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民事裁定书

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2-03-15 公 开 人:宜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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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924破1号之三

申请人:江西瑞明陶瓷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易惠新,江西华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2年3月8日,江西瑞明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明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瑞明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已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按照有财产担保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工程类普通债权组、非工程类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分组进行了表决。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同意人数占该组出席会议债权人数的25%,未过半数;同意人数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7.94%,未过三分之二,该组未通过。税款债权组的权益未受调整,依法不参加表决,视为通过。工程类普通债权组全部债权人均同意重整计划草案,该组通过。非工程类普通债权组同意人数占该组出席会议债权人数的81.98%,超过半数;同意人数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56.54%,未过三分之二,该组未通过。出资人均不同意重整计划草案中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该组未通过。

按照重整计划草案,重整投资人江西奥巴玛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巴玛公司)在负担修复电力等营商环境费用20550000元的前提下,提供偿债资金85000000元清偿瑞明公司债务;瑞明公司在江西翼博陶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受偿所得565561.31元现金和673箱实物白酒纳入偿债款物进行分配。对有财产担保债权224507817.41元,以对应抵押财产评估价值

确定其优先受偿额为40517062.85元,优先受偿不足部分183990754.56元转为普通债权;优先受偿额40517062.85元分十期以货币支付,前九期各支付5%,第十期支付55%,延期支付的损失补偿方式为以当期受偿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对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五年以下的按一年期利率计算、五年及五年以上的按五年期利率计算)。如有财产担保债权人要求提前清偿,提前清偿的金额、方式由其与重整投资人另行商定。剩余偿债资金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4054420.63元、共益债务6441825元后,依照税款债权、普通债权的顺序进行清偿。税款债权5231035.49元全额以货币清偿,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支付。普通债权中的工程类债权948691.25元,其中民工工资性质部分486673.17元按100%比例清偿,一次性以货币支付,非民工工资性质部分462018.28元按8%比例清偿,分两期以货币支付,工程类普通债权货币清偿额合计523634.63元。普通债权中的非工程类债权265836013.87元及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不足转为普通债权的183990754.56元,合计244827805.52元,分为本金、利息(含滞纳金)和为实现债权发生的诉讼费三部分,首期以货币清偿每家债权本金50000元(不足50000元的按实际本金额)计7885604.43元,剩余本金按8%比例清偿,分两期以货币支付,计18955376.09元,未获货币清偿的本金再以673箱实物白酒进行分配,每家债权人分配数量以其未获清偿本金余额占该组未获清偿本金总额217986825元的比例计算,实际分配以整箱为单位,按照四舍五入的计算方式确定(不足一整箱的不予分配);债权中的利息(含滞纳金)部分203725455.66元全额豁免;为实现债权发生的诉讼费按100%比例清偿,一次性以货币支付,计1273507.25元,非工程类普通债权货币清偿额合计28114487.77元。

管理人认为,重整计划草案虽未获得全部组别通过,但其债权清偿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且重整投资人制定的经营方案符合瑞明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可行性,故请求本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附后)。

本院认为,瑞明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确定的债权分类和清偿顺序、清偿方式不违反法律规定,有财产担保债权在担保财产评估价值范围内将获得优先清偿,其延期清偿损失将获得相应利息补偿;税款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普通债权在剩余可分配财产范围内按照比例进行最后分配。工程类普通债权的清偿获得该组通过;非工程类普通债权组表决虽未通过,但该组超80%的债权人不持异议,而持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能获得的货币清偿比例有3.32%至25.6%不等,均高于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1.32%,该组债权均按债权本金参与分配,利息均予豁免,所有债权人一致得到公平对待。草案根据瑞明公司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资不抵债的结果,将原有出资人权益调整为零,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

