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债务人破产-民事裁定书

宣告债务人破产-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0-01-23 公 开 人: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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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4-1

 

本院于201934根据王学英、沈阳嘉宝环球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沈阳嘉宝环球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322日指定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为沈阳嘉宝环球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院查明,沈阳嘉宝环球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委托辽宁光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沈阳嘉宝环球实业有限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状况进行审计。2019122日该事务所作出辽光会专审[2019]586号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显示,截至基准日,沈阳嘉宝环球实业有限公司账面资产总额80,932,876.77元,审计调整后资产总额81,771,216.83元,净增加838,340.06元;账面负债总额66,537,658.73元,审计调整后负债总额107,252,403.83元,净增加40,714,745.1元;账面所有者权益总额14,395,218.04元,审计调整后所有者权益总额-25,481,187元,净减少39,876,405.04元,审计结果显示资产负债率131.16%

本院认为,沈阳嘉宝环球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申请,本院裁定受理了沈阳嘉宝环球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审计,审计结果表明沈阳嘉宝环球实业有限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经召开的沈阳嘉宝环球实业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上债权人、债务人等相关主体均未提出和解、重整的申请。根据该企业状况目前已无和解或重整的可能。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沈阳嘉宝环球实业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张春韬

审 判 员 何 

审 判 员 于 

 

二O二O年月二十三日

 

法 官助 理   

书 记 员 俣彤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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