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哈轴重整计划裁定书-7.30定稿

批准哈轴重整计划裁定书-7.30定稿

公开时间:2020-08-01 公 开 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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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115号之四   

   

申请人: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于得志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申请人:哈尔滨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于得志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申请人:哈尔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于得志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2020727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哈尔滨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轴集团公司、哈轴制造公司、哈轴股份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重整计划(草案)》制定、提交及表决程序合法、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且具有可执行性,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就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现各组均表决通过了合并重整计划草案,请求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批准《哈轴集团公司、哈轴制造公司、哈轴股份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附后)。

本院查明,2019年7月26日,本院作出(2019)黑01破申12号、13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哈轴集团公司、哈轴制造公司的重整申请。2019年9月6日,本院作出(2019)黑01破申14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哈轴股份公司重整申请,并指定清算组为哈轴集团公司、哈轴制造公司、哈轴股份公司管理人。经管理人申请,本院于20191028日作出(2019)黑0114号、(2019)黑0115号、(2019)黑01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哈轴集团公司、哈轴制造公司、哈轴股份公司实质合并重整。2020110日,经管理人申请,本院裁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2020426日。后因疫情影响,管理人于2020413日申请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本院依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支持企业应对疫情服务保障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规定,裁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2020726日。

2020628哈轴集团公司、哈轴制造公司、哈轴股份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2020720哈轴集团公司、哈轴制造公司、哈轴股份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依法召开,组织债权人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该方案包括了哈轴集团公司、哈轴制造公司、哈轴股份公司基本情况、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原则及清偿顺位、未来经营方案、重整计划的表决和批准、重整计划的执行与监督等内容。重整计划草案表决设立了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以及出资人组。因《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做出调整,故设立出资人组对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因未受调整而未单独设立表决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和出资人通过网络投票进行了表决。

参加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419,债权金额3,815,951,307.50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人13家,债权金额818,309,566.97,同意该方案10家,占该组参加表决人数的76.92%,代表债权金额593,800,908.56元,占该表决组债权总额的72.56%,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参加表决的债权人超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其所代表的债权额达到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表决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人415家,债权金额2,997,641,740.53元,同意该方案372家,占该组参加表决人数的89.64%,代表债权金额2,238,113,896.22元,占该组债权总金额的74.66%普通债权组参加表决的债权人超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其所代表的债权额达到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表决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参加表决的出资人9家,9家全部同意该方案中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代表的股份数额1,139,595,714.03元,占参加表决出资人所持表决权100%,出资人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关于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

综上,以上各表决组,出席本次会议的债权人均已过半同意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均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出资人超过半数同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中关于出资人权益调整事宜,并且其所代表的出资人权益占该组股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重整计划(草案)》获各表决组通过。

本院认为,债务人哈轴集团公司、哈轴制造公司、哈轴股份公司经法院批准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本院准许哈轴集团公司、哈轴制造公司、哈轴股份公司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后,在法定期限内,管理人制定和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程序合法。管理人通过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及管理人微信公众号发布公告、通知等方式,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债权人及出资人参加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程序合法。重整计划关于出资人权益调整、债权分类、债权调整原则及清偿顺位、债务人的经营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及期限、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等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哈轴集团公司、哈轴制造公司、哈轴股份公司管理人申请本院裁定的《重整计划》内容合法完备,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提交、表决程序合法。哈轴集团公司、哈轴制造公司、哈轴股份公司管理人申请批准《重整计划》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哈尔滨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哈尔滨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王书杰

                                  

                                 王琦玮

 

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赵宇航          

 

 

 

附件:《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哈尔滨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

哈尔滨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哈尔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


目录

目录............................................................................................. 1

释义............................................................................................ 1

摘要............................................................................................ 6

正文.......................................................................................... 15

一、 哈轴公司基本情况...................................................... 15

(一) 设立情况........................................................................................ 15

(二) 股本情况........................................................................................ 16

(三) 重整受理情况及审理进展............................................................ 17

(四) 资产情况........................................................................................ 19

(五) 负债情况........................................................................................ 20

二、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25

(一) 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25

(二) 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26

(三) 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内容................................................................ 26

(四) 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安排................................................................ 27

三、 债权分类....................................................................... 27

(一) 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27

(二) 职工债权组.................................................................................... 27

(三) 税款债权组.................................................................................... 27

(四) 普通债权组.................................................................................... 27

四、 债权调整与受偿方案.................................................. 28

(一) 有财产担保债权............................................................................ 28

(二) 职工债权........................................................................................ 29

(三) 税款债权........................................................................................ 29

(四) 普通债权........................................................................................ 29

五、 未来经营方案............................................................... 31

(一) 建龙北满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简介............................................ 31

(二) 新哈轴总体经营思路.................................................................... 33

(三) 新哈轴发展规划目标.................................................................... 35

六、 重整计划的表决和批准.............................................. 37

(一) 分组表决........................................................................................ 37

(二) 法院批准........................................................................................ 38

(三) 批准的效力.................................................................................... 39

(四) 未获批准的后果............................................................................ 39

七、 重整计划的执行........................................................... 39

(一) 执行主体........................................................................................ 39

(二) 执行期限........................................................................................ 39

(三) 执行措施........................................................................................ 40

(四)执行完毕的标准.............................................................................. 43

(五)执行完毕的效力.............................................................................. 43

八、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44

(一) 监督主体........................................................................................ 44

(二) 监督期限........................................................................................ 44

(三) 监督期限内管理人及哈轴公司职责............................................ 44

九、 其他说明事项............................................................... 45

(一) 重整计划生效的条件.................................................................... 45

(二) 偿债资金的分配............................................................................ 45

(三) 转让债权及追偿债权的清偿........................................................ 45

(四) 信用修复........................................................................................ 46

(五) 重整计划的变更............................................................................ 46

附件一...................................................................................... 48

附件二...................................................................................... 49

 

 


释义

哈尔滨市中院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哈轴集团公司

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

哈轴制造公司

哈尔滨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哈轴股份公司

哈尔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哈轴公司债务人

哈轴集团公司、哈轴制造公司和哈轴股份公司的合称或混称

重整受理日

2019726日,其中哈轴股份公司重整受理日为201996

哈轴重整案件

哈轴集团公司、哈轴制造公司、哈轴股份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

市国资委实际控制人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哈工投公司

哈尔滨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管理人

哈尔滨市中院(2019)黑0115-1号、(2019)黑0114-1号、(2019)黑0116-1号《决定书》中指定的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管理人、哈尔滨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哈尔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包括作为管理人成员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债权人

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哈轴公司的某个、部分或全体债权人

债权人委员会债委会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哈轴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选举,并经哈尔滨市中院确认,在哈轴公司债权人会议闭会期间,代表哈轴公司全体债权人及债权人会议行使权利的常设机构

