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邓州市兰博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移交财产、印章和账薄、文书等资料的通知

关于邓州市兰博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移交财产、印章和账薄、文书等资料的通知

公开时间:2025-06-11 公 开 人:邓州市兰博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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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邓州市兰博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移交财产、印章和账薄、文书等资料的通知

                           (2025)邓兰博万破管字第001号

邓州市兰博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经邓州市产业集聚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8日作出(2025)豫13破申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邓州市产业集聚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对邓州市兰博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经报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转,将本案指定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公开竞选破产案件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七之规定,指定南阳华必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邓州市兰博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张建瑛为负责人。

现管理人就债务人办理移交财产、印章和账薄、文书等资料通知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你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5年6月17日上午9时在邓州市人民法院审判庭三楼第二会议室召开,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你公司应当向破产管理人移交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请贵公司配合,在收到通知之后,七日内向管理人移交上述公司资料(但不仅限于上述材料),2025年5月25日前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交上述材料。

 

特此通知

 

邓州市兰博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5月18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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