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实质合并重整)

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实质合并重整)

公开时间:2021-02-26 公 开 人:东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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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发: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0)鲁09237号之二

                    2021)鲁09231-6号之二

 

2021226日,本院根据山东洁昕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裁定对山东洁昕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恒顺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君上纸业有限公司、东方洁昕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东方洁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泰安凯利实业有限公司、舒昕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东顺纸业有限公司、肇东东顺纸业有限公司、东方洁昕(杭州)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十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指定山东洁昕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关联企业清算组担任十家企业的管理人,秦丽萍为负责人。

管理人由以下成员组成:

  长:秦丽萍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副组长:韩     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

  员: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对债权人、债务人存在重大影响的事项,管理人在制定方案、作出决定或执行前必须报本院准许;

(十)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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