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不予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1-06-21 公 开 人: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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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13破申114

申请人:广东中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惠阳区淡水金惠大道润鑫花园3号楼E1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366651004XE

法定代表人:刘雨澄,系申请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洲,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盼亚,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广东中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胜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1428日登记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中胜公司提交《破产清算申请书》称,中胜公司系于2007920日于惠州市惠阳区创立的企业,现持有惠州市惠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72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30366651004XE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刘雨澄,注册资本为1000万,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为惠阳区淡水金惠大道润鑫花园3号楼E1101,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自有房屋租赁;房地产中介;物业管理;承接土石方工程;室内建筑装饰工程;投资兴办酒店。(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53月,中胜公司取得编号为“地字第XX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在该地上投资、开发了“清泉城市广场”项目。由于近年惠州市房地产市场政策调控变化、诸多历史原因导致项目开发时间长久等因素,公司资金链断裂,清泉城市广场项目烂尾,无法按期交房,牵涉重大民生、安居问题;涉及大量债权债务纠纷案件,标的金额大,案情复杂;企业还涉及欠付工程款、企业拆借款等,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企业已陷入严重经营和财务危机。根据深圳隆德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广东中胜置业有限公司资产清查的审计报告》(深隆会专审字[2021]006号)记载,截止至20201231日,中胜公司资产总额为人民币2,053,657,366.63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2,794,670,062.14元,中胜公司账面资产负债率为136.08%,已严重资不抵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现中胜公司依法向法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恳请法院予以批准。

中胜公司提交:1、破产清算申请书;2、营业执照;3、工商报告;4、公司章程;5、股东会决议;6、员工花名册;7、工资汇总表(20207-12月);8、社会保险费申报个人明细表(202104月);9、员工安置预案;10、广东中胜置业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附件;11、中胜置业资产表;12、债权债务清册;13、涉诉案件汇总表。

本院查明:中胜公司系于2007920日在惠州市惠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货币单位如无特别说明,均为人民币),住所地位于惠阳区淡水金惠大道润鑫花园3号楼E1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366651004XE,法定代表人刘雨澄,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自有房屋租赁;房地产中介;物业管理;承接土石方工程;室内建筑装饰工程;投资兴办酒店;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中胜公司股东为颜文(认缴出资额160万元)、广东千禧置业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330万元)、深圳市兴泉实业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510万元)。

2021419日,中胜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如下:1、同意广东中胜置业有限公司自行申请破产清算事宜;2、由于案情重大,恳请人民法院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一级管理人中采取竞标的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中胜公司股东颜文、深圳市兴泉实业有限公司共同在《广东中胜置业有限公司股东决议》进行签章(签名)确认。

中胜公司向本院提交的深圳隆德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作出的深隆会专审字[2021]006号《广东中胜置业有限公司资产清查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显示,截止至20201231日,中胜公司账面资产总额为2,053,657,366.63元,账面负债总额为2,794,670,062.14元,所有者权益合计-741,012,695.51元。

前述《审计报告》提到:中胜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面价值为2,038,481.10元,但银行账户均已被法院冻结;中胜公司于2015217日取得坐落于XXXX大道XX号、使用权面积为59229〇的惠阳国用(20XX)第XX号的土地使用权证并于201534日在该地块上开发建设“清泉城市广场”项目,该项目现建有111栋住宅(包含部分商铺、置换房、活动室)、12号商业裙楼及13AB商业裙楼,共有住宅2253套(包含置换房71套)、商铺1562套、活动室26套,共计3841套,总面积327,457.83〇;其中“清泉城市广场”住宅已完工处于销售状态、商铺未正式完工;中胜公司已取得前述113号楼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住宅和商铺实际销售102,278.23〇,销售面积占开发面积比31.234%67号楼住宅和13A1-4底层商铺(共计86,770.1〇)已被中胜公司设立在建工程抵押担保;中胜公司财产因涉及诉讼和执行案件被法院查封。20185月,中胜公司因陷于经营困境,“清泉城市广场”项目正式停工至今,并引发大量业主信访维稳等社会问题。

根据中胜公司提交的《中胜置业资产表》,中胜公司资产情况为货币资金2,038,471.10元;未售住宅148套,面积合计9186.89〇;未售商铺413套,面积合计100,060.24〇;规划车位3096个,面积合计111,020.89〇;尚未过户到中胜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合计4440〇;未收尾款、按揭款约1.9亿元;对外应收账款70,576,283.21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申请人中胜公司是在惠州市惠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的企业法人,住所地位于惠州市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集中管辖问题的答复》的相关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本案中,根据《审计报告》,中胜公司截至20201231日的账面资产总额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同意中胜公司自行申请破产清算的股东会决议已经中胜公司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故中胜公司作为债务人向本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一款“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申请”的规定,其作为本案的申请主体适格。

本案中,申请人中胜公司开发的“清泉城市广场”项目共建有113号楼,现该项目仍有大量未售住宅、商铺及车位,中胜公司对外亦享有大额未收尾款、按揭款、其他应收债权等,虽《审计报告》显示中胜公司账面资产价值已不能清偿全部债务,但中胜公司名下不动产因涉及诉讼和执行案件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而暂时无法变现清偿债务,其银行账户因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而暂时无法使用,亦影响“清泉城市广场”项目的复工复建,前述情况直接影响对中胜公司现阶段资产价值和债务清偿能力的判断,故此时不宜受理对中胜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广东中胜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二份,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赖锦荣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 官助 理   李媛苑

       暨然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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