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破产程序-民事裁定书

终结破产程序-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2-06-06 公 开 人: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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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119113

 

申请人: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202262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力信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力信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已获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出资人组、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请求本院批准重整计划(附后)。

本院查明:2021610,本院根据债务人力信公司申请,决定对力信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担任临时管理人。预重整期间内,临时管理人完成了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债权申报审核等工作,同时履行了应收账款催收、诉讼权益维护、协调中止执行等职责,保障了力信公司持续生产经营。临时管理人还于同年729发布了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配合投资人完成了尽职调查等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制作并提交了预重整方案,征求了相关债权人的意见,有序推进了预重整各项工作。临时管理人于同年9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预重整程序、转入破产重整程序。本院于2021910裁定受理力信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并于2021913指定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2021年11月19,本院主持召开了力信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并通过了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等事项。202231,本院主持召开了力信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提交了《力信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本院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了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和出资人组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如下:普通债权组参会191人,同意125人,同意的债权人占总人数的65.45%,同意的债权金额占普通债权组债权金额的76.17%,表决通过;出资人组参会8家,同意7家,同意的股权占总股权的95%,表决通过;有财产担保债权组银行债权人称因需要内部上报审批,故提出延期表决。管理人向本院申请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三个月。本院于202239裁定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2022610

在报批过程中,有财产担保债权组银行债权人对重整计划草案的清偿方案提出了异议。为确保重整计划草案获得通过,管理人、重整投资人与有财产担保债权组相关债权人进行了多次沟通、协商。管理人根据协商后结果制作了《力信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补充意见》,对涉及有财产担保债权的调整和清偿方案做了补充、修改。该协商结果没有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截止2022531,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对《力信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和《力信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补充意见》完成了最终表决,表决情况如下: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债权人共12人,同意10人,同意的债权人占总人数的83.33%,同意的债权金额占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债权金额的77.54,表决通过。至此,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出资人组、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及补充意见,管理人向本院提交了需要批准的重整计划。

本院认为,力信公司破产重整一案,重整计划表决程序合法,重整计划内容完整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各表决组也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批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徐吉梅

 

 

 

     二O二年六月六日

 

法 官 助理   鞠恩春

       

 

附:重整计划

 

 

 

 

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重整计划

 

 

 

 

 

 

 

 

 

 

 

 

 

 

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

二○二二年六月二日


 

 

“法院”

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破产法”

20076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力信公司”

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管理人”

经法院指定为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重整案件管理人的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

“重整计划”

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重整计划

“债权人”

符合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力信公司的某个、部分或全体债权人

“有财产担保债权”

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普通债权”

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除有财产担保债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职工债权及税款债权之外的债权

“审查确定的债权”

管理人已审查确定并已经债权人会议核查,但法院尚未裁定确认的债权

“确认债权”

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经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

“未申报债权”

力信公司账面有记载但未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

“破产费用”

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重整案件受理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等。

“共益债务”

 

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为债务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重整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审计报告”

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镇江分所出具的“苏亚镇专审【20210086号”《审计报告》

“评估报告”

江苏苏地仁合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镇江仁和永信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重整计划的通过”

根据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及出资人组会议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重整计划批准”

根据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或第八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

“重整计划执行期限”

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在力信公司重整计划中所规定的执行期限及法院裁定延长的重整计划执行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

根据破产法第九十条之规定,重整计划中载明的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期限及法院批准延长的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

“元”

人民币元,本重整计划中货币单位除特别注明外,均为人民币元

“日”

自然日,付款日期如遇节假日,自动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一部分 债务人基本情况

 

(一) 设立情况

力信公司成立于20160608,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注册地址为镇江新区大港大山路2号。力信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新能源系统的技术研发、技术转让咨询;动力电池、电池模组、储能装置及其原材料、零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从事上述产品的进出口及自有设备与装置的租赁业务

(二) 股东及股权结构

力信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100,000万元人民币,各股东及持股比例见下表:

1

磐信(上海)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37%

2

CITICPE Investment (Hong Kong) 2016 Limited

24%

3

镇江宝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0%

4

镇江金浦创新消费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0%

5

镇江佰鑫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

6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5%

7

西藏信磐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4%

8

西藏榕安成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4%

(三)申请破产重整情况

债务人力信公司因出现破产原因,于202164自行向法院提交预重整申请书。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于2021610作出(2021)苏1191破申8号《决定书》,决定对力信公司启动预重整,并同时指定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担任力信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

