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2-02-28 公 开 人: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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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4破申4

申请人:刘方蓉,女,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华伟,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相连,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珠海天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湾仔南湾大道南湾南路4017号东方星大酒店三楼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65133568R

法定代表人:吴福林。

202217日,刘方蓉以珠海天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天马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珠海天马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刘方蓉与珠海天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402民初1090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判令被申请人珠海天马公司向刘芳蓉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上述判决生效后,因被申请人据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刘方蓉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粤04025443号。在执行过程中,因被申请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91223日作出(2019)粤0402544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珠海天马公司于2013327日在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香洲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金200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杨迪认缴出资9800万元、吴福林认缴出资10200万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珠海天马公司系在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香洲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其住所地属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对珠海天马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案中,刘方蓉申请强制执行珠海天马公司的案件已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珠海天马公司不能清偿申请人刘方蓉的到期债务。对刘方蓉主张珠海天马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院予以采信,故刘方蓉申请对珠海天马公司申请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本案的证据可以认定珠海天马公司具备破产原因,本案申请人的申请事实和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刘方蓉对珠海天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朱学辉

           陈永成

          邓飞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杨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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