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东方贸易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 职工债权的公示

陕西省东方贸易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 职工债权的公示

公开时间:2024-05-07 公 开 人:陕西省东方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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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东方贸易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

职工债权的公示

2024年1月24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陕01清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陕西省进出口公司对被申请人陕西省东方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东方贸易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并于3月7日指定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组成清算组,组长同志杰,负责清算事宜。

根据工商档案记载:2001年12月27日,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陕工商处字(2001)第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东方贸易公司未按照规定参加年度检验,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清算组前往东方贸易公司登记住所地“西安市建国路100号”显示不存在该企业,亦无法联络到相关管理人员办理接管,未接管到任何人事、财务等重要资料,无法全面核查债权。后,清算组在登记住所地张贴了民事裁定书、指定决定书、配合接管通知书、债权申报通知书。同时,向碑林区社会保险机构、劳动仲裁委、西安市养老保险经办处、碑林区税务局、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调查,未发现职工债权。 

截止公示之日,未有职工向清算组申报职工债权,清算组调查亦未发现职工债权。故,调查结论为:东方贸易公司不存在职工债权。现清算组依法将职工债权调查结果在东方贸易公司原登记住所地建国路100号和西安管理人e破通平台及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4年4月30日-2024年5月15日止。东方贸易公司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清算组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更正;清算组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清算组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伟铭13700299909;闫静15319470120。

联系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东段三十六号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办公室。

特此公示!

 

 

 

陕西省东方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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