202196,临时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申请,申请终结预重整程序、转入破产重整程序,法院于2021910裁定受理力信公司破产重整,并于2021913指定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担任力信公司的破产管理人。

(四)资产情况  

力信公司现有主要资产情况如下:

1、房地产价值

根据管理人调查,力信公司所有的房地产为出让土地使用权面积 24978〇;有证房屋共计 16 处,总建筑面积合计为108377.44〇;另有力信1期和力信2期的地上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

根据管理人委托江苏苏地仁合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苏地仁合镇江房估字 2021-043号”“苏地仁合镇江房估字 2021-04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基准日2021910,力信公司所有位于镇江新区北山路 28 号工业用地使用权、有证房屋、力信1期和力信2期的地上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市场价值382,149,400.00元,快速变现价值为229,290,700.00元。

2、其他资产价值

根据管理人调查,力信公司所有的其他资产包括:原材料、在库备品备件、在用周转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存货;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电子设备、工具器具等设备类固定资产;商业化软件、商标、专利权等无形资产。

根据管理人委托,镇江仁和永信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出具了“镇仁和永信评报字(2021)第083号”,“镇仁和永信评报字(2021)第082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2021910,力信公司所属存货、机器设备和无形资产的公允市场价值为49,056.13 万元,清算价值为25,800.5 万元。

3、货币资金和应收款项金额

根据管理人委托,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镇江分所出具了苏亚镇专审【20210086号《审计报告》,截止2021910,力信公司货币资金为11,897,170.84元,应收账款为79,066,454.13元,预付款项为915,880.13元,其他应收款为2,181,253.60元,合计94,060,758.7元。

根据管理人调查,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等存在诉讼时效、执行、未决诉讼风险,收回难度较大。

(五)负债情况

截至本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共收到债权申报材料262279笔债权,申报金额3,210,850,500.86元。管理人审查确认债权金额为2,844,267,139.59元。

债权种类

债权数量

复核金额

有财产担保债权

5

971,229,372.43 

建设工程优先债权

7

89,116,393.03 

税务债权

1

2,102,366.62

普通债权

254

1,781,819,007.51 

合计

267

2,844,267,139.59

截至破产重整受理日,有职工债权(含经济补偿金)12,257,409.58元。

(六)破产清算下的偿债能力分析

根据力信公司现状资产情况和负债情况,如企业进入清算程序,预计可回收资金48729.57万元,根据破产法的清偿顺序,清算状态下,建设工程优先债权、职工债权、税收债权清偿率为100%;有财产担保债权中,抵押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大港支行、江苏银行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下分别简称“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江苏银行”,合称“工商银行银团”)清偿率为49.82%,质押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下简称“中信银行”)清偿率为5.47%,质押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下简称“招商银行”)清偿率为0;普通债权清偿率为0.62%(详见下表:清算状态下的偿债能力分析)

项目

清偿测算(元)

备注

房地产评估快速变现价值

229,290,700.00

 

其他资产清算价值

258,005,000.00

 

预计可回收资金:

487,295,700.00

 

减: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

15,000,000.00

 

减:资产变现交易税费

40,600,595.91

仅增值税(按不动产5%,资产13%税率计算)

可分配清偿的资金金额

431,695,104.09

 

 

 

 

 

 

 

应优先受偿的债权:

 

 

减: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

89,116,393.03

清偿率100%

减:抵押优先债权(工商银行)

296,878,106.97

清偿额为抵押物变现价值减去抵押物所含建设工程优先权。清偿率49.82%

减:抵押优先债权(江苏银行)

减:抵押优先债权(中国银行)

减:质押优先债权(中信银行)

16,112,400.00

清偿额为质押物变现价值,清偿率5.47%(此为评估价计算清偿率)。

减:质押优先债权(招商银行)

0.00

清偿率0

减:税务债权

2,102,366.62

清偿率100%

减:职工债权(含补偿金)

12,257,409.58

清偿率100%

普通债权的可偿债金额:

15,228,427.89

 

普通债权合计

2,440,057,872.97

 

1)普通债权金额

1,781,819,007.51

 

2)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无优先权部分转普通债权

658,238,865.46

 

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清偿率

0.62%

 

特别说明:

前述模拟破产清算条件下的受偿率分析系假设力信公司资产按照评估确定的清算价值拍卖成交(不考虑流拍、打折等情形)计算分析形成。

力信公司如破产清算,则资产价值可能还会发生以下贬损情形:①房屋和土地、机器设备等资产因处置变现将产生大额交易税费,同时该等交易税费需从抵押权人的变现款中优先予以扣除;②机器设备因处置变现将产生大额拆除费用;③因企业终止生产运营,将大幅增加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债权;④债权人的受偿时间可能会延后至少一年以上。

