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公开时间:2020-04-10 公 开 人:涟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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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省 水 县 人 民 法 院

   

2020)苏08261

2020410日,本院根据闻留成的申请,裁定受理淮安嘉诚高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指定淮安嘉诚高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淮安嘉诚高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为刘雷。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淮安嘉诚高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淮安嘉诚高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淮安嘉诚高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淮安嘉诚高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淮安嘉诚高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淮安嘉诚高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

(七)代表淮安嘉诚高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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