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豫 05破25号民事裁定书

(2025)豫 05破25号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5-08-12 公 开 人: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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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 05 破 25 号

申请人:河南宇正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安钢大道西段路南段邵村东头 3 号院。

法定代表人:段晓飞,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轩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安钢大道与钢一路交叉口路南西城旺角门面房A-6室一楼。

法定代表人:高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经申请人河南宇正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豫 0505 执 1426 号决定书,以河南轩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轩源商贸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决定将该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于 2025 年 5月 28 日裁定受理河南宇正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对河南轩源商贸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为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本院查明:轩源商贸公司成立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高科,股东高科、高娜娜。本院受理轩源商贸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管理人于 2025 年 8 月 11 日报告称,轩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科与河南鹤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鹤霆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独资股东郭姗姗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 2025 年 4 月办理离婚登记。轩源商贸公司与鹤霆实业公司、高科的妹妹高兰之间均存在大量银行流水往来,经统计,轩源商贸公司交易对方为鹤霆实业公司的流水总借(出)207099846.2 元、总贷(入)195652271.44元,实际轩源商贸公司向鹤霆实业公司转出 11447574.76 元;轩源商贸公司交易对方为高兰的流水总借(出)24034900 元,总贷(入)9514560 元,实际轩源商贸公司向高兰转出 14520340 元。轩源商贸公司与鹤霆实业公司、高兰之间的转账仅有银行回单,没有其他材料可以证明款项的性质、用途,巨额财产不能合理解释去向。管理人经查阅轩源商贸公司账本凭证发现,轩源商贸公司对外开具的发票中收款人(出纳或者会计)为郭姗姗,审核为高科,开票人为高兰,三人名下均注册不同的公司与轩源商贸公司频繁进行资金往来,且无详细的合同和业务往来记录,交易性质不明,有财产混同嫌疑。综上,管理人认为轩源商贸公司存在巨额财产去向不明、个人与公司财产混同等情况,不排除轩源商贸公司有隐匿、转移资产并利用破产程序逃避债务的情形,应当驳回申请人对轩源商贸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轩源商贸公司与鹤霆实业公司、高兰之间存在大量银行流水往来,借、贷差额巨大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轩源商贸公司巨额财产去向不明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该公司存在隐匿、转移资产,逃避债务可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南宇正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对河南轩源商贸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六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敏

审 判 员 宁小昆

审 判 员 李建军

二 〇 二 五 年 八 月 十 二 日

代 书 记 员 户紫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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