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债务人破产-民事裁定书

宣告债务人破产-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0-03-24 公 开 人: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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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86号之一

 

申请人:志高实业(龙岩)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张宝发,志高实业(龙岩)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永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志高实业(龙岩)有限公司、龙岩志高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泰安志高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龙岩志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东、袁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和志高实业(龙岩)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系列执行案件过程中,被执行人志高实业(龙岩)有限公司向本院执行局书面申请移送破产审查。本院执行局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志高实业(龙岩)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决定将该系列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志高实业(龙岩)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2018829日裁定受理志高实业(龙岩)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 830日指定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担任志高实业(龙岩)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院查明,志高实业(龙岩)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企管站大楼310室),经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注册,成立于201041日,注册资本1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程壮。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房地产投资及营销策划等。志高实业(龙岩)有限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股东为程刚、江焕溢、邹泽。截止20191227日,经本院裁定确认的债权共计3737笔,债权金额合计1,759,796,545.64元。根据志高实业(龙岩)有限公司管理人对志高实业(龙岩)有限公司资产调查,志高实业(龙岩)有限公司的主要资产为:(1龙国用(2012)第01418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1#-4#楼,土地使用权面积为35233平方米,建筑物层数为负1-4层,建筑面积共计85381.04平方米;龙国用(2012)第01418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1#-11#楼,土地使用权面积为54580平方米,建筑物层数为121-5层,341-4层,56栋负1-5层,789栋负1-4层,1011栋负1-3层,建筑面积共计48896.96平方米。以上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评估价值为52,315.33万元。(3)货币资金2,038,360.15元。(3)属于违法建筑的位于龙岩市永定区陈东乡的“永定区陈东乡托老院”。(4)属于违法建筑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福三线南侧、龙腾南路西侧(东肖动漫新区地块三)2012-18地块北侧的12#-15#楼商业用房。志高实业(龙岩)有限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并且不存在可以重整、和解的情形。

20191230日,志高实业(龙岩)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志高实业(龙岩)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裁定宣告志高实业(龙岩)有限公司破产。

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情况及对志高实业(龙岩)有限公司的资产调查情况可知,债务人志高实业(龙岩)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清算条件。债权人、债务人均未申请对志高实业(龙岩)有限公司重整或者和解,应当依法宣告志高实业(龙岩)有限公司破产。据此,志高实业(龙岩)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志高实业(龙岩)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长     

    员  李   

    员  刘   

            

 

 

 

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员  翁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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