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债务人破产-民事裁定书

宣告债务人破产-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2-05-06 公 开 人: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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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省 徐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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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2022)苏03破1号之一

申请人:徐州铁矿集团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徐州铁矿集团铸业有限公司办公楼。

负责人:李昕,该管理人负责人。

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依法受理徐州铁矿集团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矿铸业公司)的破产申请,同时指定管理人接管了铁矿铸业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权利主体申请和解、重整程序,债务人也不存在宣告破产障碍事由,管理人向本院报告了铁矿铸业公司的相关情况并申请宣告破产。

本院查明,徐州中德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22年4月19日出具的《审计报告》〔编号:徐中德信会专审字(2022)第045号〕载明,截至2022年2月22日,铁矿铸业公司资产总额为271035114.49元,负债总额为482706291.76元,净资产-211671177.27元,资产负债率为178.10%。该审计报告以及江苏中勤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编号:苏中勤评报字[2022]第35号)已经2022年4月21日铁矿铸业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通过。另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申报的债权进行核查,共确认债权总额为人民币482701064.36元。

铁矿铸业公司管理人认为债务人资产已不能清偿全部债务,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材料申请宣告铁矿铸业公司破产。

本院认为,在受理破产申请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铁矿铸业公司及其债权人均未向本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铁矿铸业公司亦未向本院提出和解申请,现铁矿铸业公司资产已不足清偿全部债务,也不存在宣告破产的障碍事由,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徐州铁矿集团铸业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张  锐

审    判    员      孙永军

审    判    员      王  青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刘青青

书    记    员      李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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