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0-03-26 公 开 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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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破申85

 

申请人:北京秀玲美星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坨里村坨里大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秦秀玲,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许杰锋,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宫慧超,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东杰佳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1-Y521

法定代表人:林旭东。

申请人北京秀玲美星商贸中心(原名称北京秀玲美星润滑油经销中心,以下简称秀玲中心)以被申请人北京东杰佳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佳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佳业公司,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佳业公司于2011124日注册成立,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山分局(现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1-Y521,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房山法院)于20151030日作出(2015)房民(商)初字第948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佳业公司给付秀玲中心货款189 600元及案件受理费。2016年,秀玲中心依据上述判决书,向房山法院申请对佳业公司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佳业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房山法院于2016829日作出(2016)京0111253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房山法院作出的(2015)房民(商)初字第9480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佳业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山分局(现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2019111日以后,北京市辖区内区级以上(含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由北京破产法庭集中管辖。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现秀玲中心对佳业公司享有债权并已经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故秀玲中心作为债权人符合申请人的资格。债务人佳业公司经强制执行无法偿还债权人秀玲中心的全部到期债务,且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提出异议,故应当认定佳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故秀玲中心申请对佳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受理债权人破产清算申请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北京秀玲美星商贸中心对北京东杰佳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邹明宇

          周熙娜   

           

 

 

                         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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