内部职工股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截至案件受理日,在199310月,哈轴股份公司向内部职工募集的4500万股股份

有财产担保债权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哈轴公司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破产费用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哈轴重整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哈轴公司财产的费用等

共益债务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所发生的债务

职工债权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哈轴公司所欠职工的债权

社保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应当由哈轴公司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

税款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哈轴公司所欠税款

普通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债权人对哈轴公司享有的无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

金融类普通债权

因哈轴公司向持有金融许可证的主体融资贷款、融资租赁、委托贷款、资金拆借、为第三方融资提供保证担保等形成的普通债权;或持有金融许可证的资产管理公司因受让不良资产所形成的普通债权

非金融类普通债权

除金融类普通债权之外的其他普通债权

确认债权

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由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

审查确定的债权

管理人已审查确定,但尚未经债权人会议核查且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

暂缓确定债权

已向管理人申报,但因债权生效条件未成就、涉诉(仲裁)未决、工程尚未竣工结算、需进一步补充证据材料等原因导致管理人尚无法出具审查意见的债权

未申报债权

根据哈轴公司账簿记载及管理人掌握的情况,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但可能受法律保护的债权

担保财产

已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的债务人特定财产

留债

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在特定担保物的评估价值或实际处置变现所得范围内或金融类普通债权(含担保财产评估价值或实际处置变现所得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普通债权的调整和受偿方案能够获得的清偿额范围内,保留原债权债务关系、延长还款期限、调整还款利率等偿债安排

法律顾问机构

经哈尔滨市中院许可,管理人聘请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审计机构

经哈尔滨市中院许可,管理人聘请的为哈轴重整案件提供财产状况调查服务的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评估机构

经哈尔滨市中院许可,管理人聘请的为哈轴重整案件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重整投资人

北京建龙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投资主体

北满特钢公司

建龙北满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

《审计报告》

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京永专字〔2020〕第390072号)

《资产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众华评报字〔2020〕第103号)

《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评估机构出具的《偿债能力分析报告》(众华评咨字〔2020〕第215号)

评估价值

根据《资产评估报告》,在模拟破产清算假设条件下哈轴公司的财产价值

轴承

机械设备中不可缺少的基础零部件,它的主要功能是支撑机械旋转轴或其它运动体,引导转动或移动运动并承受由轴或轴上零件传递而来的载荷,降低运动过程中的摩擦系数,并保证回转精度,被称为机械装备的关节

重整计划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及出资人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时,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

重整计划草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后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或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但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的批准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或者根据第八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裁定批准

万元

除特别注明外,均指人民币

自然日,如遇本日为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该本日可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


 

摘要

根据重整计划,哈轴公司重整如能成功实施,则:

一、哈轴集团公司法人主体资格保留,哈轴制造公司法人主体资格保留,哈轴股份公司法人主体资格注销。

二、哈轴集团公司出资人发生变化,企业性质发生变化,由全民所有制企业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三、重整投资人向哈轴公司现金出资135,000.00万元,支付节点及金额如下:

(一)第一期支付时间及金额

哈尔滨市中院裁定批准哈轴公司重整计划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整投资人支付第一期投资款现金10,000.00万元。

重整投资人已经向管理人交纳的哈轴公司重整投资保证金5,000.00万元,自哈尔滨中院裁定批准哈轴公司重整计划之日起,自动转为第一期投资款。

(二)第二期支付时间及金额

哈尔滨市中院裁定批准哈轴公司重整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内,重整投资人支付第二期投资款现金35,800.00万元

(三)第三期支付时间及金额

剩余投资款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出资到位。

四、哈尔滨市土地收储中心向哈轴公司返还土地收购补偿费138,500.00万元,支付节点及金额如下:

(一)第一期支付时间及金额

哈尔滨市中院裁定批准哈轴公司重整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内,哈尔滨市土地收储中心支付45,800.00万元。

(二)第二期支付时间及金额

哈尔滨市中院裁定批准哈轴公司重整计划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哈尔滨市土地收储中心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剩余金额。

五、哈轴公司破产财产中,另有未纳入投资人重整投资范围,但仍应向债权人分配的评估价值为26,959.10万元的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及其他应收款,该部分资产由管理人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哈轴三公司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及其他应收款分配和处置方案》进行处置。目前,该部分财产按照哈工投公司承诺保底的4,180.00万元计算。若实际变现金额高于4,180.00万元,超出部分向普通债权人补充清偿。如最终由哈工投公司受让该部分财产,哈工投公司需要支付的款项将在哈轴公司应当向哈工投公司清偿的普通债权金额中扣除。

六、有财产担保债权,以留债方式清偿。其中:

如担保财产实际处置变现的,在实际处置变现所得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的部分予以留债清偿;如担保财产未进行实际处置变现的,在担保财产评估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的部分予以留债清偿;担保财产实际处置变现和/或评估价值范围内不能优先受偿转为普通债权的,按照普通债权调整与受偿方案受偿。

(一)留债期限:5

(二)清偿方式:自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每满一年为一个支付周期,前二个支付周期内还息缓本,每个周期的届满日支付当期利息。后三个支付周期每三个月支付余款本金的十二分之一,同时付清截止到当期支付日的利息余额,每三个月最后一日支付

(三)留债利率:按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前最近一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确定,利息自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之次日起开始计算

(四)担保置换:针对拟收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哈国用[2003]37211号、哈国用[2011]10000619号、哈国用[2003]字第37209号、哈国用[2011]10000618号)及其地上房屋、建筑物对应的债权,相应债权人应当在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哈轴公司也应当自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用其余未抵押财产为相应债权人提供新的抵押、质押登记等增信措施

(五)担保保留:哈轴公司其他财产抵押、质押担保关系,在留债期间予以保留。自哈轴公司清偿完毕有财产担保债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应及时办理解除抵、质押登记

(六)本部分留债指: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在特定担保物的评估价值或实际处置变现所得范围内,保留债权债务关系、延长还款期限、调整还款利率的偿债安排。

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不作调整,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由哈轴公司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全额清偿。

八、破产费用,自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由哈轴公司六个月内随时清偿。

九、共益债务,自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由哈轴公司十二个月内随时清偿,有约定的从约定。

十、结合哈轴公司重整期间维持经营以及重整后哈轴公司的经销渠道需要,哈轴公司须继续保留的经销关系所涉及的继续履行经销商协议所发生的经销商保证金100%继续予以保留自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后,经销商可以选择解除协议,保证金按本金金额全额返还哈轴公司重整期间继续履行的部分设备供应商的供货合同需支出的设备款,自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设备供应商债权100%获得清偿。

十一、职工债权不作调整,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内一次性全额清偿。为支持哈轴公司重整,哈工投公司同意将历年为哈轴公司发放的拖欠职工工资、改制人员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等垫付的职工债权,按照普通债权进行调整和受偿。