(七)重整的价值

力信公司具有较高的重整价值,有必要对力信公司进行重整。

1、力信公司拥有较好的市场资源。拥有40多个整车车型配套公告,为多家国内领先的锂电池企业宁德时代、比亚迪等进行代工生产,目前,力信公司加工订单比较稳定。储能业务也在国内外实现销售,储能项目并网量全国排名前列。

2、力信公司拥有较强的技术力量。公司已实现并掌握了动力电池研发制造等核心技术,公司获得近300项动力电池技术方面专利,其中137项为发明专利,是江苏省战略新兴产业重点项目、国家绿色工厂。

3、力信公司具备持续生产经营能力。公司资产权属清晰,生产设备可以正常运营,公司一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从未停产停业,员工稳定。力信公司目前创造500多个劳动岗位的就业问题。力信持续生产经营具有维护社会稳定的价值。

4、力信公司因行业前景趋好而具有重整价值。当前电动汽车等整个新能源行业整体向好,业务存量快速增长,发展和盈利前景较高。力信公司有稳定的研发团队、完整的生产线、充足的产能和通畅的产销网络,具有较高的重整价值。

5、力信公司重整有利于提高债权人的清偿率。根据测算,如果力信公司破产清算,抵押权受偿率在50%左右,普通债权的受偿率不超过1%,而如果重整,预计抵押权综合清偿率可达100%,普通债权受偿率不低于5%

 

第二部分  重整方案

(八)重整招募和重整方案的确定

为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盘活债务人资产,提升力信公司重整价值,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整合,推动和保障力信公司重整成功,管理人在新区管委会和法院的支持和指导下,于2021729发布预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2021928,再次发布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招募意向投资人。由重整投资人提供偿债资金,并在重整完成后继续提供各类资源,确保力信公司彻底恢复持续经营能力与盈利能力,高全体债权人的清偿率,让企业轻装上阵,赢得更好的发展条件。

截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来访意向投资人共15家,已报名投资人5家,拟报名投资人2家。在此期间,管理人积极配合做好投资人的尽职调查工作,提供相关材料,主动对接各意向投资人,介绍力信公司重整工作情况,商讨重整方案,起草投资协议,制订重整计划(草案)等。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为公平公正公开遴选重整投资人,在征求多方意见基础上,在法院指导下,管理人制定了《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意向投资人投资方案遴选规则》。经法院审查批准,管理人确定了遴选委员会成员,遴选委员会成员名单如下: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支行(抵押权人代表)

2、中信银行镇江分行(质押权人代表)

3、招商银行镇江分行(质押权人代表)

4、江苏〇山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主席)

5、天津沣鑫企业管理中心(普通债权人代表)

6、磐信(上海)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出资人代表)

7、镇江金浦创新消费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出资人代表)

8、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管理人委托的审计机构代表)

9、郑涛(法院指定的行业专家代表)

20211226下午,管理人召开遴选重整投资人会议,法院、重整投资人、遴选委员会成员参会,共有2家意向重整投资人正式提报了重整投资方案,分别是北京芯辰新能源有限公司(下简称“芯辰公司”)、吉利迈捷投资有限公司(下简称“吉利公司”)。根据遴选委员会当天投票表决结果:除3家银行(有财产担保债权人)要求延期投票外,其余6票均投票给了吉利公司。后中信银行提交表决票,表决有条件赞成吉利公司方案,其他两家优先权人未在规定时间提交表决意见,视为弃权。

管理人1230发函确认吉利公司为重整投资人,要求其启动和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沟通、商谈,完善投资方案,争取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理解和支持,并要求其及时与力信公司签订《重整投资协议》。

为优化投资方案, 202217,管理人、吉利公司代表赴镇江工商银行与银团沟通磋商,会后,工商银行银团给出书面对吉利投资方案的反馈意见。吉利公司收到反馈意见后,于2022117 ,吉利公司带着优化后的方案,先后拜访了开发区管委会、工商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磋商投资方案。

202229,吉利公司正式签订了《重整投资协议》。

吉利公司重整投资方案主要内容为:

1、遴选中,吉利公司认为力信公司已经资不抵债,出资人权益应当调整为零,吉利公司投资4亿元用于力信公司偿债和运营,应当取得力信公司80%股权,部分破产债权人通过债转股取得力信公司20%股权。

