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

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5-03-28 公 开 人:湖北如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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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5日,湖北如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如日电气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交由其制定的《湖北如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和关于《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报告》,请求本院批准《湖北如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本院查明,如日电气公司现有财产为1宗土地、3栋厂房、1栋配套生活服务设施、3栋在建工程以及其他辅助设施,总评估价值为135616400元,如日电气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向本院申请对其重整和预重整,本院于2024年5月6日决定对如日电气公司启动预重整。预重整期间,根据临时管理人工作报告,如日电气公司具有重整价值,引入重整投资人能够有效化解企业现有债务问题,拯救危困企业,提升债权人清偿率,并且各债权组在第一次临时债权人大会分组表决通过了预重整方案,表明多数债权人和股东支持该公司进行重整,该公司具有重整可能性。本院为此于2025年1月20日作出(2024)鄂06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湖北如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2025年3月3日,管理人将其制定的《湖北如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如日电气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进行审议和分组表决。重整计划草案主要内容: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法院裁定批准之后,且重整投资人浙江正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将4000万元重整投资款汇入管理人指定账户后,由重整投资人注册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将以壹元的价格承接如日电气公司的全部股权。重整投资人开始按重整计划实施清偿债权的还款方案,并负责如日电气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总体偿债资金约7160万元,其中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抵押债权优先清偿金额为4500万元,分三期支付,第一期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60日内支付3000万元,第二期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180日内支付1200万元,第三期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 360日内支付300万元;襄阳市运远中小企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襄阳国远农业产业化发展管理有限公司动产抵押债权均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 60日内一次性付清(如在该期间内动产未拍卖成交,以成交变现之日为准);工程款债权由投资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金额另行筹资(本次偿债资金7160万元之外),于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90日内清偿; 税收债权6900108.09元、社保债权883072.96元,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 18个月内全部清偿;职工债权1476574.5元,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60日内一次性付清;普通债权清偿率为10%,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90日内支付清偿总额的30%,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18个月内支付清偿总额的70%。

经表决, 出资人组8户,参会7户, 同意人数7户, 占出席会议人数100%,占出资总额的99.70%;担保债权组3户,参会3户, 同意人数3户, 占出席会议担保债权人数100%,占担保债权总额的100%;税收债权组1户,参会1户, 同意人数1户, 占出席会议税收债权人数100%, 占税收债权总额的100%;普通债权组65户,参会56户,同意人数51户, 占出席会议普通债权人数91.07%, 占普通债权总额的96.62%。管理人制定的如日电气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如日电气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分组审议和表决后获得通过。

本院认为,债权人会议分组审议和表决如日电气公司管理人提交的《湖北如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如日电气公司系企业法人,其具备重整的主体资格,通过重整尚具有拯救价值和可能。根据重整计划草案载明的清偿方案,抵押债权能够在重整计划实施后优先保障;职工债权在重整计划实施后能够获得全额清偿,有利于保障劳动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款和社保债权在确定后亦能按照法定清偿顺位获得全额清偿;普通债权人所获得的清偿比例高于破产清算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 由于如日电气公司严重资不抵债,该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出资人亦无异议。因此,管理人提交的《湖北如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内容符合公平清偿及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且经各表决组表决通过,本院予以裁定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湖北如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二、终止湖北如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生效。





附件

批准重整计划民事裁定书(如日).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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