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对已解散企业法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受理对已解散企业法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0-04-17 公 开 人: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4838次
  • 打印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3破申30

申请人:惠州市理畅电线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黄远春。

被申请人:惠州市理畅电线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陈江德赛第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范文芳。

申请人惠州市理畅电线有限公司清算组(下称“清算组”)申请被申请人惠州市理畅电线有限公司(下称“理畅电线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立案登记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受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提交《破产申请书》称,在强制清算过程中,经申请人调查,被申请人已关闭停业且无实际经营,公司无工作人员办公,相关人员下落不明,除公章及营业执照外,公司其他印章及财务账册等重要文件亦下落不明。经清算组查询核实,亦未发现被申请人存在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知识产权等资产情况。清算期间,仅有债权人东莞市XX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经申请人审查,审查确认其债权金额为355669.02元。鉴于被申请人无资产可供清偿到期债务,申请人与债权人协商债务清偿方案为:全体债权人零清偿。债权人东莞市XX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债权清偿方案不予确认。基于上述情况,申请人认为无法对被申请人进行全面清算、被申请人现无财产可供清偿债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理畅电线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理畅电线公司系于2000523日在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营业执照441300400039159,住所地位于惠州市陈江德赛第三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范文芳,注册资本为1000万港币,经营日期自2000523日至2025522日。经营范围:开发、生产和销售电线、电缆、电器连接线缆、光纤连接线缆、电子电器仪用接插件。产品50%外销、50%内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投资者为益X国际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德X集团有限公司。

2019118日,本院作出(2019)粤13清申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惠州市德赛集团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理畅电线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同日指定惠州市宏德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理畅电线公司的清算组,黄远春为清算组负责人。清算组接受本院指定后,接管理畅电线公司。经清算组调查查明,理畅电线公司已关闭停业且无实际经营,公司已无工作人员办公,相关人员下落不明,目前仅接管到公章与营业执照,公司其他印章及财务账册等重要文件材料均下落不明。经清算组向理畅电线公司的代管人员调查,确认现理畅电线公司的资料缺失,处于无资产、无账册、无人员、无诉讼的状态,其亦无法向清算组提供任何有关被申请人的资料。清算组就社保债权、税务债权等进行调查,均无发现存在上述债权。清算组向银行、登记部门、车管部门等查询企业的财产状况,均无查询到任何信息。

债权申报期内,仅有一家债权人东莞市XX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向清算组申报一笔债权,经清算组审查确认的债权总额为355669.02元。鉴于理畅电线公司无资产可供清偿到期债务,清算组与债权人协商债务清偿方案为:全体债权人零清偿。债权人东莞市XX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对该清偿方案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清算组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被申请人理畅电线公司住所地位于惠州市陈江德赛第三工业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集中管辖问题的答复》由本院集中受理破产案件的相关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第三款“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三十二条“公司强制清算中,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通过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并清偿债务的外,应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和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的规定,理畅电线公司清算组是本院裁定受理理畅电线公司强制清算案后依法指定成立的清算组,其以清算组名义申请理畅电线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主体适格。经清算组开展强制清算工作,发现理畅电线公司无财产可供清偿到期债务,与债权人协商制作债务清偿方案未果,据此提出对理畅电线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理畅电线公司已属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规定的破产原因。因此,清算组向本院提出对理畅电线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应予受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惠州市理畅电线有限公司清算组对被申请人惠州市理畅电线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本页无正文)

 

 

 

 

 

       陈向科

       张斯姝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 官 助 理   李媛苑

        刘锦银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