重整投资人奥巴玛公司在瑞明公司预重整阶段,以修复电力等营商环境为前提,组建经营团队,盘活生产线,实现正常生产,使社会生产力得到有效保护和提升,为重整和计划草案的执行奠定了现实可行基础。在没有更优选择的情形下,批准该草案,避免瑞明公司破产清算,更有利于优化债权清偿,发挥要素效能,稳定职工就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江西瑞明陶瓷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二、终止江西瑞明陶瓷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范建兰

审 判 员 赖青元

审 判 员 徐映晖

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钟淑敏

附:重整计划草案

江西瑞明陶瓷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草案

目 录

释 义.......................................................6

正 文......................................................8

一、瑞明陶瓷基本情况....................................8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13

三、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14

四、债权受偿方案.......................................15

五、经营方案...........................................16

六、重整计划的表决和批准...............................16

七、重整计划的执行和监督...............................17

八、其他...............................................20

释 义

“宜丰法院” 指 宜丰县人民法院

“破产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管理人” 指 宜丰法院指定的江西华晟律师事务所为瑞明陶瓷管理人

“瑞明陶瓷” 指 江西瑞明陶瓷有限公司

“出资人或股东” 指 截至2021年1月15日瑞明陶瓷在市场监督管

理局登记在册的股东

“重整投资人”或“奥巴玛公司” 指 宜丰奥巴玛陶瓷有限公司

“债权人” 指 符合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瑞明陶瓷的全体债权人

“担保债权” 指 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对瑞

明公司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

“普通债权” 指 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债权

人对瑞明陶瓷享有的无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

“破产费用” 指 依据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破产费用

“共益债务” 指 依据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破产债务

“货币清偿” 指 一次性分配偿债资金或分期以货币方式支付偿

债款项

“审计机构” 指 为瑞明陶瓷重整提供审计服务的宜丰中晟会计

师事务所


“评估机构”

为瑞明陶瓷重整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江西智宸资

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审计报告”

审计机构以2021年 月15日为基准日出具的《江西瑞明陶瓷有限公司审计报告》[赣宜丰中晟破字 (2021)第001号]

“资产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以2021年1月15日为基准日出具的《江西瑞明陶瓷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赣智宸评报字(2021)第120号]

“重整计划”

本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的通过”

根据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及出资人组会议均通过重整计划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重整计划的批准”

根据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或第八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

“重整计划执行期限”

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在本重整计划中所规定的执行期限及法院裁定延长的重整计划执行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

根据破产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本重整计划中规定的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期限

“元”“万元”

本重整计划中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或万元


正 文

一、瑞明陶瓷基本情况

瑞明陶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696081581G)成立于2009年11月12日,注册资金3000万人民币,住所地为江西省宜丰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宜明,经营范围为:陶瓷制品、化工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

截至2021年1月15日,瑞明陶瓷在宜丰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登记在册的股东及出资额、出资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1

朱伟强

600

20

2

付建国

600

20

3

王宜明

1800

60

合 计

3000

100

(一)资产情况

1.账面资产审计情况

根据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2021年1月15日为审计基准日,瑞明陶瓷账面资产总额审计为293,340,704.33元,负债总额为392,259,160.57元,所有者权益为-98,918,456.24元。瑞明陶瓷的账面资产主要由建筑物、构筑物、固定资产、设备、生物性资产、无形资产等构成。2021年3月2日,经宜丰县人民法院裁定,瑞明陶瓷受偿江西翼博陶瓷有限公司债权现金565,561.31元,实物(酒)673箱。

2.资产评估情况

(1)整体资产评估情况

管理人接管的资产主要为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机器设备、车辆、苗木等。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以2021年1月15日为评估基准日,瑞明陶瓷资产评估变现价值68,288,347.28元:

房屋建筑物评估变现价值5,175,572.00元;

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评估变现价值15,871,223.00元;

车辆评估变现价值688.00元;

机器设备评估变现价值11,359,943.08元;

机器设备评估变现价值6,261,825.00元;

无形资产评估变现价值29,581,680.00元;

苗木资产评估变现价值37,415.20元。

(2)受限资产评估情况

为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17,827,995.85元提供担保的陶瓷喷墨机等机器设备,评估变现价值3,555,780.21元。

