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18-02-28 公 开 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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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中法破字第94

申请人朱冰冰

委托代理人王兆华,广东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红岭商业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松园路68号三栋三楼,组织机构代码715258347

法定代表人李共扬,董事长。

申请人朱冰冰以被申请人深圳市红岭商业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岭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红岭公司破产清算。

经审查,申请人的债权已经本院(2006)深中法民五再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且经强制执行未能获得清偿。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深罗法执一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以红岭公司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中止了相应的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朱冰冰的债权系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并经执行程序未能得到清偿,红岭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申请人朱冰冰对被申请人深圳市红岭商业城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指定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为深圳市红岭商业城有限公司的管理人。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岳 燕 妮

代理审判员  李 雪 松

代理审判员     

 

二○一五年八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丰 青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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