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债务人有关人员的相关义务-通知书

告知债务人有关人员的相关义务-通知书

公开时间:2016-07-14 公 开 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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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告知债务人义务通知书

2015)深中法破字 59

深圳市赛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572根据世纪东方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深圳市赛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深圳市赛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你司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你司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你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592日下午16于本院第五审判庭召开,你司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

特此通知

 

二○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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