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产裁定书

宣告破产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0-05-12 公 开 人: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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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5破1号之一

申请人:晋城晋邦大酒店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4月16日,晋城晋邦大酒店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晋城晋邦大酒店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出资人组及普通债权组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本院终止晋城晋邦大酒店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院查明,晋城晋邦大酒店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2019年12月25日召开,会上将债权人分为工程款优先债权组、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组、税收债权组、职工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和出资人组,就《晋城晋邦大酒店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各组表决情况如下:

1.工程款优先债权组应到1人,债权权额27950000.00元实到1人,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00%。该组表决同意的1人,同意人数占出席人数的100%,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00%,表决结果为“通过”。

2.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组应到1人,债权总额278021752.36元实到1人,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00%。该组表决同意的1人,同意人数占出席人数的100%,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00%,表决结果为“通过”。

3.职工债权组应到73人,债权总额2327555.00元;实到56人,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97.19%。该组表决同意的56人,同意人数占出席人数的100%,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97.19%,表决结果为“通过”。

4.税收债权组应到1人,债权总额3400487.99元实到1人,其所代表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00%。该组表决同意的1人,同意人数占出席人数的100%,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00%,表决结果为“通过”。

5.普通债权组应到75人,债权总额269153386.65元;实到69人,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90.08%。该组表决同意的41人,同意人数占出席人数的59.42%,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45.86%,表决结果为“未通过”。

6.出资人组应到3人,出资总额30000000.00元实到3人,其所代表的出资额占该组出资总额的100%。该组表决同意的0人,同意人数占出席人数的0.00%,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0.00%,表决结果为“未通过”。

2020年1月15日,管理人通过非现场方式(即邮寄书面表决材料)组织普通债权组和出资人组再次对《晋城晋邦大酒店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截止2020年4月15日,各组表决情况如下:

1.普通债权组75人,债权总额269153386.65元该组表决同意的46人,同意人数占出席人数的61.33%,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46.63%,表决结果为“未通过”。

2.出资人组3人,出资总额30000000.00该组表决同意的0人,同意人数占出席人数的0.00%,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0.00%,表决结果为“未通过”。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八十四条第二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本案中,《晋城晋邦大酒店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两次表决,出资人组和普通债权组均未表决通过。因此《晋城晋邦大酒店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管理人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依法申请本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 终止晋城晋邦大酒店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2、 宣告晋城晋邦大酒店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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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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