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申请人撤回破产清算申请用--民事裁定书

准予申请人撤回破产清算申请用--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2-05-09 公 开 人: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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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浙08破申7号

申请人:张红康,男,197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石室乡沙埠二村5-49号。

被申请人:衢州市中研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北一道 178号 1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水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世毅,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张红康与衢州市中研化工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发现衢州市中研化工有限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经向债权人张红康征求意见,张红康表示同意并向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提交对衢州市中研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书,后该院将执行案件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

本院审查期间,双方申请庭外和解一个月。申请人张红康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红康撤回对衢州市中研化工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张红康撤回对衢州市中研化工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 判 长 王琳琳

审 判 员 唐海波

审 判 员 鲁晓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胡芬芬

书 记 员 毛慧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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