十二、社保债权不作调整,自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由哈轴公司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全额清偿。

十三、税款债权不作调整,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由哈轴公司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全额清偿。

十四、普通债权以债权人为单位,每家债权人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部分,自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由哈轴公司一次性现金清偿完毕;超过30万元的部分按照如下分类进行调整和清偿:

(一)金融类普通债权人每家超过30万元的部分,以重整条件下普通债权的清偿率计算的最终可受偿金额为基础,留债清偿,具体安排如下:

(1)留债期限:5年;

(2)清偿方式:自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每满一年为一个支付周期,前二个支付周期内还息缓本,每个周期的届满日支付当期利息。后三个支付周期每三个月支付余款本金的十二分之一,同时付清截止到当期支付日的利息余额,每三个月最后一日支付;

(3)留债利率:按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前最近一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确定,利息自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之次日起开始计算。

(二)非金融类普通债权人,每家债权人超过30万元的部分,以重整条件下普通债权的清偿率计算的最终可受偿金额为基础,自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由哈轴公司一次性现金清偿完毕。非金融类普通债权人有权选择留债清偿,留债清偿方式按照金融类普通债权人留债清偿方式执行。未在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主张选择留债清偿方式的,视为选择现金清偿方式。

(三)普通债权中社保债权的滞纳金全额豁免,不予清偿。

十五、暂缓确定债权:足额预留清偿资金,待其债权确认后,按照同类债权进行清偿;债权未能获得确认的,债权未能获得确认之日起,预留资金向普通债权人补充清偿。

十六、未申报债权:足额预留清偿资金,待其申报并确认后,按照同类债权进行清偿;自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满三年仍未申报的,预留的清偿资金向普通债权人补充清偿。

十七、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税务机关应当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1]

十八、哈轴集团公司出资人将其对哈轴集团公司的全部出资让渡给重整投资人,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哈轴集团公司自收到重整投资人支付的第一期投资款次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出资人/股东变更手续。哈轴集团公司继续100%持有哈轴制造公司股权。哈轴股份公司除哈轴集团公司以外的其他股东均让渡其持有的哈轴股份公司股权给哈轴集团公司,内部职工股由哈工投公司委托哈尔滨新大地机电设备总公司按照1.5/股价格进行收购。哈轴集团公司自收到重整投资人支付的第一期投资款次日起六个月后办理哈轴股份公司工商注销登记。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哈轴公司剩余不能清偿的债务依法豁免,哈轴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哈轴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将得以改善和优化,在减轻债务负担的同时,有助于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在最大程度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哈轴公司将恢复持续经营能力。

十九、哈轴重整信息披露及备置地点

管理人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名称

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pcajxxw/index/xxwsy”哈轴管理人微信公众号

重整计划草案备置地点

管理人办公室(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14号)如迁址,则在哈轴管理人微信公众号予以公布

二十、其他信息:

管理人聘请的重整法律顾问机构

名称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9D7

项目负责人

尹秀超

管理人聘请的审计机构

名称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北街1213

项目负责人

马重飞

管理人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

名称

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35号盛世大厦141408

项目负责人

齐庆辉

管理人聘请的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机构

名称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市政府大楼

项目负责人

于得志

需要说明,哈轴公司陷入困境的主要原因在于轴承市场行情变化、设备沉旧、生产成本人工成本沉重,以及哈南、松北两个厂区建设挤占企业大量流动资金,致使企业财务成本负担过重等,导致哈轴公司经营成本增加,利润减少。造成企业偿债压力增大,无法及时清偿到期债务,陷入财务危机,而非产品没有市场。哈轴公司一旦破产清算,部分债权人债权能够实现的前提是:其一,破产财产能够按照不低于评估价值的交易价格实际获得变现,即13.5亿巨额偿债资金来源继续有保障;其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哈轴公司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哈轴公司破产时,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收回,并依法处置。即便可以获得土地收购补偿费,也应当优先用于相关担保债权受偿和职工安置,并且需要有近7亿周转资金先将哈轴公司拟用于土地收储的四宗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建筑物的抵押提前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顺利实现土地收储;其三,重整费用、共益债务和职工债权仍然控制在预估的范围内。根据哈轴公司产业行业特点和机器、设备、存货的通用性、专门用于工业生产用途且未竣工的建筑工程的可交易性,以及破产财产处置实践经验,在破产清算条件下,这些资产将被迫进行快速打折变现,实际交易价格大概率更为降低。此外,破产清算状态下需要对现有2278名职工(重整条件下因哈轴公司继续生产经营须留用部分职工,仅对1278名职工进行补偿安置,所以重整条件下哈轴公司需承担的补偿安置费用低于破产清算条件下补偿安置费)予以安置,将发生更高额的职工安置费用;其四,破产清算交易过程中即便实现交易,也需要扣除为完成交易而应当负担的过户税费等支出。这些因素甚至会导致可用于清偿抵押担保债权的财产价值进一步降低,普通债权仍然无法获得清偿。另外,司法实践中,破产清算手续繁琐、程序漫长,资产价值将更加贬损。基于以上因素,破产清算状态下,无论是抵押担保债权,还是普通债权,实际清偿率必将低于上述测算的清偿率。

因此,哈轴重整参与各方都将从哈轴公司重整重生中获益,不仅可以保持哈轴公司继续营业、摆脱沉重的债务负担、恢复盈利能力,而且通过新投资者的引进以及现有资产的有效整合,普通债权人获得相对破产清算更高比例的清偿,留用职工保留工作岗位,上下游产业链整合延伸,共赢发展。由此可见,哈轴公司具有拯救价值和拯救可能,并且能够使债权人受益,但哈轴公司破产清算将使各方利益受得损害。


 

正文

一、哈轴公司基本情况

(一)设立情况

1.哈轴集团公司基本信息

经当时的哈尔滨市经济委员会批复同意,并经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注册登记,19931220日哈轴集团公司注册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128171538U,注册资金32,725万元,哈尔滨市机械工业局为上级主管单位,法定代表人为马继波。

截至重整受理日,哈轴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庞军,企业性质为全民所有制,出资人为哈工投公司,注册资金28,040万元,无固定经营期限,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14号,经营范围:轴承及配件制造;经营本企业所生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生产所需原辅材料,设备的进口业务,中外合资、合作生产业务;开展本企业三来一补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哈轴制造公司基本信息

哈轴制造公司系由哈尔滨明达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07828日共同设立,注册号为2301001008487,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189号,法定代表人毕明,注册资金40,000万元,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轴承、轴承配件及轴承专用设备、工具的生产、销售;轴承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从事进出口贸易(国家限定的除外)。

截至重整受理日,哈轴制造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坤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665651369J,住所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镇孙花屯,注册资金62,244万元,营业期限2007828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轴承、轴承配件及轴承专用设备、工具的生产、销售;轴承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从事进出口贸易(国家限定的除外)。

