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债务人及相关人员义务通知公告

告知债务人及相关人员义务通知公告

公开时间:2026-06-09 公 开 人:珠海峰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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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峰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625日作出2026)粤04破申2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受理珠海峰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6629日作出2026)粤 04 16号决定书,指定湖南旷真(珠海)律师事务所担任等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的相关规定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珠海峰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告知债务人及相关人员义务通知公告》公告之日起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珠海峰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珠海峰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珠海峰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珠海峰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时,法定代表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珠海峰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上述义务,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珠海峰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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