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破产程序-民事裁定书

终结破产程序-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2-02-28 公 开 人: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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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1921号之二

申请人:东莞康特尔云终端系统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赵瑾,广东陈梁永钜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1315日,本院根据深圳市凡牛致信投资有限合伙(有限合伙)申请裁定受理东莞康特尔云终端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特尔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322日指定广东陈梁永钜律师事务所为康特尔公司管理人。现管理人以未能接管到康特尔公司任何财产,康特尔公司目前无财产偿付破产费用为由,申请本院终结康特尔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康特尔公司于2005310日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注册资本为3168.6153万美元。康特尔公司的股东为北京旭日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信德弘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攀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正达康益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北京远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格兰佩克斯有限公司、北京正达泰益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北京正达顺益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绍兴望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莞市历添纸品有限公司、东莞市合众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国联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莞康众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缴出资分别为120.2054万、52.9618万、132.4045万、38.3402万、153.9574万、1615万、392.5997万、205.9145万、150.363万、6.1427万、6.944万、106.8299万、186.9522万美元。本院根据债权人会议的核查意见于2022224作出2021)粤19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债权人共计73718432.97元的债权并于2022224作出2021)粤192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康特尔公司破产。管理人经核查,康特尔注册资本3168.6153万美元已经实缴并经验资,其中,东莞康众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康特尔公司出资款15548000元存在被股东抽逃的可能,因启动诉讼程序追收股东抽逃出资事项未获康特尔公司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故管理人不安排启动诉讼程序追收东莞康众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抽逃出资责任。同时,经康特尔公司管理人向康特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发出通知,要求其向管理人提交财务资料及印章等,但管理人未能接管到康特尔公司账簿、文书等资料,无法对康特尔公司进行全面清算,因启动诉讼程序追究康特尔公司有关人员清算责任的事项未获康特尔公司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管理人不安排起诉追究康特尔公司有关人员不配合清算行为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康特尔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已搬离其工商登记住所地,经管理人核查,康特尔公司名下有10个商标,仅有1个商标显示注册,其余均为无效、撤销或者等待实质审查。康特尔公司管理人根据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东莞康特尔云终端系统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处置方案》,对前述唯一一个注册商标通过京东破产拍卖平台进行网络拍卖,经三次拍卖流拍后,根据前述处置方案,管理人不予处置该商标,该商标不列入破产财产进行分配。除上述注册商标外,管理人未接管康特尔公司任何财产、印章、账簿等财务资料,经债权人会议表决,不安排对康特尔公司进行审计。康特尔公司主张,康特尔公司无任何可供分配的财产且在管理人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了2200.3元破产费用,康特尔公司目前无财产偿付破产费用,无法进行破产程序,申请终结康特尔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康特尔公司经本院确认的债权共计73718432.97元,管理人至今未能接管到康特尔公司的财产且目前康特尔公司并无财产可供分配给债权人及支付破产费用、管理人报酬,因此管理人申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终结东莞康特尔云终端系统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祁晓娜

        李远伦

        伍小冰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黄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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