考虑到力信公司原出资人对重整后的力信可以继续发挥积极作用,为保障和支持重整计划的执行,吉利公司在《重整投资协议》中明确,吉利公司投资4亿元后,取得力信公司60%股权。对剩余的20%股权,吉利公司同意原出资人按各自所占比例调整持有力信公司的该部分股权。

2重整投资款:为人民币4亿元,其中

① 预计3.25亿元用于现金清偿力信公司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破产债权(以下简称偿债资金);

② 偿债后如有剩余资金则留存用于公司运营。

3根据力信公司持续经营的需要,在《重整计划》经法院批准后,为保障债转股债权人的利益,吉利公司承诺根据实际运营需求,提供运营资金或协助融资用于力信公司持续生产经营(以4亿元为上限),以进一步增加力信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与盈利能力。

4、重整投资人计划通过3年左右时间实现对新力信的全面赋能,预计新力信于2025年可以达到稳定、优良的经营状态。考虑根据市场情况及行业趋势,重整投资人拟在2025年左右独自或联合其他产业及资本方共同完成6GWH新产能拓建,助力新力信主营产业快速发展。

5债务偿还计划

1)优先债权

建设工程款优先债权全额现金清偿;

有财产担保债权,分现金清偿部分和债转股清偿部分(按下表股权比例转为力信公司股权):

项目

现金清偿金额

(单位:元)

债转股比例

建设工程优先债权

89,116,393.03

0

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江苏银行银团债权

125,000,000.00

9.14%

招商银行

相关担保物处理所得金额

0.93%

中信银行

相关担保物处理所得金额

2.95%

同时重整投资人承诺:

对于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江苏银行银团完成债转股后获得的9.14%股权中的力信公司7.36%股权: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后三年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银团债权人有权(但无义务)将其持有的力信公司7.36%股权,按力信公司整体估值30亿元出售给重整投资人吉利公司或继续持有力信公司的该股权。重整投资人吉利公司可自行或指定主体承接该部分股权,重整投资人指定主体承接该部分股权的,保证银团债权人能取得该部分股权出售对价。

在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江苏银行银团获得上述现金清偿及债转股股权登记后30日内,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江苏银行银团应配合解除抵押权,注销登记。

2)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全额现金清偿;

项目

现金清偿部分

职工债权(含经济补偿金)

12,257,409.58

税收债权

2,102,366.62

3)普通债权(详见下表):

 

现金清偿方式

债转股清偿方式

备注

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债权

全额清偿

 

 

15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债权

15万元全额清偿,超15万元的部分按5%的比例清偿

 

 

5000万元以上的债权

15万元全额清偿,超15万元的部分按5%的比例清偿

全部债权转为股权,无现金清偿

仅可选择一种清偿方式

(九)重整后经营方案

1、重整投资人的优势:

重整投资人吉利公司是吉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重要对外投资主体。吉利科技集团作为吉利体系非车业务的核心经营平台,以吉利公司参与此次重整,有以下核心优势:

1)企业实力雄厚

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是涵盖汽车、出行服务、数字科技、金融服务、教育等业务的全球创新型科技企业集团,2020年排名世界五百强第243名,年营业收入超3000亿元。吉利科技集团是吉利体系非车业务运营的核心企业,是一家以科技创新为导向,以投资和运营双轮驱动的大型产业集团。长期以来,集团深耕新能源科技、新材料科技、航空航天和摩旅文化四大核心领域,不断探索新模式与新技术,为“零碳”未来、科技赋能与产业重构提供样本经验。目前,集团共投资运营一级企业近20家,员工近3万人,业务遍及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为全球商业客户、政务客户等提供多层次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吉利科技集团在资本市场参与广泛,是戴姆勒、钱江摩托、力帆科技、科力远、孚能科技等海内外上市公司的重要股东。

2)产业运营经验丰富

吉利科技集团产业布局重点涉及新能源科技、新材料科技、航空航天和摩旅文化四大领域,业务类型多样,产业模型复杂,对公司治理和运营能力要求高。集团在复杂市场环境下,持续通过管理赋能下属近20家各业务板块一级子公司,实现近3年收入增长近7倍。吉利科技集团作为戴姆勒、力帆科技、钱江摩托、科力远等上市公司的重要股东,坚持规范化、法制化方式参与公司业务,拥有丰富的大型公司运营和治理经验。

3)较强的业务重整、资本运作能力

战略投资人业务重整及资本运作专业性强、经验丰富,其在力帆科技、钱江摩托、百矿集团等大型上市公司重整、国企混改及其他资本运作项目中的成功经验对于其参与力信重整有重大帮助。

