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2-05-11 公 开 人: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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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3破申3号

申请人:成都极驾竞技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505号1栋6层708、709号。

法定代表人:曹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伟民,四川建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豪,四川建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建筑装饰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极驾竞技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驾竞技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强制执行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极驾竞技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被执行人极驾竞技公司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本院决定将案件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对极驾竞技公司进行了询问,申请人极驾竞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曹轶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豪到庭参加听证。

本院初步审查查明:(一)极驾竞技公司于2017年11月26日登记设立,登记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资本1,500万元,登记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505号1栋6层708、709号,主要产品和服务为体育场馆管理服务、歌舞娱乐和餐饮服务,法定代表人曹轶,现股东陈雯、全昌民、栗嘉、曹轶、李翰霖、周峰、韩棂耀、刘宇。极驾竞技公司提交2021年(具体日期空白)极驾竞技公司股东会决议一份,主要载明:召集人曹轶,参加人陈雯、全昌民、栗嘉、曹轶、李翰霖、周峰、韩棂耀、刘宇,决议内容同意解散极驾竞技公司,并依法申请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成都信合联合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4月30日出具的成信审法2020B0230号极驾竞技公司2019年度年报审计报告及《资产负债表》显示,公司已在2019年7月暂停营业,并遣散大部分员工,相关固定资产已经变卖或报废,资产总计8,492,768.46元,流动负债合计20,894,970.96元,所有者权益合计-12,402,202.5元;(二)上海建筑装饰公司申请执行极驾竞技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川0193民初118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20)川0193执3682号,执行标的4,619,341.3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该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极驾竞技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存款0元,无房产、土地、股权。经执行人员实地调查,该公司现已停止运营,登记住所地无人办公,除法定代表人曹轶外,公司人员无法联系。被执行人极驾竞技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极驾竞技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共有在执案件2件,在执执行标的5,545,114元。在(2020)川0193执3682号案件执行中,经极驾竞技公司书面申请,本院作出(2020)川0193执3682号决定书,该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三)另查明,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作出(2021)川0193执恢2号限制消费令,对极驾竞技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曹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极驾竞技公司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其作为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主体适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规定的破产受理条件。该公司注册登记机关为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地址位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本院对该破产申请案件具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7〕2号)第3条规定:“……为适应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的要求,合理分配审判任务,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中级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以上规定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管辖的相关批复、通知文件精神,本院对该经执行移送破产审查的案件,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成都极驾竞技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李 海 昕

审 判 员 王 婷

审 判 员 刘 晓 云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代) 邓 元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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