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1-07-16 公 开 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4839次
  • 打印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91破申3


申请人:孙道军,男,汉族,1974年7月24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发区湾里村南岭子屯4

被申请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西路18-3号

法定代表人:沈选达。

202168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资不抵债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提交材料申请被申请人破产

本院查明申请人成立于1998928日,系有限责任公司,属于破产适格主体。申请人住所地位于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西路18-3号,登记机关为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其破产清算属于本院管辖。申请人提供了本院作出的(2012)开民初字第485号、第964号民事调解书、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大民三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另提供申请人申请执行(2012)开民初字第4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被申请人下落不明,且因申请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以证明其为被申请人债权人,本院对此亦予以确认。申请人提供本院作出的被申请人执行财产的分配方案载明被申请人执行财产拍卖款分配时系按比例向各债权人分配,则本院认定被申请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到期债务。本院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人的申请书等材料被申请人未向本院提出意见综上,本院认为申请人已构成破产原因,对于申请人申请破产,应予受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款、第十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孙道军提出的对被申请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刘 景 武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书 记 员 张 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 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 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