以钱江摩托重整为例:吉利科技集团2016年控股钱江摩托,通过战略引导和管理赋能,有效扭转了钱江摩托收入连续下滑、扣非利润连年亏损的局面。自2016年至2020年,钱江摩托实现收入增长60%,扣非利润由-2.42亿元增长至1.92亿元。

以力帆科技重整为例:吉列科技集团作为项目主导方,与重庆政府组成联合工作组,遵循“法治化、市场化、专业化”的原则全程主导推进力帆破产重整,在妥善解决巨额债权、金融危机、产业危机的前提下,以产业导入推动上市公司转型发展;在管理端导入吉利全套管理体系,有效降低了公司运营成本,提高产品质量,优化供应链体系;吉利科技的各项举措在资本市场也收到了良好反馈,公司股价在一年内实现40%涨幅,期间最高股价达到8.04/股,公司市值在一年内实现近400%涨幅,实现了债权人、投资者、重整方的多赢。

4)产业生态协同广泛

吉利科技集团在新能源、新材料、资源再生、摩旅文化、互联科技领域已实现完整布局。吉利科技集团对于新能源产业有强大赋能能力,也有望与力信共享产业链资源,协同创新,打造更有竞争力的企业。吉利科技集团下属新能源、新材料、资源再生等业务领域均可与力信形成多个产业闭环,促进产业链发展。

2、后续经营方案

战略投资人将在主营业务转型升级、现金流支持和运营管理革新等方面全方位提升新力信公司质量,将新力信公司打造为特色突出的动力电池企业,专注于动力电池、储能电池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新力信公司主要发展措施:

1)稳定现有产能及订单,确保公司营收基本盘

公司进入重整执行阶段后,利用市场优质产能紧缺的形势,在未来1-2年内,锁定国内排名靠前的动力电池企业为其代工(宁德时代、中航、亿纬锂能、比亚迪等),继续保持以下优势,稳定维持企业运营。

①通过代工业务的开展,绑定市场排名前五的行业巨头,减少了市场波动风险;

②不提供材料,受材料市场价格及供应波动影响小;

③有利于了解各厂家的技术和产品细节,并对标自有的产品;

④回款周期短,对现金流占用小;

⑤有利于分摊自有产品生产成本,提升自有产品价格竞争力;

⑥有利于保持现有人员梯队,最大限度保证现有团队完整性。

随着投资资金的到位,力信公司逐步调整为直接向整车及储能应用配套,继续拓展自有市场和需求。

①车用动力电池配套

中高端车型:利用现有产品ENP2714897-52Ah电芯的市场配套经验和2GWh已有产能,实施对雷诺江铃、长安新能源整车配套需求。

②批量经济类车型:适配的低成本的铁锂电芯(电池产品EFP27148130-50Ah),产品已经在江铃汽车以及新特汽车相关车型上搭载试验样车,预计实现1.5GWh需求。

③混合动力车型市场:力信能源有完善电芯方案,HEV适配三元方形6Ah10Ah,已经与北京汽车、奇瑞股份、吉利汽车以及法国雷诺进行合作交流,电芯测试结果反馈较好。

④储能应用市场配套:与多家储能集成商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其中与储能市场头部企业POWIN签署年需求1GWh战略合作框架。主要应用场景为集装箱储能、基站、备用电源(4850系列)等。

2)优化产品结构,构建符合市场趋势及自身特色的产品矩阵

①拓展100-200Ah高能量密度三元电池的技术,兼容MEB平台电芯,实现现有产线的局部改造,升级产能。

②基于公司技术储备,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考虑预留部分软包、圆柱电池(4680)产线空间,为未来固态电池的量产,配套特斯拉同类应用提供可能性。

3)全面升级制造体系,为长期成长开辟广阔空间

通过对机器、设备、信息系统的改造升级,同时引进先进的智能化、电动化、模块化生产技术,加快产品开发、生产制造、品质检测各环节的提升,进一步提高质量管理及运营管理效率,实现生产效率最优化。随着体系建设发展与产线优化升级,将新力信动力电池原生产线提升成为智能先进生产平台,进一步提升基地产能利用率、良品率。

4)布局智能化、电动化两轮车电池市场,打造新品牌、高标准、高性能电动两轮车动力电池产品

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世界各国政府日益重视资源环境问题。为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各国大力提倡节能减排,出台了包括鼓励新能源车发展、制定严格的机动车排放标准在内的多个措施。短交通行业处于清洁能源替代期,电动滑板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渗透率有望逐渐提升。其中,预计全球主要电动摩托车市场销售金额到2026年将增长到320亿元人民币,到2030年将继续增长到960亿元人民币;预计2026年,以中国为主体的亚太市场占全球电动摩托车销量80%