3.哈轴股份公司基本信息

哈轴股份公司系经当时的哈尔滨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哈体改发〔1993118号文)批准,由哈尔滨轴承总厂、哈尔滨新恒基发展有限公司、哈尔滨新大地机电设备总公司及部分社会法人、内部职工作为发起人于19931228日登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重整受理日,哈轴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芦延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1280247308,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注册资本30,000万元,营业期限19981228日至无限期,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14号,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各类滚动轴承及零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股本情况

1.哈轴集团公司

截至重整受理日,哈轴集团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哈工投公司为哈轴集团公司出资人。

2.哈轴制造公司

截至重整受理日,哈轴集团公司为哈轴制造公司唯一股东,持有哈轴制造公司100%股权。

3.哈轴股份公司

截至重整受理日,哈轴股份公司股权结构为:哈轴集团公司实际持股或实际控股78.4%,哈尔滨新大地机电设备总公司持股0.1%,社会法人持股6.5%,内部职工合计持股15%

(三)重整受理情况及审理进展

1.案件受理情况

经哈尔滨中润房地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2019726日哈尔滨市中院作出(2019)黑01破申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哈轴集团公司重整案。

经哈尔滨轴承集团铁力轴承有限公司申请,2019726日哈尔滨市中院作出(2019)黑01破申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哈轴制造公司重整案。

经哈轴集团公司申请,201996日哈尔滨市中院作出(2019)黑01破申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哈轴股份公司重整案。

2.指定管理人

201996日,哈尔滨市中院作出(2019)黑0115-1号《决定书》、(2019)黑0114-1号《决定书》及(2019)黑0116-1号《决定书》,分别指定清算组为哈轴集团公司管理人、哈轴制造公司管理人及哈轴股份公司管理人。

3.自行管理营业事务

经哈轴集团公司、哈轴制造公司申请,哈尔滨市中院于201989日作出(2019)黑0115-2号《决定书》、(2019)黑0114-2号《决定书》,准许哈轴集团公司、哈轴制造公司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营业事务。

经哈轴股份公司申请,哈尔滨市中院于2019913日作出(2019)黑0116-2号《决定书》,准许哈轴股份公司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营业事务。

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20191028日,由哈尔滨市中院召集,在轴承工人文化宫召开哈轴集团公司、哈轴制造公司及哈轴股份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5.实质合并重整

经管理人申请,哈尔滨市中院于20191028日作出(2019)黑0114号、(2019)黑0115号及(2019)黑01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哈轴集团公司、哈轴制造公司及哈轴股份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

6.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2020110日,经哈轴集团公司、哈轴制造公司及哈轴股份公司申请,哈尔滨市中院出具(2019)黑011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2020426日。

2020413日,经哈轴集团公司、哈轴制造公司及哈轴股份公司申请,哈尔滨市中院依照《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支持企业应对疫情服务保障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规定,裁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2020726日。

(四)资产情况

根据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以2019731日为基准日,对哈轴集团公司、哈轴制造公司及哈轴股份公司在实质合并重整条件下账面资产进行审计并以清算价值类型进行资产评估。根据审计、评估结果,哈轴公司资产情况如下表:

项目

账面价值(万元)

评估价值(万元)

流动资产

73,002.94

55,121.59

非流动资产

123,722.39

103,925.34

      长期股权投资

49,827.79

37,506.64

      固定资产

50,815.54

45,802.47

      在建工程

16,614.87

7,512.13

      无形资产

6,464.18

13,104.09

资产总计

196,725.33

159,046.93

需要说明:

1.哈轴集团公司轴承工业展览馆项目获得国家发改委东北振兴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专项中央预算内资金579万元支持,后因项目无法继续开展,哈轴集团公司已退回资金405万元,仍有174万元资金待退缴。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六十二条规定,该项资金属于专项财政拨款,经向主管部门请示,同意自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哈轴集团公司将未缴的174万元全额上缴。

2.哈轴公司破产财产中,另有未纳入投资人重整投资范围,但仍应向债权人分配的评估价值为26,959.10万元的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及其他应收款,该部分资产由管理人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哈轴公司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及其他应收款分配处置方案》进行处置。目前,该部分财产按照哈工投公司承诺保底的4,180.00万元计算若实际变现金额高于4,180.00万元,超出部分向普通债权人补充清偿。如最终由哈工投公司受让该部分财产,哈工投公司需要支付的款项将在哈轴公司应当向哈工投公司清偿的普通债权金额中扣除。

(五)负债情况

经管理人申请,哈尔滨市中院于20191028日作出(2019)黑0114号、(2019)黑0115号及(2019)黑01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哈轴集团公司、哈轴制造公司及哈轴股份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实质合并重整后,哈轴集团公司、哈轴制造公司、哈轴股份公司三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1.债权申报情况

截至2020715日,共573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额为621,974.81万元。其中,申报有财产担保债权202,388.60万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12,470.34万元;申报税款债权90,506.92万元;申报社保债权26,810.33万元;申报普通债权283,475.07万元。

其中,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香坊区税务局申报债权金额17,471.57万元,包括税款债权8,492.45万元、普通债权8,979.12万元(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共计426.46万元,税款滞纳金8,552.66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平房区税务局申报债权金额72,491.75万元,包括税款债权15,221.02万元、普通债权57,270.73万元(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共计1,256.15万元,税款滞纳金56,014.58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松北区税务局申报的债权金额543.60万元,包括税款债权514.56万元、普通债权29.05万元(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共计24.42万元,税款滞纳金4.63万元)。

2.债权审查情况

管理人对申报债权进行依法登记、审查,截至2020715日,管理人审查确定的情况如下:

已申报债权中,经管理人审查确定的债权总额为438,957.04万元,其中:

(1)有财产担保债权91,996.31万元;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9,106.70万元;

(3)税款债权合计24,228.03万元,其中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香坊区税务局税款债权8,492.45万元、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平房区税务局税款债权15,221.02万元、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松北区税务局税款债权514.56万元;

(4)普通债权280,492.12万元,其中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香坊区税务局税款普通债权8,979.12万元(包括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共计426.46万元,税款滞纳金8,552.66万元)、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平房区税务局税款普通债权57,270.73万元(包括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共计1,256.15万元,税款滞纳金56,014.58万元)、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松北区税务局税款普通债权29.05万元(包括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共计24.42万元,税款滞纳金4.63万元);

(5)经销商保证金债权合计6,323.55万元;

(6)社保债权26,810.34万元。

经管理人审查不予确定的债权总额为183,017.77万元。

3.职工和社保债权情况

经管理人调查及审计机构审计,哈轴公司职工债权总额(含职工安置预留费用、社保债权、哈工投公司为哈轴公司垫付职工工资等形成的职工债权)为132,475.56万元,涉及16,206名职工和2家债权人。

