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豫0481破1号之三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2025)豫0481破1号之三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公开时间:2025-07-22 公 开 人:南阳中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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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5)豫0481 破1 号之三



2025 年6 月 30 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仲国建的申
请,裁定受理河南弘大新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平顶
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舞钢市人民法院审理。2025 年7月
7日,指定南阳中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河南弘大新材科
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河南弘大新材科
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 2025年8月28 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
关证据材料。(管理人通讯地址:舞钢市矿建中心路西侧河南弘大
新材科技有限公司厂区;联系人:孟先生,联系电话:18337196093;张先生,联系电话:13783669994)。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
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
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河南弘大新材科技有限公司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2025年9月2日下午3时30分在舞钢市人民法院第
九审判庭以线下+线上同步的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
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
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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