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川0104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锦江花园受理)

2022川0104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锦江花园受理)

公开时间:2022-06-22 公 开 人: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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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4破申8号

申请人:四川旅投商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8栋1单元11层1102号。

法定代表人:沈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政,四川旌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亭,四川旌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锦江花园餐饮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锦华路三段88号汇融国际广场1号楼B座8层81256(自编号)。

法定代表人:陶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晋川,男,四川锦江花园餐饮食品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人四川旅投商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旅投商汇公司)以其享有被申请人四川锦江花园餐饮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花园餐饮公司)合法到期债权,锦江花园餐饮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明显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锦江花园餐饮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5月25日组织公开听证,旅投商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政、李亭锦江花园餐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然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晋川参加听证。

本院查明:锦江花园餐饮公司于2002年6月27日在成都市锦江区登记成立,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 000 000元,股东为四川旅游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四川锦江旅游饭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起,旅投商汇公司先后向锦江花园餐饮公司出借款项,每笔借款期限为1年,部分债权已到期,锦江花园餐饮公司未全部清偿到期债权。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都分所于2022年5月23日出具天衡川专字(2022)00118号债权专项审计报告,审计结果载明:自2018年2月5日至2022年3月31日,旅投商汇公司向锦江花园餐饮公司借款共13笔,累计本金45 500 000元,其中已收回16 000 000元;计提利息4 789 417.81元,其中已收回40 875元;截2022年3月31日,锦江花园餐饮公司尚欠旅投商汇公司借款本息合计34 248 542.81元。

锦江花园餐饮公司在听证中陈述,其对旅投商汇公司主张的借款事实无异议,对旅投商汇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无异议;根据2017年至2021年财务会计报表显示,锦江花园餐饮公司连年亏损,截至2021年11月,锦江花园餐饮公司资产总额为1 8 549 700元,累计亏损58 602 400元,账面净资产为-51 153 600元,资产负债率为369%,因经营困难、资金链发生断裂,无力清偿到期债务;锦江花园餐饮公司于2021年上半年开始停业,并对公司员工进行安置,公司员工由原有21人调减到4人,没有欠缴员工薪酬、社保和税金的情况;锦江花园餐饮公司持股比例为66.6667%的四川锦江花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22年1月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案号为(2022)川0116破1号],锦江花园餐饮公司持股比例为51%的四川川旅锦江食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进入强制清算程序[案号为(2022)川0107强清2号],锦江花园餐饮公司持股比例为30%的四川川旅珍妮王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案号(2021)川0107破15号],锦江花园餐饮公司的分公司四川锦江花园餐饮食品有限公司川旅大厦店目前属于停业状态;2022年5月19日,锦江花园餐饮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锦江花园餐饮公司开展破产清算工作。锦江花园餐饮公司在听证中一并向本院提交了2017年至2021年财务会计报表、2017年至2020年年度审计报告、亏损情况说明、债权债务情况说明、股东会决议等证据。

本院认为锦江花园餐饮公司住所地在成都市锦江区,注册登记机关为成都市锦江区公司登记机关,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旅投商汇公司、锦江花园餐饮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及陈述,锦江花园餐饮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旅投商汇公司作为债权人申请对锦江花园餐饮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破产清算受理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四川旅投商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被申请人四川锦江花园餐饮食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马 琳

审  判  员   何 理

审  判  员   秦 萌




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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