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民事裁定书

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2-06-20 公 开 人:凤庆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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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0921 强清1号

本院2021年7月15日受理申请人北京中明宏泰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凤庆县清泉酒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2021年7月29日本院依法指定云南瀛滇律师事务所组成清算组对凤庆县清泉酒业有限公司进行清算。2022年3月22日,清算组向本院提交延期清算申请,本院批准清算期限延长两个月至2022年5月31日。

本院查明:凤庆县清泉酒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5月24日注册成立,住所地为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大寺乡大河街,登记机关为临沧市凤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系北京中明宏泰投资有限公司、李晓君、李杰君、陈清泉、杨佰淑、海南运通航空进出口有限公司、北京中源兴发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11月24日上述股东签订《增资协议》,将被申请人的注册资本由188万元增加至699万元,上述各股东的出资比例分别为:44.49%、8.01%、2.58%、14.74%、1.57%、14.31%、14.31%。2015年7月7日,被申请人召开临时股东会决议,确认昆明云辰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投入的280万元为股权投资,该公司成为被申请人的新股东,持股比例为23.51%,被申请人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979万元。2019年4月23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公司连续六年未按照公司章程召开股东会,公司经营管理陷入僵局,无法通过有效途径解决,已满足公司解散实质要件为由,提起诉讼,经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云0922民初7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散凤庆县清泉酒业有限公司,该判决于2020年2月5日生效。

凤庆县清泉酒业有限公司未履行(2014)临中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还款义务,经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抵押财产和查封财产流拍,2015年8月17日凤庆县清泉酒业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张伟(股东昆明云辰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意将查封财产及抵押的公司不动产(酒厂的房屋土地)交由执行申请人云南省凤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凤庆县农村信用社)自行处理,2016年1月11日向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2016年1月12日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临中执第25号执行裁定书,对(2014)临中执第2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正常的强制清算应当是在全面掌握公司财务、财产状况的基础上,对公司既有法律关系进行彻底、概括的清理,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使股东能够公平获得剩余财产。本案中,凤庆县清泉酒业有限公司自2015年8月17日在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伟已经将公司的动产、不动产移交给凤庆县农村信用社处置,公司无在职职工、无实际营业和存货、动产或者不动产,强制清算已无物质基础;清算组应当勤勉尽责,清算组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清算,截至202261凤庆县清泉酒业公司清算组未向本院提交清算报告和终结清算程序申请。综上,本院认为凤庆县清泉酒业公司无法全面清算,强制清算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凤庆县清泉酒业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公司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北京中明宏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李晓君负担600元,李杰君负担200元,陈清泉负担1300元,杨佰淑负担100元,海南运通航空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北京中源兴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云辰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200元(限于2022年6月30日以前缴纳)。

本裁定自即日生效。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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