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检测单位对基坑支护进行检测并 将检测费用纳入共益债务的公告

关于委托检测单位对基坑支护进行检测并 将检测费用纳入共益债务的公告

公开时间:22小时前 公 开 人:贵州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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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检测单位对基坑支护进行检测并将检测费用纳入共益债务的公告

贵州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

2025 年 1 月 6 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明法院)作出(2024)黔 0102 破申 39 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贵阳市南明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对贵州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谦和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5 年 1 月 9 日,南明法院指定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北京市企业清算事务所 有限公司担任谦和公司的联合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现就拟于近期委托检测单位对谦和公司项目基坑支护进行检测等事项报告如下。

2025 年 11 月 13 日,贵阳市南明区住建局邀请五位专家对谦和公司项目基坑支护工程进行咨询。经过现场踏勘、咨询相关参建单位,并经充分讨论,会议形成咨询意见,建议“尽快委托检测单位对已施工完成的支护段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报设计复核,尽快确定补强措施”。同日,贵阳市南明区住建局向管理人发《关于新秀城项目基坑支护安全隐患的通知》,要求“为确保项目基坑支护的安全稳定,请你单位作为项目破产管理人,作

好经费保障”。

考虑到现在基坑的实际情况,为避免安全生产事故,切实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及有关主体的合法权益,结合专家咨询意见和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管理人建议:

一、按照专家咨询意见和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做好委托检测单位进行支护检测的经费保障工作。秉持“专业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使用经费,将委托检测经费列入本案共益债务,以破产财产随时清偿。具体付款方式由管理人与检测机构协商确定。

二、考虑到检测工作的专业性,管理人将在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依法选聘检测机构。如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管理人自行选聘检测机构的,管理人将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邀请有关代表,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依法选聘检测机构。具体选聘方式由管理人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确定。

以上建议,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有异议的债权人请于公告之日起 3 日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并说明理由,逾期未发表意见的,视为不发表意见。

感谢债权人对谦和公司破产案件的支持!

贵州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 年 11 月 15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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