在重整完成后,充分发挥吉利科技集团产业集群优势,战略投资人将通过改造升级生产车间、招聘技术及生产人员等方式,注入电动两轮车电池定制及生产、品牌建设、营销售后管理等能力,提升产线智能化水平,赋能新力信公司实现产业迭代升级,对电动两轮车电池市场进行业务布局,以把握行业发展机遇,满足快速增长的市场需求。其中:

①在电动两轮车电池定制方面,改造升级公司生产线,在产能与品质方面适配吉利的市场需求,同步积极拓展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市场的其他头部客户,协助新力信公司获取摩托车行业知名上市公司电动摩托车电池订单。

②在运营管理方面,依托战略投资人赋能,实现品牌、市场、渠道及售后体系的完善、升级和融合。驱动打造更具有竞争力的体系,加之确定性较高的出行市场领域的C端订单支持,帮助新力信公司迅速打开市场,实现销量提升。

5)深挖储能产业价值,全方位布局储能解决方案,打造公司经营新增长点

储能技术应用范围广泛,包括电力系统、通信基站、数据中心、UPS、轨道交通、人工/机器智能、工业应用、军事应用、航空航天等,潜在需求巨大。全球电力系统电化学储能市场进入快速成长期。根据IHS 的统计及预测,2019-2023 年全球电力系统电化学储能新增装机规模年均复合增长率达53.0%

力信成熟的EFP27148130-40Ah高倍率电芯实配储能调频市场,已完成国内外ULIECGBT-2018KBIAUN38.3等国内外认证,具备全球销售资质,现有智光电气、南瑞继保、ABB、中科院电工所等客户,为调频市场的稀缺产品。

为把握储能行业高速发展机遇,新力信公司具体措施包括:

①持续围绕锂电池储能应用场景拓展产品线,丰富产品组合。公司现有产品组合可广泛应用于电力系统发电侧场景,并已与多家储能集成商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其中与储能市场佼佼者POWIN签署年需求1 GWh战略合作框架,主要应用场景:集装箱储能、基站、备用电源(4850系列)等。上述产品为公司业务快速切入新的市场领域提供可靠支撑。未来,新力信公司将持续深化、拓展与优质伙伴的市场合作,同时横向拓宽产品范围,打造锂电池储能市场领先品牌。

②加强 “产、学、研、用”相结合,积极推动锂电储能领域科技创新发展。积极打造完整储能产品线的同时,把握储能需求多样性和复杂性带来的市场机遇,围绕锂电池电芯、模组等储能产业链关键环节,围绕去中心化、高度可再生的、数字化的以及互联的能源供应趋势,重视技术研发交流与对外合作,积极与国内外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开展产学研合作交流,致力于围绕不同应用场景为客户打造全方位储能解决方案,以快速提升公司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研发效率。

6)改善新力信公司资金流及修复融资功能,妥善化解原品牌债务风险

战略投资人将向新力信公司注入现金资源,除部分用于偿付重整所需的债务外,资金将主要用于推进力信公司动力电池及储能领域产线改造,补充新力信公司流动资金,为后续产业发展提供强势支撑。通过重整债务清偿和低效资产处置,大幅降低资产负债率,优化资本结构和基本面。后续通过经营业绩改善修复“现金造血”能力,依托控股股东的品牌背书,多渠道募资降低综合融资成本,修复融资功能。

7)全面优化董事会、管理层架构,完善公司各项机制建设

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新力信公司将依照法定程序,在公司章程的修改、董事会及监事会构成、董事及监事委派、高级管理人员任免、专业委员会设置及运行、治理机构议事规则调整等方面进行全面革新。将充分发挥专业人士的优势,进一步增强公司决策的科学性,进一步完善公司的市场化机制建设。主要包括:

①优化董事会架构。缩减董事会席位提升决策效率;改组董事会提升重大产业战略和方针决策力,聚焦公司产业长期发展和战略制定;优化董事和监事的选聘完善公司监督和风险把控。

②减少经营管理层级,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市场化、业务导向和资源导向的经营管理结构,选任具有丰富动力电池及储能生态经验人员担任经营管理层。完善并强化决策程序,制定科学考核体系和目标,梳理业务流程、优化组织结构、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等措施,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3、未来经营预测

