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17-01-24 公 开 人:洪泽县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4782次
  • 打印
江 苏 省 洪 泽 县 人 民 法 院

江 苏 省 洪 泽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0829民破9号之一                   

 

申请人朱广美。

被申请人德昌铸件科技洪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三河镇长堡路西侧六号。

法定代表人梅德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朱广美以被申请人德昌铸件科技洪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于2016327日向本院申请对德昌铸件科技洪泽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6331日通知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16331日向本院提出对申请人朱广美申请被申请人破产清算一案无异议。

本院查明,申请人朱广美与被申请人德昌铸件科技洪泽有限公司于2012716日达成(2012)泽民调初字第0259号调解书,约定被申请人于2012730日前还清申请人的58428元欠款,还款期限届满之后,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收,被申请人都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且被申请人现已停产歇业。

本院认为,申请人朱广美对被申请人德昌铸件科技洪泽有限公司拥有到期债权,被申请人德昌铸件科技洪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朱广美对德昌铸件科技洪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邓 文 文

代理审判员  陈 士 涛

 

 

 

一六年四月五日

 

      张 甜 甜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