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印发《关于调整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类型划分的通知》

最高法院印发《关于调整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类型划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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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审判工作需要,推动解决制约破产审判工作发展的机制性障碍,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调整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类型划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对强制清算、破产案件类型单独分类,并于2016713日印发。强制清算、破产案件类型划分及代字新标准于201681日起施行,201681日前已编立的案件案号不变。

《通知》主要内容如下:一、强制清算、破产案件从民事案件中分出,单独作为一大类案件,一级类型名称整合为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二、将强制清算、破产申请审查与受理后的强制清算、破产程序分列案件类型,即对强制清算或破产申请审查单独作为一类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强制清算申请或破产申请等裁定的上诉审理,作为强制清算与破产上诉案件,下设两个小类:强制清算上诉案件、破产上诉案件;四、对强制清算或破产申请的不予受理、驳回申请裁定以及强制清算与破产上诉案件的监督,作为强制清算与破产监督案件,下设两小类:强制清算监督案件、破产监督案件。

《通知》还公布了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的代字标准,即强制清算申请审查案件立清申字号,破产申请审查案件立破申字号,强制清算上诉案件立清终字号,破产上诉案件立破终字号,强制清算监督案件立清监字号,破产监督案件立破监字号,强制清算案件立强清字号,破产清算案件、破产重整案件、破产和解案件立破字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