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债权75,900,449.36元提供担保的土地使用权1宗[宜丰县国用(2010)第1328号],房产11处(宜丰房权证权字第00033331号、00033332号、00035072号、00035071号、00039908号、00039910号、0039912号、0039913号、0039915号、0039909号、0039911号)。评估变现价值16,863,953.20元。

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债权93,014,674.00元提供担保的土地使用权1宗[宜丰县国用(2010)第835号],房产10处(宜丰房权证权字第00031417号、00031418号、00031419号、00032096号、00032097号、031221号、031222号、031223号、0030521号、0030522号),评估变现价值17,034,766.00元。

为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债权37,764,698.20元提供担保的四号原料、球磨车间设备等,评估变现价值3,062,563.44元。

(二)负债情况

1.债权申报情况

截至2021年11月16日,管理人接受债权申报192笔,申报债权总金额545,257,238.15元。

2.债权审查认定情况

上述申报的债权中,经管理人审查认定的债权共182笔,认定金额496,523,558.22元。其中:

(1)有财产担保债权4笔,认定金额224,507,817.41元;

(2)税款债权1笔,认定金额5,231,035.49元;

(3)工程类普通债权6笔,认定金额948,691.45元;

(4)非工程类普通债权172笔,认定金额265,836,013.87元;

不予认定债权10笔,不予认定金额8,528,590.00元。

(三)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1.破产费用

重整案件诉讼费、审计评估费、管理人报酬、留守人员工资、日常办公等破产费用共计4,054,420.62元。

2.共益债务

因瑞明陶瓷环保设备不符合环评检测要求,宜丰奥巴玛陶瓷有限公司投入资金改造、更新环保设备,管理人依法列入共益债务,计180,000.00元;瑞明陶瓷原承租人江西翼博陶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其添附在瑞明陶瓷生产线上的机器设备等被拍卖,瑞明陶瓷为保证资产完整和重整价值,由奥巴玛公司出资6,261,825.00元购得该资产,管理人依法列入共益债务,合计 6,441,825.00元。

(四)偿债能力分析

1.偿债能力分析

为测算假设破产清算状态下瑞明陶瓷债权人的受偿情况,管理人与评估机构进行了偿债能力分析。根据偿债能力分析报告,瑞明陶瓷如破产清算,其全部资产能够按评估价值68,288,347.08元变现,按照我国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变现所得优先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剩余部分在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等必须支付的费用和全额清偿工资性质普通债权、税款债权后,最后用于一般普通债权分配。经测算,普通债权清偿率为1.32%。

假设破产清算状态下的偿债能力分析表

单位:元

编号

项 目

模拟清算

1

重整资产评估值/变现值

68,288,347.08

2

现金

565,561.31

3

减: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金额

40,517,062.85

宜丰农商银行可优先受偿金额

3,555,780.21

信达公司可优先受偿金额

16,863,953.20

长城公司可优先受偿金额

17,034,766.00

安徽信成公司可优先受偿金额

3,062,563.44

清算状态下有财产担保债权就担保物优先受偿比例

100

4

减:破产费用

10,232,040.62

破产费用-诉讼费、管理人报酬、评估审计费等

4,054,420.62

破产费用-资产处置相关税费

6,177,620.00

5

减:共益债务

6,441,825.00

6

减:民工工资性质普通债权

486,673.17

清算状态下民工工资性质债权受偿比例

100

7

减:税款债权

5,231,035.49

清算状态下税款债权受偿比例

100

8

剩余可供向普通债权分配的财产

5,945,271.26

9

需清偿普通债权

450,288,786.71

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受偿比例

1.32 %

2.实际破产清算的清偿比例可能大幅低于预估

瑞明陶瓷如破产清算,能够达到上述普通债权清偿率的前提是财产均能够按照评估价值变现,瑞明陶瓷的主要资产为土地、房屋、设备,因设备工艺落后、锈蚀严重而变现难度大、周期长,变现成本高。基于以上因素,瑞明陶瓷在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普通债权实际清偿率可能比偿债能力分析报告预计的更低。

