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债务人直接提出的重整申请-民事裁定书

受理债务人直接提出的重整申请-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2-06-02 公 开 人: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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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2022)鲁0612破申2

 

申请人:烟台农资恒丰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工商大街609

法定代表人:刘杰,经理。

  申请人烟台农资恒丰连锁有限公司以公司经营管理滞后、运营成本高、营收能力差、企业负债率高,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于2022518日向本院申请破产重整。

本院查明:申请人烟台农资恒丰连锁有限公司系2009728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地烟台市牟平区,注册资本人民币680.6万元,主要经营范围为农药批发、零售,化肥、农地膜、农机具、农业机械的销售,农产品的收购及经营等。该企业提交的财务状况报告显示,截止2022430日止,公司账面资产54220451.87元,负债52453298.32元;对外担保负债18245万元,账面负债和担保负债合计234903298.32元,负债率433.24%已资不抵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申请破产重整条件。

本院认为:申请人烟台农资恒丰连锁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申请企业破产重整的主体资格。公司的住所地在烟台市牟平区,本院对该破产案件享有管辖权。从该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看,所有者权益为负值,该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系农资流通企业,是农村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和主导力量,其拥有良好的区域配送、县域配送网络资源,有独有的运营价值,企业具备重整价值。因此,申请人申请对企业破产重整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烟台农资恒丰连锁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于 守 都

       孙 艺 忠

       张 玉 芝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梁 钟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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