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

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5-01-17 公 开 人:西安益尔渭之阳制药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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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清申 96

申请人:西安益尔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52号高科大厦1-11002号。

诉讼代表人: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该公司清算组。

委托代理人:张清蓉,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皓喻,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益尔渭之阳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河工业园区泾渭七路。

法定代表人:任怀理。

申请人西安益尔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益尔公司)以被申请人西安益尔渭之阳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称:渭之阳公司)已于2010年3月2日因未按规定进行企业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但至今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渭之阳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于2024年12月3日通过审判平台,向被申请人渭之阳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怀理电子送达申请书、听证传票。任怀理来电称,其不来参加听证,对强制清算之申请未提出异议。

本院初审查明,渭之阳公司成立于2002年3月28日,登记机关:西安市高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资本:1840万元;法定代表人:任怀理;股东:西安益尔投资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资产投资有限公司、西安益尔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谢周虎、曹春宇;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生物医药化工中间体、日用化工原料、精细化工产品、保健用品中间体的生产、销售;科技开发、技术转让;机电产品(除小汽车)、化工产品(除专营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电子产品的开发、生产、经营;原料药(地塞米松、醋酸地塞米松、地塞米松磷酸钠、倍他米松、辛伐他汀)(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0年12月31日)。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经营。(国家禁止和限制的进出口货物、技术除外)

2010年3月2日渭之阳公司因不接受年度检验,被西安市高陵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西工商高处字[2010]第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营业执照。

2001年5月29日益尔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2024年4月11日本院作出(2024)陕01清申18号民事裁定,受理西安纳贝生物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益尔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担任益尔公司清算组。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该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该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案中,渭之阳公司的登记机关为西安市高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陕高法[2022]7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强制清算案件与破产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渭之阳公司于2010年3月2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已经出现,且未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现股东益尔公司在无债权人申请公司清算的情况下,向本院提起申请对渭之阳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主体适格,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法应予受理。

渭之阳公司情况符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清算与破产案件繁简分流规程》第二条规定的简案认定标准,故本案适用简案流程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西安益尔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西安益尔渭之阳制药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清。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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