3.重整状态下偿债能力分析结果

奥巴玛公司提供85000000元偿债资金参与瑞明陶瓷重整,在此重整对价条件下重新进行瑞明陶瓷偿债能力分析,按照我国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优先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剩余部分在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等必须支付的费用和全额清偿工资性质普通债权、税款债权后,最后用于一般普通债权分配。经测算,普通债权清偿率为6.4%。

重整状态下的偿债能力分析表

单位:元

编号

项 目

模拟清算

1

重整对价

85,000,000.00

2

现金

565,561.31

3

减: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金额

40,517,062.85

宜丰农商银行可优先受偿金额

3,555,780.21

信达公司可优先受偿金额

16,863,953.20

长城公司可优先受偿金额

17,034,766.00

安徽信成公司可优先受偿金额

3,062,563.44

重整状态下有财产担保债权就担保物优先受偿比例

100

4

减:破产费用

4,054,420.62

破产费用-诉讼费、管理人报酬、评估审计费等

4,054,420.62

破产费用-资产处置相关税费

0

5

减:共益债务

6,441,825.00

6

减:民工工资性质普通债权

486,673.17

重整状态下民工工资性质债权受偿比例

100

7

减:税款债权

5,231,035.49

重整状态下税款债权受偿比例

100

8

剩余可供向普通债权分配的财产

28,834,544.18

9

需清偿普通债权

450,288,786.71

重整状态下普通债权受偿比例

6.4 %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宜丰法院于2021年1月15日裁定瑞明陶瓷重整。经审计,瑞明陶瓷账面资产总额293,340,704.33元,账面负债总额392,259,160.57元。

经评估,瑞明陶瓷资产评估值68,288,347.08元。根据债权审查情况,瑞明陶瓷负债合计高达496,523,558.22元。

瑞明陶瓷已经严重资不抵债,一旦破产清算,现有资产在清偿各类债权后已无剩余财产向出资人分配,出资人权益为零。

(二)出资人组

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瑞明陶瓷重整计划将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故设出资人组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瑞明陶瓷出资人组由截至2021年1月15日在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瑞明陶瓷股东组成。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内容

1.瑞明陶瓷出资人权益调整为零。全体出资人无偿让渡其持有的全部股权,让渡股权由重整投资人或其指定的法人或者自然人有条件受让,受让条件为在负担修复电力等营商环境费用20550000元前提下,提供85000000元偿债资金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清偿各类债权和预计债权的提存。

2.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效力及其股份的承继人或受让人以及他项权利人。

3.宜丰法院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可解除对瑞明陶瓷股权的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措施(如有),向重整投资人或其指定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划转过户瑞明陶瓷全部股权。

三、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对瑞明陶瓷债权分类及调整如下: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

有财产担保债权4笔,债权金额224,507,817.41元,在本金范围内以对应抵押资产评估值为限优先受偿40,517,062.85元,优先受偿不足部分183,990,754.56元转为普通债权。

单位:元

债权人

债权金额

(本金)

抵押物评估值暨

优先受偿债权

转普通债权

宜丰农商行

16,400,000.00

3,555,780.21

12,844,219.79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

江西分公司

44,997,912.07

16,863,953.20

28,133,958.87

长城资产

江西分公司

49,598,645.83

17,034,766.00

32,563,879.83

安徽信成公司

25,371,894.84

3,062,563.44

22,309,331.40

合计

136,368,452.74

40,517,062.85

95,851,389.89

(二)税款债权

税款债权1笔,债权金额5,231,035.49元,按100%比例清偿,不作调整。

(三)工程类普通债权

工程类普通债权6笔,债权金额948,691.45元,此类债权均为本金且债权中含有部分民工工资性质债权。民工工资性质部分486,673.17元按100%比例清偿,非民工工资性质部分462,018.28元按8%比例清偿。