4.未申报债权情况

哈轴公司账面有记载、未向管理人申报但可能受法律保护的债权总额为9,597.00万元。

5.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共2,929.00万元,[2]包括重整期间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和聘请法律顾问机构、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等费用、管理人执行重整计划所需费用和不可预见费用预留。

共益债务共31,314.24万元,具体包括:

(1)重整期间哈轴公司为维持生产经营及支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等费用共计19,866.00万元;

(2)结合哈轴公司重整期间维持经营以及重整后哈轴公司的经销渠道,哈轴公司须继续保留的经销关系所涉及的继续履行经销协议所发生的经销商保证金6,323.55万元;

(3)哈轴公司继续履行部分设备供应商供货合同需支出的设备款5,124.69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哈轴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拟于20207209时召开。部分机构债权人因内部审批流程程序的限制,导致部分债权人无法现场表决,需要延长表决期三十天。哈轴公司因延长重整期间的生产经营期,需要增加共益债务预算,主要包括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及防疫物资等,管理人预留资金为1,600万元,最终按照实际发生费用为准。如未发生或未足额发生,管理人会把节余部分继续向全体普通债权人追加清偿。

(六)偿债能力分析

根据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偿债能力分析报告》,[3]如哈轴公司破产清算,假定其财产均能够按评估价值变现,按照《企业破产法》的清偿顺序,担保财产变现所得优先用于偿还有财产担保债权,剩余其他财产的变现所得在支付破产相关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共益债务等),全额清偿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后,剩余财产用于向普通债权人分配,普通债权清偿率为0,具体计算过程见下表:

破产清算状态下偿债能力测算表(人民币:万元)

哈轴重整资产评估价值

159,046.93

清偿破产费用

2,063.00

        共益债务

29,810.79

        有财产担保的金融债权可实现价值

59,215.94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

9,351.96

        职工债权

50,643.00

        社保债权

48,191.41

        税款债权

24,228.03

可偿付普通债权的债务人剩余财产价值

-64,457.20

待偿付普通债权总额

342,265.32

包括:有财产担保的金融债权未足额受偿转为普通债权金额

32,780.37

      管理人已确认待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金额

299,844.36

      待确认债权及未申报普通债权金额

9,640.58

普通债权预计获偿比例

0

如果哈轴公司破产清算,哈轴公司债权人,包括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其债权能够实现的前提是:其一,所有财产能够按照评估价值予以实际变现;其二,破产相关费用和职工债权仍然控制在预估的范围内。但根据哈轴公司产业行业特点和机器、设备、存货的通用性、专门用于工业生产用途且未竣工的建筑工程的可交易性,以及破产财产处置实践经验,破产清算条件下,这些资产将被迫进行快速变现,实际交易价格大概率更为降低。此外,破产清算状态下需要对现有2278名职工(重整条件下因哈轴公司继续生产经营须留用部分职工,仅对1278名职工进行补偿安置,所以重整条件下哈轴公司需承担的补偿安置费用低于破产清算条件下补偿安置费)予以安置,将发生更为高额的职工安置费用。而在破产清算条件下破产财产处置过程中,即便实现交易也需要扣除为完成破产财产处置而应当负担的过户税费等支出。这些因素甚至会导致可用于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的财产价值进一步降低。普通债权仍然无法获得清偿。另外在司法实践中,破产清算手续繁琐、程序漫长,可能产生预计之外的费用。基于以上因素,破产清算条件下,职工债权、税款债权难以获得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无法获得清偿。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根据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哈轴公司已经资不抵债。因此现有资产在清偿各类债权后已无剩余财产向出资人分配,出资人权益为零。

为挽救哈轴公司,出资人和债权人需共同努力,共同分担哈轴公司重生的成本。因此,重整计划对哈轴公司出资人的权益进行调整。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出资人调整的范围为2020715日,登记在册的哈轴公司全体出资人。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完毕前,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效力及于哈轴公司股份的受让方及/或承继人。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内容

1.哈轴集团公司

哈轴集团公司出资人让渡其对哈轴集团公司的全部出资,由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重整投资人受让出资人让渡的条件为:哈轴集团公司的注册资本调整为零,由重整投资人向哈轴集团公司现金出资135,000.00万元,其中65,000.00万元用于注册资本。

重整后哈轴集团公司注册地设立在哈尔滨市。

2.哈轴制造公司

鉴于哈轴制造公司持有核心生产经营资质和机器设备,因此将哈轴制造公司主体保留。哈轴集团公司仍然100%持有哈轴制造公司股权。

3.哈轴股份公司

哈轴股份公司除哈轴集团公司以外的其他股东均无偿让渡其持有的哈轴股份公司股份给哈轴集团公司,内部职工股由哈工投公司委托哈尔滨新大地机电设备总公司按照1.5/股价格进行收购。哈轴集团公司自收到重整投资人支付的第一期投资款次日起六个月后办理哈轴股份公司工商注销登记。

(四)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安排

哈轴集团公司在收到重整投资人支付的第一期投资款次日起三十日内,应与重整投资人办理股权、企业性质等变更登记手续。

三、债权分类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和债权审查确定情况,哈轴公司重整设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有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约为81,830.96万元,涉及13家债权人,包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9,106.70万元,涉及8家债权人。

(二)职工债权组

职工债权总额约54,707.13万元,涉及16,206名职工。

(三)税款债权组

税款债权总额为24,228.03万元,涉及3家债权人。

(四)普通债权组

普通债权总额为299,764.17万元,共计415家债权人。

四、债权调整与受偿方案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

如担保财产实际处置变现的,在实际处置变现所得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的部分予以留债清偿;如担保财产未进行实际处置变现的,在担保财产评估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的部分予以留债清偿;担保财产实际处置变现或/和评估价值范围内不能优先受偿转为普通债权的部分,按照普通债权调整与受偿方案受偿。

1.留债期限:5年;

2.清偿方式:自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每满一年为一个支付周期,前二个支付周期内还息缓本,每个周期的届满日支付当期利息。后三个支付周期每三个月支付余款本金的十二分之一,同时付清截止到当期支付日的利息余额,每三个月最后一日支付;

3.留债利率:按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前最近一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确定,利息自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之次日起开始计算;

4.担保置换:针对拟收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哈国用[2003]37211号、哈国用[2011]10000619号、哈国用[2003]字第37209号、哈国用[2011]10000618号)及其地上房屋、建筑物对应的债权,相应债权人应当在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哈轴公司应当自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用其余未抵押财产为相应债权人提供新的抵押、质押登记等增信措施;

5.担保保留:哈轴公司其他财产抵、质押担保关系,在留债期间予以保留。自哈轴公司清偿完毕有财产担保债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应及时办理解除抵、质押登记;

