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

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0-12-24 公 开 人: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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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破11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金泽路1号。

法定代表人:景宏年,董事长。

申请人: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王乐。

2020年12月21日,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煤集团公司)及川煤集团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2020年12月21日上午召开的川煤集团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按债权类别分为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另设出资人组,分别表决了《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出席本次会议的债权人1人,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1人,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的100%,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128 249 277.95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00%。普通债权组,出席本次会议的债权人71人,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63人,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的88.73%,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18 614 633 828.96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90.48%。出资人组,应出席本次会议的出资人1人,实际出席本次会议的出资人1人,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中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出资人1人,所代表的表决权额占全体出资人表决权总额的100%。综上,各表决组均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故川煤集团公司及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裁定批准川煤集团公司重整计划(附后)。

本院认为,川煤集团公司重整计划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债权人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结果以及出资人组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表决结果,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川煤集团公司及川煤集团公司管理人申请批准川煤集团公司重整计划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龚 成

审 判 员 陈 兵

审 判 员 徐尔双

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昱寒

附: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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