新能源汽车以及储能市场对锂离子电池需求明确且不断扩大,国家乃至到地方政府都在大力支持新能源锂电池发展:

1)短期内,利用代工和自有订单,满负荷运转现有4GWh产能。经营改善+产业赋能助力企业持续向好。从生产、品控、产品全方面赋能,预计3年时间完成企业经营修复,在2025年企业达到理想稳态发展。

2)在企业稳定经营并恢复良好信誉的情况下,战投方通过自身投入、银行授信及股权融资等方式进行产能扩建,预计2025年完成6GWh产能投建。预计2026年开始大规模提升营收利润空间。

3)长期来看,随着公司能力提升,借助战投方丰富的产融结合经验,持续提升公司价值,并择机进行公开市场资本运作。

(十)债权的分类

依据管理人对债权的审查情况,力信公司债权分为有财产担保债权、税款债权、职工债权、普通债权,具体情况如下:

1、有财产担保债权。债权总额为971,229,372.43元,计5家债权人。

2、建设工程优先权债权。债权总额为89,116,393.03元,计7家债权人。

3、税款债权。税款债权总额为2,102,366.62元,共计1家债权人。

4、职工债权。职工债权总额为12,257,409.58元,共计237名职工。

5、普通债权。普通债权总额1,781,819,007.51元,共计244家债权人。

(十一)债权的调整及清偿方案

1、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

重整期间需要支付的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共计约1500万元,包括:法院破产案件受理费;管理、变价、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聘用工作人员费用;重整期间已发生审计费用、评估费用;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标准支付的管理人报酬及服务费用;经营管理所产生的必要费用等。

上述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在重整期间或者重整计划获得批准后,执行重整计划中随时进行支付。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

重整计划中认定并经法院裁定确认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按100%全额清偿,不作调整。在重整计划获得批准后90日内且管理人收到投资人支付的偿债资金后30日内完成清偿,管理人与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财产担保债权

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现金清偿部分在重整计划获得批准后90日内且管理人收到投资人支付的偿债资金后30日内一次性清偿(涉及担保物变价的,在担保物处理完毕后清偿),剩余债权在重整投资人支付重整投资款后30日内按下表股权比例转为力信公司股权,完成股权变更。管理人、重整投资人与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项目

现金清偿金额

(单位:万元)

优先权债转股占比

普通债权债转股占比

债转股合计占比

中国工商银行镇江新区支行(含绵阳)

8405.39

4.42%

1.07%

5.49%

中国银行镇江大港支行

2760.82

1.45%

0.35%

1.8%

江苏银行镇江分行

2833.79

1.49%

0.36%

1.85%

  银团小计

14000.00

7.36%

1.78%

9.14%

招商银行

相关担保物处理所得金额

 

0.93%

0.93%

中信银行

相关担保物处理所得金额

 

2.95%

2.95%

  

 

 

 

13.02%

特别说明:

1)对银团债权现金清偿1.4亿元外,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后三年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银团债权人有权(但无义务)将其持有的力信公司9.14%股权,以2.6543亿元出售给重整投资人或其指定的主体,重整投资人指定主体承接该债权的,需保证银团债权人获得该部分债权的对价(2.6543亿元),并对指定主体对该债权的收购向银团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2)招商银行的现金清偿金额为相关担保物处理所得金额。招商银行的相关担保物按估值实现担保权利后,剩余无优先权部分的债权,获得0.93%的股权清偿。

3)中信银行的相关担保物现金清偿不低于4000万元(如实际变现金额高于4000万元,按实际金额清偿),中信银行实现担保权利后,剩余无优先权部分的债权,获得2.95%的股权清偿。

4)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或重整失败时,根据破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最终未获清偿的债权,债权人有权向相关保证人和其他连带责任人主张权利,不受重整计划影响。

5)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应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配合办理注销/解除抵/质押登记手续,如果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因故未能配合办理注销/解除抵/质押登记手续,管理人有权申请法院依法协助执行。对未能配合办理注销/解除抵/质押登记手续的,管理人有权根据需要将相应债权人应分配的现金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暂不办理债转股股权变更手续,在完成上述解除/注销手续并扣除应由债权人支付的相关费用(若有)后,再向其分配现金并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6)力信公司曾在中国工商银行镇江新区支行处开立了履约保函2份,合计金额1,155,686.4元,力信公司已足额支付保证金。管理人确认上述清偿方案不包含保函的债权债务,保函的相关权利义务不受本清偿方案影响。