6.本部分留债指: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在特定担保物的评估价值或实际处置变现所得范围内,保留债权债务关系,对还款期限、调整还款利率等进行调整的偿债安排。

经管理人审查确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自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十二个月内100%获得现金清偿。

(二)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不作调整,由哈轴公司或哈轴公司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照《哈轴公司破产重整职工安置方案》和《哈轴公司职工债权清偿方案》一次性现金清偿。

对于尚未发生但哈轴公司未来需要支付的职工安置费等预留金额如超出实际发放的金额,超出部分应向普通债权人补充清偿。

(三)税款债权

税款债权不作调整,由哈轴公司自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一次性现金清偿。

(四)普通债权

哈轴公司在破产清算条件下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0。为最大限度地提升普通债权清偿率,根据哈轴公司的实际情况,普通债权的清偿率调整为11.08%,清偿方案如下:

以债权表记载的债权人为单位,每家债权人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部分,自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由哈轴公司一次性现金清偿完毕。一家债权人同时有普通债权和有财产担保债权按普通债权受偿的部分,予以合并计算,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部分一次性现金清偿完毕。超过30万元的部分按照如下分类进行调整和清偿:

1.金融类普通债权人每家超过30万元的部分,以重整条件下普通债权的清偿率计算的最终可受偿金额为基础,以留债方式清偿。留债期限5年;清偿方式为自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每满一年为一个支付周期,前二个支付周期内还息缓本,每个周期的届满日支付当期利息。后三个支付周期每三个月支付余款本金的十二分之一,同时付清截止到当期支付日的利息余额,每三个月最后一日支付;留债利率按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前最近一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确定,利息自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之次日起开始计算。

本部分留债是指金融类普通债权(含担保财产评估价值或实际处置变现所得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普通债权的调整和受偿方案能够获得的清偿额范围内,保留债权债务关系,对还款期限、调整还款利率等进行调整的偿债安排。

2.非金融类普通债权人,每家债权人超过30万元的部分,以重整条件下普通债权清偿率计算的最终可受偿金额为基础,自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由哈轴公司一次性现金支付。非金融类普通债权人有权选择留债清偿,留债清偿方式按照金融类普通债权人留债清偿方式执行。未在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主张选择留债清偿方式的,视为选择现金清偿方式。

3.普通债权中社保债权的滞纳金全额豁免,不予清偿。

4.已经申报但暂缓确定的债权,按照其申报的债权金额进行预留,待其债权经管理人审查确定后,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条件受偿。

5.为支持哈轴公司重整,哈工投同意将哈轴公司发放拖欠职工工资、改制人员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等垫付的职工债权29,532.33万元,按照普通债权进行调整和受偿。

6.未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但哈轴公司账面仍有记载的债权,债权人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但其债权被确认后,债权人可以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向哈轴公司主张权利。

7.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税务机关应当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4]

五、未来经营方案

(一)建龙北满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简介

重整投资人北京建龙重工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下属公司建龙北满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出资义务。

北满特钢公司位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始建于1952年,1957113日全面建成投产,是国家一五期间由原苏联援建的156项重点工程中唯一的特殊钢厂,占地面积240万平方米。199210月,钢厂改制为北钢集团公司,其生产主体改组为北满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又与辽宁特钢集团组建成为目前国内最大的特钢企业集团东北特钢集团。201710月,山西建龙实业有限公司对北满特钢公司实施破产重组,更名为建龙北满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5亿元。

该公司自投入生产以来就立足为国防、军工及国家各行业重大技术装备生产提供关键性的特殊钢材料,先后为我国自行研制的第一门重型火炮、第一辆重型坦克、第一艘核潜艇、第一架歼击机、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第一艘万吨远洋巨轮、第一座原子能反应堆、第一枚洲际导弹等多个国家第一提供了关键性合金钢材,填补了我国多项空白。北满特钢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张志祥。

北满特钢公司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说明: 建龙北满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简介

(二)新哈轴总体经营思路

哈轴公司重整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政府的整体战略发展方向。重整投资人所处行业与哈轴公司主营业务密切相关,有利于把握市场机遇,有利于恢复新哈轴的竞争力和可持续经营发展能力,恢复新哈轴行业地位,提升盈利水平,开拓新的空间。新哈轴将打造成一个专、精、特、新的轴承企业,带动周边形成产业集群,有利于公司盈利,符合新哈轴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债权人的长远利益。

1.新哈轴发展战略

新哈轴将秉承技术、品质和管理的发展战略,以客户价值为导向,以技术研发和产品创新为手段,向客户提供优质的轴承及其整体解决方案,满足客户多样的产品需求,持续为客户创造价值,实现全面可持续发展。

哈轴公司重整完成后,拟与重整投资人北满特钢公司合作,发挥企业间协同作用,开展轴承钢原料钢材生产应用工作,建立距离短、响应快、质量优的原材料供应基地。

2.新哈轴近期投资、发展重点

(1)技术改造

通过技术改造,提升轴承产品的质量,促进产品升级。

(2)搬迁改造

未来12个月内,重整投资人将投资1.27亿对哈南生产区进行适用性改造建设工作。原厂区、哈南生产区搬迁前需对江北厂区进行基础复建投资,预计投资金额1.38亿元。

(3)设备升级优化

预计投资4.05亿元以上,用于对原有设备整合利用、增加连线设备提升产线化生产能力和添置新设备。

(4)引导新哈轴专精特新

做大做强轴承企业发展平台,彻底改变哈尔滨市轴承产业各自为战、单打独斗的局面,努力恢复哈尔滨市的中国轴承之都之誉。

(5)调整经营模式

新哈轴将积极参与国内、国外市场竞争,力争实现新哈轴花开两朵,各自灿烂的经营格局。

(6)改变销售模式

重整后将改变粗放式的营销方式,按照产品特性、市场区域或是用户类型来划分营销渠道,并且制定有效的营销渠道运行管理制度,明确市场定位、科学规划代理商分销网点布局、统一销售价格体系。

(7)完善生产模式

结合新厂建设和生产布局,推行精益生产管理模式,实现企业信息化管理。

(8)突破人力资源管理模式

突破哈轴公司原有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科学规划人才培养路径。发挥留用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和自身潜力,吸收外部力量的资源和信息,建设一支有特长、专家和匠心精神的精益人才队伍。

(三)新哈轴发展规划目标

1.新哈轴总体规划目标

重整后,将升级生产装备水平、提升研发能力、建立稳定的国内外销售渠道,力争实现以下目标:

