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报酬方案

管理人报酬方案

公开时间:7小时前 公 开 人:四川辞鉴(宜宾)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1220次
召开时间:
  • 打印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通知书

(2025)川1529破2-1号

四川辞鉴(宜宾)律师事务所: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条规定,本院初步确定你所担任屏山新九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期间应获取的报酬,根据屏山新九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金额,分段计算:(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按12%确定;(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按10%确定;(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按8%确定;(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按6%确定;(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按3%确定;(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按1%确定;(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按0.5%确定。采取分期预收的方式收取(破产财产变现后收取管理人报酬总额的70%,剩余管理人报酬在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以及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后一次性收取)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