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鄞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关于欠薪保障金垫付情况的公示

上海鄞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关于欠薪保障金垫付情况的公示

公开时间:2026-02-24 公 开 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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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鄞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欠薪保障金垫付情况的公示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根据上海鄞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4年9月19日出具(2023)沪03破8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上海鄞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鄞宏实业”或“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0月11日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担任鄞宏实业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依据《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破产企业无力支付欠薪的,可以申请垫付欠薪。2025年6月4日,管理人向上海市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静安人社局”)提供了第一批欠薪保障金的申请材料及相应补充材料。2025年9月1日,管理人账户收到了静安人社局支付的第一批欠薪保障金共40,164.60元,涉及职工人数共4人。2026年2月6日,管理人向静安人社局提供了欠薪保障金的申请材料及相应补充材料。2026年2月10日,管理人账户收到了静安人社局支付的欠薪保障金共16,120.00元,涉及职工人数共3人。两批合计欠薪保障金共56,284.60元,职工人数共7人。管理人在收到上述欠薪保障金后,随即与所涉职工确认受领分配银行账户信息并向职工进行了支付。

根据《关于企业破产欠薪保障金垫付和追偿的会商纪要》(沪高法〔2019〕764 号)第八条和第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劳动者垫付欠薪后,即取得对该劳动者垫付款项的追偿权。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该追偿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由欠薪保障金垫付的款项,应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顺序清偿。据此,管理人特对欠薪保障金支付完成后的职工债权以及社保债权进行公示,具体金额详见附件。如各位债权人对欠薪保障金支付后职工债权以及社保债权调整情况存在异议,请于2026年2月27日前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材料,说明理由。

特此说明。

 

上海鄞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关于欠薪保障金垫付后职工债权情况的公示.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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