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和终止重整程序

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和终止重整程序

公开时间:2026-03-31 公 开 人: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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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南 省 平 江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626破6号之三

申请人:湖南福星泰环保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舒劲波。

2023 年 11 月 21 日,本院根据余方然的申请,依法裁定受理湖南福星泰环保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福星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指定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根据债务人福星泰公司的申请,裁定自 2026 年 1 月 5 日起对湖南福星泰环保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管理人制定了《福星泰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于 2026 年 2 月 10 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

提请各债权人审议并进行分组表决。2026 年 3 月 25 日,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各表决组均已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提请本院裁定批准福星泰公司重整计划(详见附件)。

本院查明,有优先债权组、普通债权组、职工债权组及出资人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且每组表决同意的债权人人数均过半、所代表的债权额均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之规定,同时出资人组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本案中,重整计划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可执行性,有利于盘活闲置资产和债权清偿,且重整计划表决结果符合重整计划通过的要求。故管理人请求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 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湖南福星泰环保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湖南福星泰环保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吴均成

审判员 陈争光

审判员 刘虎波

二 O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吴秋 燕

书记员 黄莺

附:《湖南福星泰环保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附件

福星泰公司重整计划.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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