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强制清算申请-裁定书

撤回强制清算申请-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0-02-14 公 开 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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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清申17

 

申请人:浙江文华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环城北路305302室。

委托代理人:周智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弘扬,男,浙江文华控股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中达国际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3号新恒基国际大厦719室。

法定代表人:李静波。

申请人浙江文华控股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中达国际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申请中达国际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在受理审查期间,浙江文华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强制清算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属于非诉程序。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于申请人撤回强制清算申请如何处理,未予明文规定。鉴于公司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在具体程序操作上具有相似性,本案应参照破产法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17条亦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前,申请人请求撤回其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本案中,浙江文华控股有限公司撤回强制清算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文华控股有限公司撤回对中达国际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长      郑伟华   

              邹明宇  

            苏汀〇

 

 

                      二○二○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官 助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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