预计投资10.4亿元用于基础建设、设备升级、技术改造等,并匹配相应足量的流动资金。至2025年底前,新哈轴将凭借自身产品结构升级和经营方式调整,依托国家一带一路的良好经济模式,进一步发挥黑龙江省内行业企业龙头作用,成为进军国际市场的先锋军和国内轴承行业企业面向世界的新名片。立足黑龙江省内,形成坐拥东北三省、辐射全国、放眼世界的经营格局,着力建设以新哈轴江北生产区为核心的轴承产业生产基地,积极引进国际、国内轴承行业配套的主机生产、产品创新、材料研发、新产品应用的上下游全产业链企业入驻,在努力修炼内功的同时与周边企业形成产、学、研、用联动机制,合作发展、互为助力、相互推动、共同进步,成为继瓦、洛、长、浙、聊之后的国内第六大轴承产业基地,拉动黑龙江省地方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

根据国内轴承需求总量和重点主机配套轴承市场需求预测、以及主要产品竞争对手分析,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新哈轴的技术优势和产品优势,汽车配套的圆锥滚子轴承、冶金配套的圆柱、圆锥和调心滚子轴承、电机配套的深沟球轴承以及推力轴承和双列球轴承将是新哈轴未来生产重点。

2.新哈轴销售收入、净利润目标

销售收入计划表

                                                   单位:万元

序号

产品名称

2023年销售收入

2025年销售收入

1

0类轴承(深沟球)

15,669.24

5,651.85

2

1类轴承(调心球)

5,412.40

7,437.10

3

2类轴承(圆柱滚子)

39,229.93

58,958.90

4

3类轴承(调心滚子)

56,620.74

85,095.66

5

4类轴承(滚针)

14,343.57

23,712.74

6

6类轴承(角接触)

19,656.33

30,078.74

7

7类轴承(圆锥滚子)

18,045.01

20,146.26

8

8类轴承(推力球)

9,585.41

24,970.35

9

9类轴承(推力滚子)

24,629.92

44,419.76

合计

203,192.54

300,471.36

第一阶段(2020-2023年)净利润目标:至2023年底形成200,000万元/年产值的生产规模,年上缴税金10,000万元以上,力争实现净利润8000万元以上,现代化轴承生产基地初步形成。

第二阶段(2024-2025年)净利润目标:至2025年底形成300,000万元/年的产值规模,年上缴税金18,000万元,力争实现净利润28,000万元以上。同时完成轴承上下游产业链招商、进驻、合作工作,实现轴承产业基地建设的总体目标。

六、重整计划的表决和批准

(一)分组表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权益未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参加重整计划的表决。

本次债权人会议由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进行分组表决。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的权益未受调整或影响,并且2020612日,哈轴公司第34届职工代表大会一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哈轴公司破产重整职工安置方案》和《哈轴公司职工债权清偿方案》,因此职工债权组和税款债权组不参与重整计划表决。

因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需设出资人组对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出资人组的表决机制参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为该组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

(二)法院批准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哈轴公司将自重整计划表决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哈轴公司可以同未通过重整划草案的表决组进行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5]规定的,哈轴公司可以申请法院批准重整计划。

(三)批准的效力

经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哈轴集团公司、哈轴制造公司、哈轴股份公司,以及全体债权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等均具有约束力。重整计划规定的有关方的权利、义务及于该方权利、义务的承继方或受让方。

(四)未获批准的后果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法院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法院批准的,哈尔滨中院将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哈轴公司破产。

七、重整计划的执行

(一)执行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规定[6]经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即哈轴公司是重整计划的执行主体。重整计划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执行期限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12个月,自哈尔滨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哈轴公司及相关各方应严格依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债务,并优先支付重整费用、共益债务。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条件成就后,哈轴公司应向哈尔滨市中院与管理人提交执行情况报告,哈尔滨市中院将出具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裁定。

(三)执行措施

1.偿债资金来源

偿债资金的支付为重整计划执行的基础,重整投资人应在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按照重整计划规定完成对哈轴公司的投资义务。哈轴集团公司土地收储补偿资金返回到管理人账户后,将按照重整计划规定,专项用于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和职工安置。其中:

重整投资人的投资款支付节点为:第一期支付节点为哈尔滨市中院裁定批准哈轴公司重整计划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整投资人支付第一期投资款现金10,000.00万元,重整投资人已经向管理人交纳的哈轴公司重整投资保证金5,000.00万元,自哈尔滨中院裁定批准哈轴公司重整计划之日起,自动转为第一期投资款;第二期支付节点为哈尔滨市中院裁定批准哈轴公司重整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内,重整投资人支付第二期投资款现金35,800.00万元;第三期支付节点为剩余投资款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出资到位。

哈尔滨市土地收储中心向哈轴公司返还土地收购补偿费138,500.00万元,支付节点如下:第一期支付时间为哈尔滨市中院裁定批准哈轴公司重整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内,哈尔滨土地收储中心支付45,800.00万元;第二期支付时间为哈尔滨市中院裁定批准哈轴公司整计划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哈尔滨市土地收储中心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剩余金额

2.另有未纳入投资人重整投资范围,但仍应向债权人分配的评估价值为26,959.10万元的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及其他应收款,该部分资产由管理人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哈轴公司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及其他应收款分配和处置方案》进行处置。目前,该部分财产按照哈工投公司承诺保底的4,180.00万元计算。若实际变现金额高于4,180.00万元,超出部分向普通债权人补充清偿。如最终由哈工投公司受让该部分财产,哈工投公司需要支付的款项将在哈轴公司应当向哈工投公司清偿的普通债权金额中扣除。

3.现金清偿措施

每家债权人以现金受偿的债权部分,偿债资金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执行。债权人应当自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本重整计划附件的格式以书面方式提供领受偿债资金的银行账户信息。非因哈轴公司原因,导致偿债资金不能转入债权人指定银行账户,或账户被冻结、扣划,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债权人自行承担。逾期不提供银行账户信息的债权人,应向其分配的现金将按照重整计划的相关规定处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4.偿债资金的提存及处理

债权人未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领受分配的偿债资金的,根据本重整计划应向其分配的资金将提存至哈轴集团公司账户,自法院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满三年,债权人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偿债资金的权利。已提存的偿债资金由重整后的哈轴集团公司用于向普通债权人补充清偿。

本部分债权人不包括职工债权人。

5.社保债权的清偿

社保债权不作调整,自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一次性全额清偿。

6.未申报债权的处理

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偿债资金提存至哈轴集团公司账户。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满三年,债权人仍未主张权利的,已提存的偿债资金由重整后的哈轴集团公司用于向普通债权人补充清偿。

7.破产费用的支付

哈轴公司重整案破产费用共计2,929.00万元,获得100%清偿,自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内一次性支付。

8.共益债务的支付

哈轴公司重整案共益债务共计31,314.24万元,其中:

(1)结合哈轴公司重整期间维持经营以及重整后哈轴公司的经销渠道,哈轴公司须继续保留的经销关系所涉及的继续履行经销协议所发生的经销商保证金6,323.55万元,继续按原合同执行。自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满十二个月,经销商可以选择解除合同,保证金本金全额予以返还;