(四)非工程类普通债权

包括非工程类普通债权172笔,债权金额265,836,013.87元;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不足转入4笔,债权金额183,990,754.56元,共计449,826,768.43元。本组债权本金部分244,827,805.52元,每家先清偿50000元(不足50000元按实际本金额清偿),剩余本金按8%比例清偿。利息(含滞纳金)部分203,725,455.66元全额豁免。诉讼费1,273,507.25元按100%比例清偿。

(五)预计债权

在债权申报期后补充申报的债权作为预计债权,经依法确认后,按同类债权进行清偿分配。

四、债权受偿方案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

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额40,517,062.85元以货币方式支付,自重整计划获批后在120个月内分10期支付,在第12个月末、第24个月末、第36个月末、第48个月末、第60个月末、第72个月末、第84个月末、第96个月末、第108个月末分别支付5%;在第120个月末支付55%。每期清偿分别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当期利息,清偿时间在五年以下的按一年期利率计算、五年以上(含五年)的按五年期利率计算。

如有财产担保债权人要求提前清偿,提前清偿金额、方式由该债权人和重整投资人另行商定。

(二)税款债权

税款债权受偿额5,231,035.49元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支付。

(三)工程类普通债权

工程类普通债权受偿额计523,634.63元,其中民工工资性质部分486,673.17元,自重整计划获批后一个月内以货币方式支付,非民工工资性质部分36,961.46元分别在重整计划获批后第12个月、第24个月月末各支付50%。

(四)非工程类普通债权

每家债权本金部分50000元受偿额(不足50000元按实际受偿额)计7,885,604.43元自重整计划获批后一个月内以货币方式支付;剩余受偿额18,955,376.09元,分别在重整计划获批后第12个月、第24个月月末各支付50%。未获得现金清偿的部分以其未受偿本金占本组未受偿本金总额217,986,825.00元的比例共同分配实物(酒)673箱,计算分配数量按四舍五入原则以整数箱为单位,在重整计划获批后一个月内分配完毕。诉讼费受偿额1,273,507.25元自重整计划获批后一个月内以货币方式支付。

五、经营方案

为使瑞明陶瓷恢复生产经营能力,管理人根据重整投资人提供的重整方案,制定如下经营方案:

1.重整投资人以崭新的面貌重新抢占市场,充分利用并整合瑞明陶瓷的一切优质资源,组织生产与销售,使企业快速走上正轨,现有的生产线年生产、销售额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2.充分利用好奥巴玛公司多年积累的人才优势、品牌优势、市场优势、资金优势,结合瑞明陶瓷的地域优势和国家大力进行基础建设的政策,继续扩大生产规模、集体采购、量化生产,最大限度地降低生产成本,获取最大经济效益,构建规模化、产业化发展的集团型公司。

六、重整计划的表决和批准

(一)分组表决

债权人会议分为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工程类普通债权组、非工程类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进行分组表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的规定,权益未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根据本重整计划,税款债权权益未受到调整或影响,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根据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工程类普通债权组、非工程类普通债权组出席会议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

因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故依法设立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出资人组表决规则参照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投赞成票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占总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即为该组通过。

(二)申请批准

如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本重整计划,重整计划即为通过。管理人将依法向宜丰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如表决组全部或者部分经过两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管理人可申请宜丰法院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三)批准的效力

重整计划经宜丰法院裁定批准后生效。重整计划对瑞明陶瓷债权人、出资人等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重整计划规定的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其效力及于该方权利和义务的承继方或受让方及他项权利人。

(四)未获批准的后果

如本重整计划未获得通过且未按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宜丰法院批准,或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宜丰法院批准的,宜丰法院将依法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瑞明陶瓷破产。

七、重整计划的执行和监督

(一)执行和监督主体

重整计划由瑞明陶瓷负责执行,管理人负责监督。瑞明陶瓷应接受管理人的监督,对于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公司财务状况、重大经营决策以及资产处置等事项,应及时向管理人和宜丰法院报告。

