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破产程序-民事裁定书

终结破产程序-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0-02-28 公 开 人: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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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0524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天才宝贝科教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上海天才宝贝科教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上海天才宝贝科教发展有限公司已清偿对上海万都中心大厦有限公司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债务,且无其他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请求本院终结上海天才宝贝科教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破产宣告前,上海天才宝贝科教发展有限公司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管理人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天才宝贝科教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顾鸣香

        洪一帆

人民陪审员    王伟芬

 

二○二○年一月三日

 

       叶若安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八条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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