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可和解协议-裁定书

认可和解协议-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2-06-24 公 开 人: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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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0507破24号之二

申请人:苏州银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珍珠湖路8号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常远红。

2022年5月30日,苏州银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和解协议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为由,请求本院裁定予以认可。

本院查明,根据苏州银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提交的报告,苏州银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将《和解协议(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非现场表决,参加表决的债权人数8家(职工债权计1家),发出表决票8张,收回表决票8张,同意票7张,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数的比例为87.5%,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比例为94.63%。故请求本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草案)》并终止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苏州银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和解协议草案已经苏州银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故其请求本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草案的申请合法有据,应予以认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认可苏州银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和解协议;

二、终止苏州银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和解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王 玲

审 判 员 候佳芸

审 判 员 黄 坚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初易

书 记 员 顾喆轩

附: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草案

苏州银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债务人苏州银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2021)苏0507破申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苏州银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马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2021)苏0507破24号决定书,指定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为避免债权人因债务人银马公司破产清算遭受更多损失并其债权能够及时得到清偿,债务人股东有能力为其和解筹集偿债资金,现债务人银马公司提出和解协议如下:

一、和解协议当事人

债务人:苏州银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和解债权人:指 2021年9月29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即已向管理人申报并经管理人审查初步认定债权的债权人(注:本协议所载各债权人的债权金额为管理人审查后初步认定的金额,最终各债权人的债权金额以法院裁定确认金额为准)

二、和解债务人基本情况

银马公司设立于2016年11月8日,登记机关为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MA1MYJAQ2G,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珍珠湖路8号3号厂房。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现股东为常远红,出资比例100%。法定代表人:常远红,执行董事。

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医用口罩零售;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医用口罩批发;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机械设备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破产费用及和解债权

(一)破产费用

1、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

本着经济节约、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管理人制定了严格的财务收支管理办法并认真贯彻执行。截至目前,管理人执行职务已产生费用如下:

1、刻章费:270元;

2、邮寄费:800元;

3、资料费、文印费:300元;

4、交通费:500元;

5、公告费:1200元

6、停车费:5780元(银马公司名下奥迪牌小轿车自被法院扣押后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产生的停车费用4860元,另自2021年12月29日起,银马公司名下奥迪牌小轿车的停放亦会产生10元/天的停车费用,暂计算至2022年3月30日为920元);

费用合计:8850元。另,随着后续破产程序工作的开展,之后还可能会产生邮寄费、资料费、文印费、交通费、衍生诉讼的诉讼费等一些必要的支出。故管理人预留5000元,用于后期必要费用的支出。

2、破产(和解)诉讼费

破产案件诉讼费用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本案破产(和解)案件诉讼费为6900元(暂按破产财产总额100万元计算案件诉讼费,最终以法院确认金额为准)。

3、管理人报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相关规定,本案债务人可供分配的财产为979730元(1000000-6900-5000-8850=97925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计算管理人报酬为117510元,最终以法院裁定确认金额为准,两者之间的差额仍然作为偿债资金对普通债权进行分配。

(二)和解债权

截止至2022年3月30日,共有8家债权人(职工债权按1家计算)申报了债权,申报债权总额为2,885,574.03元,确认债权总额为2,855,829.69元,其中职工债权512,420.00元、社保债权7,855.02元、普通债权2,335,865.95元。

四、和解资金组成

1、债务人股东常远红筹集1,000,000.00元用于清偿债务人破产费用及和解债权,常远红承诺该笔资金于2021年4月15日前支付至管理人账户。

2、银马公司对苏州永添设备有限公司享有的应收账款。管理人对该笔应收账款已依法提起诉讼【案号:(2022)苏0507诉前调558号】,如后续有追回的款项,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剩余款项亦由管理人作为偿债资金对普通债权按同等比例进行清偿。

五、和解清偿的时间:管理人将于收到偿债资金并自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后30日内向各债权人进行清偿。

六、和解清偿的顺序

债务人应按下列顺序清偿各项费用和债权:

1、优先支付本次和解发生的各项破产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诉讼费、管理人报酬预留费用等)共计138260元;

2、职工债权总额512,420.00元,该类债权按初步审核认定金额的80%清偿;

3、社保债权总额7,543.74元,该类债权数额按初步审核认定金额的100%清偿。

4、普通债权总额2,335,865.95元,该类债权根据偿债资金1000000元-破产费用138260元-职工债权分配款409936元-社保债权分配款7543.74元=444260.26元,测算普通债权清偿率为19.0191%,最终以实际的清偿比例为准。

特别提醒:

1、根据《破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银马公司按照上述方案清偿债权后,未获清偿的债权部分,银马公司将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2、本和解计划草案载明的清偿比例等数据仅为管理人依据当前实际情况计算得出,因债务人对外债权收回、债权人补充申报等可能发生的原因,清偿比例等数据有可能需要调整,该等数据调整不属于和解计划草案的变更。

七、和解方案的执行计划

管理人将于收到偿债资金并自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后30日内向各债权人进行清偿。

如债务人不能完全按照协议履行的,和解债权人可以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请求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八、未申报债权的处理

根据《破产法》第一百条第三款的规定,和解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本《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比例要求债务人进行清偿。

九、和解协议的表决和认可

(一)会议表决

同2021年12月3日银马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议事机制和表决规则》

根据《破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法院认可

1、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和解协议方生效。

2、和解协议生效后对苏州银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和债权人具有约束力,和解协议的效力及于和解债权人权利义务的承继方或受让方。

3、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管理人将依据《破产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向银马公司移交已经接管的财产和营业事物。

十、终止和解的情形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和解债权人可以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请求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若债务人在订立本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和解债权人可向请求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裁定本《和解协议》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

以上报告内容,提请债权人会议讨论表决。

苏州银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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