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实质合并重整后)-民事裁定书

延长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实质合并重整后)-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1-09-28 公 开 人:城固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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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07221号之九

 

申请人:城固县振华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振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百利农植业有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

负责人:吴艳。

2020331日,本院作出(2020)陕072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城固县振华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并当日指定陕西立新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城固县振华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依管理人申请延期,2020925日,本院作出(2020)陕0722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城固县振华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20201230日。20201221日,本院作出(2020)陕07221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城固县振华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振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百利农植业有限公司进行实质合并破产重整,并于202116日指定陕西立新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上述三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

202172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申请,以三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后,管理人在启动意向投资人招募工作中因受疫情及防控措施影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精神,申请确定六个月不计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间,申请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六个月。

本院认为,本院于20201221日裁定城固县振华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振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百利农植业有限公司进行实质合并破产重整并于202116日指定陕西立新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上述三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管理人应于202176日前提交三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计划草案,但因受新冠疫情及防控措施等影响,招募投资人、尽职调查、协商谈判工作确实受到影响,现管理人申请扣除期间六个月,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六个月的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20条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裁定如下:

城固县振华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振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百利农植业有限公司进行实质合并破产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202216日。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袁清峰

                                    

                                   王亚琳

 

0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 俊

        刘戊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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