(二)重整计划执行的担保

重整投资人及其股东对本重整计划的执行(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执行和监督期限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120个月,自宜丰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如因非瑞明陶瓷和重整投资人的原因,致使瑞明陶瓷重整计划相关事项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执行完毕,瑞明陶瓷应于执行期限届满前15日,向宜丰法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并根据宜丰法院批准的执行期限继续执行。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60个月。如根据重整计划执行的实际情况,需要延长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期限,则管理人将向宜丰法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的申请,并根据宜丰法院批准的期限继续履行监督职责。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将向宜丰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四)执行的措施

1.货币清偿

货币清偿原则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债权人进行分配,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管理人将分配款项转账至按债权人申报债权时提交的身份信息开办的银行账户中,由银行批量支付。债权人需按照国家财经制度和国家税收管理规定办理结算。

因债权人自身或其关联方的原因,导致偿债资金不能到账,或账户被冻结、扣划及产生其他法律纠纷或市场风险的,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可以指令将偿债资金支付至债权人指定的由该债权人所有/控制的账户或其他主体所有/控制的账户内。债权人指令将偿债资金支付至其他主体的账户的,因该指令的原因导致偿债资金不能到账,以及该指令导致的法律纠纷或市场风险的,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2.实物清偿

实物清偿原则上由债权人到指定地点自行提取,在重整计划获批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发放。因债权人自身原因无法提取的,延期提取产生的保管费用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3.偿债资金及实物(酒)的提存及处理

债权人未按照重整计划规定领受分配的偿债资金的,对上述债权人分配的资金将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债权人未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领受分配的实物(酒)的,对上述债权人分配的实物(酒)将提存在管理人指定的保管场所。

上述提存的偿债资金及实物(酒)如属于因债权人未按规定领受而提存的,自法院裁定终止重整之日起满二年,债权人仍不领受的,视为放弃领受清偿资金的权利。

4.转让债权的清偿

债权人在裁定重整日之后对外转让债权的, 受让人按照原债权人根据重整计划就该笔债权享受的受偿条件及受偿金额予以受偿;债权人向两个以上的受让人转让债权的,按照其受让人各自受让的债权比例予以受偿。

5.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支付

重整案件诉讼费、管理人执行职务、审计评估费、管理人报酬等重整费用4,054,420.63元、共益债务6,441,825.00元,自宜丰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一个月内支付。

(五)协助执行

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涉及股权划转、变更等事项需要相关单位协助执行,瑞明陶瓷或管理人可向宜丰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宜丰法院向有关单位出具协助执行的相关法律文书。

(六)执行完毕的标准

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本重整计划视为执行完毕:

1.根据本重整计划规定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已经支付完毕;

2.根据本重整计划规定应当支付的共益债务已经支付完毕;

3.根据本重整计划规定应当支付的税款债权已经支付完毕;

4.根据本重整计划规定应当支付的有财产担保债权、普通债权清偿款项已经支付完毕;或者已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瑞明陶瓷可向宜丰法院申请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七)执行完毕的效力

1.按照本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本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瑞明陶瓷不再承担任何清偿责任。

2.债权人对瑞明陶瓷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但根据重整计划已经获得清偿的部分,债权人不得再向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主张权利。按照本重整计划获得全额清偿的债权人,不得再向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主张权利。

3.自本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瑞明陶瓷所有的资产上的他项权利负担应予以解除。

(八)不能执行的后果

瑞明陶瓷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宜丰法院可以应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瑞明陶瓷破产。

八、其他

(一)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的调整事宜

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管理人出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视重整计划的实际执行情况,与瑞明陶瓷协商确认并报宜丰法院同意后可对重整计划的执行予以适当调整。

(二)未尽事宜

本重整计划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破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整投资人与管理人签订的相关协议以及生效的诉讼、仲裁法律文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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