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债权人的强制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受理债权人的强制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2-06-22 公 开 人: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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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诉人王团结与被上诉人黎曙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结案报告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7清申4号

申请人:中车南京浦镇实业管理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新桥办事处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6MA2UDA2A0T。

法定代表人:石广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亚宾,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远,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铜陵多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新桥办事处701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99816480W。

法定代表人:甘正楼,该公司董事长。

2022年5月26日,申请人中车南京浦镇实业管理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以被申请人铜陵多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自2011年至今处于停业状态,2018年3月6日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且被申请人多次涉案如若存续会对股东造成经济损失为由,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其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向铜陵多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清算通知,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发布公告,铜陵多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于2022年6月13日召开了铜陵多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清算听证会。

本院查明:铜陵多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系于2007年3月20日在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的企业法人,位于本院司法辖区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铜陵多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150万元,主体状态为吊销,吊销日期为2018年3月6日。中车南京浦镇实业管理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为占股10%的股东,已于2007年3月15日完成出资义务。

另查明,铜陵多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未成立清算组。

本院认为,本案系公司股东申请强制清算公司的案件。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是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铜陵多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6日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铜陵多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组成清算组自行清算,也未能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中车南京浦镇实业管理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作为股东提出强制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中车南京浦镇实业管理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对铜陵多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赵 萍

审 判 员 陈锦松

审 判 员 吴先霞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子瑶

书 记 员 王敏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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