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持或撤销不予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民事裁定书

维持或撤销不予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2-06-02 公 开 人: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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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4破终1号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广州建德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九塘1404坐落。

法定代理人:毛健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宪,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珠海市洲际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2024(集中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陈文端。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鉴洛,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建德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市洲际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际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2021)粤0491破申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建德公司上诉称:一、洲际公司具备破产原因,应当破产清算,建德公司与洲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已生效,洲际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属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案件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根据洲际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洲际公司名下房屋均处于查封限制状态,财产不能变现,无法清偿债务,符合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况且,即使洲际公司资大于债,该理由也构成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理由。同时,洲际公司无人负责管理财产,法定代表人陈文端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公司原联系人也已无法联系,现场仅有3名保安负责看守,目前甚至连法律文书都无法送达,因此洲际公司应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由管理人接管其资产。

二、原审裁定认定洲际公司并非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缺乏证据支持。洲际公司仅提供了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公示表,不能反映该公司的资产状况,该公司未提交财务账册,不能证据该公司的资产和负债状况,不能支付洲际公司提出的并非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主张。

综上,上诉人建德公司认为洲际公司具备破产原因,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故请求撤销一审法院所作裁定,裁定洲际公司破产清算。

上诉人建德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洲际公司的现场照片、企查查截图等证据。

被上诉人洲际公司称:一、洲际公司不属于资不抵债,其资产完成可以清偿全部债务,并没有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洲际公司名下的洲际航运大厦登记平均价格为58000元每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13.8万平方米,目前仅售少量房产,因此洲际公司的资产足以覆盖全部债务。经统计,洲际公司的债务主要有拖欠高汉佳本金1.75亿、地价款7000余万元、银行3亿元等,总额不会超过10亿元。洲际公司现有的资产足以覆盖全部债务。

二、洲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文端因个人原因被普宁市公安局采取强制羁押措施。虽然该案与洲际公司无关,但导致洲际公司名下部分财产被普宁市公安局采取查封措施,须待解封后才能处理。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亦不应当受理建德公司对洲际公司的破产申请。目前,洲际公司的股东已经开始着手处理办理不动产权证相关事宜,但因洲际航运大厦被普宁市公安局查封导致迟迟无法进行。待洲际航运大厦办理不动产权证,回笼资金即可处理目前的债务,这是最有利于债权人的解决方案。

综上,洲际公司认为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建德公司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洲际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洲际航运大厦价格备案表、竣工验收备案表、查封清单、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2251号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民终3731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本案中,建德公司根据(2021)粤0491执318号执行裁定书主张洲际公司已经资不抵债,洲际公司则提出除了已在(2020)粤0491民1172号案件中被冻结银行账户外,还存在洲际航运大厦的办公楼等实际资产,不满足资不抵债的情形,并提供了备案表、查封清单等予以证明。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洲际航运大厦确系洲际公司所有,部分不动产因被查封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此种情形下,并非洲际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洲际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理据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二条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建公司的申请。

本院查明:建德公司与洲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于2020年8月14日作出(2020)粤0491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判令洲际公司向建德公司支付进度款1272000元及违约金等。该判决生效后,建德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7月26日,一审法院作出(2021)粤0491执318号执行裁定书,以未发现洲际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洲际公司于2009年8月26日在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陈文端,注册资本101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公司股东为深圳伟康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状态为开业。

洲际公司的主要资产为该公司开发建设的珠海洲际航运大厦项目。该项目位于横琴口岸服务区(横琴新区都会道162号、兴澳路95号、兴澳路65号),项目所在地块面积13800平方米,用途为商业服务业、写字楼和酒店。珠海洲际航运大厦项目于2019年7月8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建设规模138243.78平方米。

2017年4月15日,洲际公司取得珠海洲际航运大厦预售许可证(预售证号:HQS2017003)。根据该许可证,洲际公司可预售建筑面积73071.81平方米,共计469套。另有141套房产不可预售。

截至2022年4月1日,洲际公司名下未办理房地产登记的珠海洲际航运大厦的房产552套,另有车库、地下室、公用设施、人防工程等12套,上述564套不动产面积合计129752.46平方米。上述不动产中,已取得房唯一号的房产被各地法院和普宁市公安局预查封、轮候预查封;尚有25013.27平方米的车库和6356.45平方米的地下室未被查封。

还查明,经查询人民法院执行系统,洲际公司在广东省内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47宗,申请执行标的约为7.72亿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第三条规定:“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本案中,洲际公司的主要资产为该公司开发的珠海洲际航运大厦项目,该项目已竣工验收,建筑面积为138243.78平方米,尚在洲际公司名下未办房地产登记的不动产建筑面积达129752.46平方米;且该项目中尚有31369.72平方米的车库和地下室未被采取执行措施,洲际公司所有的珠海洲际航运大厦项目的上述不动产价值巨大,明显超出现有债权人申请执行的债权金额。因此,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能认定洲际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上诉人建德公司的上诉理由和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学辉

审 判 员 陈永成

审 判 员 邓飞熊

二二年六月一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孔祥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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