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民事裁定书

延长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1-07-31 公 开 人: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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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1102 2号之二    

申请人:山东地正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727日,山东地正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债务人山东地正实业有限公司无法在六个月内(即2021726日前)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理由:山东地正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费洪军一直因涉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罪被警方刑事调查,在上述六个月内无法就重整事项有效展开工作,现其已取保候审回到住所,其强烈要求能延期提交重整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请求本院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三个月(延长至20211026日前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本院认为:管理人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同意将山东地正实业有限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20211026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厉翠菊

            王志伟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李业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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