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重整程序-裁定书

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重整程序-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2-06-24 公 开 人: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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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赵学强等人申请宁夏恒源万福清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宁夏恒源同达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的情况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21-6

 

申请人: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连晶、李文阁,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2022623日,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向本院提交了《关于恒康医疗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同时申请确认《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申请终结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康医疗”)破产重整程序。

管理人提出,自2022422日本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以来,在贵院指导及管理人监督下,恒康医疗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对重整计划予以了执行。截至2022622日,向债权人分配的偿债资金按照本重整计划应以现金一次性清偿的债务已经全额分配至债权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对债权人未受领的偿债资金已全额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重整投资人分配的转增股票已经全额登记至重整投资人指定的证券账户;恒康医疗对留债展期部分已经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向债权人送达留债展期告知书;对暂缓确认及未申报的债权,根据重整计划规定需要预留的偿债资金已全额预留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应支付的重整费用已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支付完毕;按照重整计划规定应向独一味支付的增资款已支付到位;恒康医疗根据贵院复函的规定就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未实际经营、名实不符的部分依法依规调整完毕。因此,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恒康医疗在管理人的监督下已完成重整计划规定的现金清偿、股票划转、留债展期告知、预留偿债资金、重整费用支付、向独一味增资、变更经营范围等事项,执行工作已满足重整计划所确定的执行完毕标准。恒康医疗管理人所述情况属实,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二、终结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贾丽萍

        彩霞
        朱晓剑

 

 

 

 

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杨亚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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