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争议债权-民事裁定书

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争议债权-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2-08-02 公 开 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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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50941 

 

申请人:苏州美涂艾艺术文化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325日,本院根据陆倩吟、荆一丹的申请裁定受理苏州美涂艾艺术文化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2241日,本院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发布公告,并在受理后15日内向所有已知债权人发出书面通知,公告及通知载明的债权申报截止日期为2022520日。截至2022520日,共有5个单位或个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进行了相应审查,另主动调查职工债权,并据此编制了债权表(其中苏州萌涂涂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等2个单位申报的债权涉及未决诉讼予以待定)于2022527日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在规定期限内,债务人、债权人均未对管理人已审查认定的债权提出异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管理人根据生效判决确认苏州萌涂涂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普通债权110100元及法院补充申报的普通债权2460元,并将更新后的债权表送达全体债权人2022628日,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债权表中记载的21位债权人的无异议债权予以确认。华润置地(苏州)开发有限公司申报的债权涉及未决诉讼予以待定,故不在本次申请之列。

本院认为,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管理人申请本院裁定确认债权表,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确认。对于因涉及未决诉讼而列为待定的债权,管理人可在诉讼后审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荆一丹等21位债权人的债权(详见无争议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张有顺 

 

 

 

二二年六月二十八

 

          

       许屏晖

 

附:无争议债权表

 

 

 

 

 

 

 

 

无争议债权表

序号

债权人

债权数额(元)

债权性质

1

荆一丹

14910.00

职工债权

2

廖祥雨

34203.00

职工债权

3

张克欣

18846.00

职工债权

4

陆倩吟

5867.00

职工债权

5

谢丹

8082.00

职工债权

6

任梅

8962.00

职工债权

7

徐琳玲

30230.00

职工债权

8

陆思琦

4617.00

职工债权

9

常保静

29730.00

职工债权

10

王静

20700.00

职工债权

11

王莉惠

36464.00

职工债权

12

马萍萍

30000.00

职工债权

13

柳梅

38814.00

职工债权

14

郁加明

7977.00

职工债权

15

张雪梅

55448.00

职工债权

16

杜仙花

7371.00

职工债权

17

苏州市吴江区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13375.46

社保债权

18

苏州市吴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33876.95

社保债权

19

陈荣

2658.40

普通债权

20

苏州萌涂涂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110100.00

普通债权

21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2460.00

普通债权

合计

 

5146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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