(2)其他共益债务共计24,990.69万元,自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由哈轴公司随时清偿,有约定的从约定。

需要说明的是:哈轴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拟于20207209时召开。部分机构债权人因内部审批流程程序的限制,导致部分债权人无法现场表决,需要延长表决期三十天。哈轴公司因延长重整期间的生产经营期,需要增加共益债务预算,主要包括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及防疫物资等,管理人预留资金为1,600万元,最终按照实际发生费用为准。如未发生或未足额发生,管理人会把节余部分继续向全体普通债权人追加清偿。

(四)执行完毕的标准

下列全部条件获得满足时,本重整计划视为执行完毕:

1.根据本重整计划的规定,以现金方式应当支付的破产相关费用已经支付完毕以及应当清偿的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和普通债权已经清偿完毕;

2.按照重整计划规定对有财产担保债权已经作出明确清偿安排,由哈轴集团公司与债权人签署有关协议对债权债务关系予以确认,有关协议生效后,即视为执行完毕;

3.根据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偿债资金以及预留的偿债资金,已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全额提存至哈轴集团公司银行账户其中,职工债权未受领的偿债资金以及预留的偿债资金,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已提存至哈工投公司。按照哈尔滨市相关政策,哈轴公司的职工安置费用以及职工提存费用留存于哈工投公司,并由其全权承担职工预留费用和职工提存费用的发放等相关责任。

(五)执行完毕的效力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条件成就后,哈轴公司应向法院提交执行情况报告,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申请法院下达重整计划执行完毕裁定。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哈轴公司不再承担任何清偿责任。

债权人对哈轴公司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但根据重整计划已经获得清偿的部分,债权人不得再向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主张权利。按照重整计划获得全额清偿的债权人不得再向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主张权利。

八、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一)监督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二)监督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与执行期限一致。根据重整计划执行的实际情况,需要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哈轴公司将向哈尔滨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执行期限延长的,管理人的监督期限自动相应延长。

(三)监督期限内管理人及哈轴公司职责

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内,哈轴公司接受管理人的监督,及时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向哈尔滨中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九、其他说明事项

(一)重整计划生效的条件

重整计划草案在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七条之相关规定,由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并经哈尔滨市中院裁定批准后生效,或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虽未表决通过但经哈尔滨市中院裁定批准后生效。

(二)偿债资金的分配

每家债权人以现金方式受偿的债权部分,偿债资金原则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债权人进行分配,债权人应自哈尔滨市中院裁定批准本重整计划次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照管理人指定格式(见附件一)向管理人书面提供受领偿债资金的银行账户信息。

因债权人自身和/或其关联方的原因,导致偿债资金不能到账,或账户被冻结、扣划,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可以书面指令将偿债资金支付至债权人指定账户。

债权人指令将偿债资金支付至其他主体的账户的,因该指令导致偿债资金不能到账,以及该指令导致的法律纠纷和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三)转让债权及追偿债权的清偿

债权人在重整受理日之后依法对外转让债权的,受让人按照原债权人根据本重整计划规定条件受偿;债权人向两个以上的受让人转让债权的,偿债资金及股份按照受让债权额所占比例分配。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对哈轴公司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哈轴公司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保证和清偿责任。

在哈轴公司根据重整计划清偿完毕相应债权前,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已向债权人清偿的,则相应调减债权人对哈轴公司享有的债权总额,并就调减后的债权总额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清偿。

(四)信用修复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后,哈轴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将得到实质改善,并将恢复可持续的经营能力及盈利能力。因此,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信贷条件的前提下,哈轴公司按照重整计划的约定履行完相对应的债权清偿后,将哈轴公司从管理系统中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而无需哈轴公司专门申请解除。各债权银行应当给予哈轴公司融资贷款公平公正的待遇及正常的信贷支持,不得对哈轴公司再融资设定任何没有法律规定的限制。

(五)重整计划的变更

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因遇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改变化等特殊情况或发生意外事件致使本重整计划无法继续执行的,哈轴公司或管理人有权申请变更本重整计划一次。变更后的重整计划在权益受到调整或影响的债权人组及/或出资人组表决通过并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后,由哈轴公司执行变更后的重整计划,管理人予以监督。

诚望债权人和哈轴公司共同努力,将哈轴公司重整成功。

 

 

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管理人

 

哈尔滨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

 

哈尔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

附件

领受偿债资金的银行账户信息告知书

 

哈轴集团公司、

哈轴集团公司管理人:

以下为本单位/本人按照《哈轴集团公司、哈轴制造公司、哈轴股份重整计划》的规定,领受应分配款项的银行账户基本信息,请将本单位/本人应分得款项汇入以下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号:

本单位/本人声明:本单位/本人应分得的清偿资金划入上述指定的银行账户,如因上述账户信息错误、注销、被冻结等原因导致偿债资金无法领受的,相应法律后果和责任由本单位/本人自行承担。

 

 

债权人名称或姓名(签章/捺印):       

 

二〇二〇年       


 

附件二

哈轴三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资金表

支付时间[7]

资金来源

资金数额(万元)

三十日内

重整投资人

10,000.00

六个月内

重整投资人

35,800.00

哈尔滨市土地收储中心

45,800.00[8]

十二个月内

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及其他应收款的处置收入

4,180.00[9]

哈尔滨市土地收储中心

92,700.00[10]

六十个月内

重整投资人

89,200.00[11]

合计

277,680.00

注:如重整投资人提前支付投资款,则可以在下一期减少相应金额的投资款。

 

 



[1] 参见《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8条、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终4926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书。

[2] 评估机构出具众华评咨字〔2020〕第215号《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后,管理人又收到补充申报的职工安置预留等费用,并需要考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后管理人执行重整计划需要支付的费用等因素,因此《偿债能力分析报告》与本重整计划的部分数据有所不同。

[3] 评估机构出具众华评咨字〔2020〕第215号《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后,管理人又收到补充申报的职工安置预留等费用,并需要考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后管理人执行重整计划需要支付的费用等因素,因此《偿债能力分析报告》与本重整计划的部分数据有所不同。

[4] 参见《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8条、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终4926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书。

[5]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一)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三)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四)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五)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六)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6]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7] 支付时间自哈尔滨市中院裁定批准哈轴公司重整计划之日起算。

[8] 哈尔滨市土地收储中心向哈轴公司返还土地收购补偿费138,500.00万元中的第一期45,800.00万元。

[9] 此为保底数额。

[10] 此为预计数额。哈尔滨市土地收储中心向哈轴公司返还土地收购补偿费138,500.00万元的剩余数额。

[11] 此为预计数额。重整投资人向哈轴公司现金出资共计135,000.00万元,第三期资金的支付时间和具体支付金额,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出资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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