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1-11-16 公 开 人: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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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1破申46

申请人:浙江万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清经济开发区纬七路292号(乐清市三立机械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王建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龙,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紫依,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华电太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光谷一路42号隆越大厦A1204号。

法定代表人:张翔,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211025日,浙江万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武汉华电太安电气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武汉华电太安电气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11026日向武汉华电太安电气有限公司发出公告,武汉华电太安电气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武汉华电太安电气有限公司于2008513日登记设立,注册资本3010万元,公司股东为张翔、张亮,登记机关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万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因武汉华电太安电气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于2016329日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61021日作出(2016)浙0382民初2906号民事调解书。武汉华电太安电气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内容履行支付义务,浙江万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武汉华电太安电气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1798日作出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武汉华电太安电气有限公司另有28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浙江万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对武汉华电太安电气有限公司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武汉华电太安电气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清算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浙江万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对武汉华电太安电气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徐子岑

审判员  黎伟雄

审判员  臧文颖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孙文楷

书记员  范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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