4、职工债权

重整计划中认定并经法院裁定确认的职工债权,按100%全额清偿,不作调整。在重整计划获得批准90且管理人收到投资人支付的偿债资金后30日内一次性清偿拖欠的工资、社保等职工经济补偿金债权在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一次性清偿。

5、税款债权

重整计划中认定并经法院裁定确认的税款债权,按100%全额清偿,不作调整。在重整计划获得批准90且管理人收到投资人支付的偿债资金后30日内一次性清偿完毕。

6、普通债权

1)重整计划中认定并经法院裁定确认的普通债权,15万以下部分不调整, 15万以上的部分,按审核确认金额的5%进行调整。该部分债权,在重整计划获得批准后90日内且管理人收到投资人支付的偿债资金后30日内一次性清偿。

2)对于债权总额超5000万以上的普通债权人,如不按前述调整并现金清偿,可以选择将全部债权转为新力信股权(如所有5000万以上普通债权人选择债转股,则合计持有力信公司6.98%股权,有债权人未选择债转股的,按债权比例相应减少股权比例)。选择债转股的普通债权在重整投资人支付重整投资款后转为力信公司股权,完成股权变更。管理人与债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000万元以上的债权人应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10日内提交《普通债权清偿方案选择确认书》(附件1),确定债权的受偿方式,仅能选择其一,一经确认,不可更改。债权人决定行使选择权的,视为充分理解并接受重整计划的相关安排。未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书面确认、或选择方式不符合重整计划及确认书要求的,则视为接受现金清偿方案。债权人未提交、延期提交确认书或提交内容不符合规定导致的风险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3)为避免交叉持股,普通债权人为力信子公司的,不进行以股抵债,仅适用现金清偿。

7、未申报债权、未及时确认债权受偿方案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未按规定申报债权的,该债权不在重整计划清偿范围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该债权人可以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向债务人力信公司行使权利。

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未及时获得管理人确认,后经过补充申报、法院判决等方式获得确认的,重整投资人应当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若逾期申报的,则逾期申报债权人按照普通债权的预计受偿率缴纳逾期申报审查费。

8、选择债转股的债权人应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10日内向管理人提交《关于领受偿债股权登记信息的函》(附件2)。债权人应配合提供办理有股权领受手续的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明等材料,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等工作。

自债权人取得力信公司股权之日起,债转股视为完成。如因债权人原因导致未能完成股东的变更,相关份额将登记在管理人指定的代持主体名下,以完成偿债资源的提存,由此导致的包括但不限于无法划转或受让份额等法律风险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9、偿债资金来源

根据本重整计划,力信公司清偿各类债权、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等所需资金,由力信公司的重整投资款支付。力信公司在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前已支付的偿债资金,从重整投资款中留存,作为预留偿债资源处理。

10、法院受理重整后到管理人移交给重整投资人管理期间,力信公司持续经营发生的资产、资金、债权、债务的合理变动,不影响重整投资人的投资方案、偿债方案。

11、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力信公司按债权受偿方案清偿债务,各债权人不再向力信公司主张执行期间的债权利息。

12、本案债权按调整后的金额现金或债转股清偿。剩余未获清偿债权,力信公司不再清偿。

(十二)预留偿债资源及其处理

1、预留偿债资源的来源

预留偿债资源包括:评估报告基准日至重整投资人全额支付重整投资款日,力信公司自主运营产生的利润(如有),以及按本重整计划偿还的各类费用、债权后,因各种原因未使用完毕的资金。该预留偿债资源将提存至管理人指定银行账户。

2、预留偿债资源的预留期限及处理

本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预留偿债资源的预留期限为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2年,在预留期限内,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1、截至评估基准日,若力信公司保留资产的范围少于力信公司评估报告记载的,及/或力信公司评估报告中的资产已因权属问题而确认减少的,则该部分减少资产以力信公司评估报告载明的清算价值金额为准,由本项预留偿债资源中补充;若力信公司评估报告中的资产因权属争议问题未决的,该部分争议资产以力信公司评估报告载明的清算价值金额为准,待后续根据权属争议的处理结果由本项预留偿债资源中进行最终结算。特别的,力信公司在正常经营或维护过程中产生的合理损耗等合理差异不属于前述结算范围。

2、鉴于力信公司重整期间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为管理人预估金额,实际执行中,预留费用最终如有不足部分从上述预留偿债资源中随时支付。

预留期限届满时,上述预留偿债资源仍有余额的,管理人将根据法院或债权人委员会的意见依法处理。

(十三)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1、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力信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均陷困境。如力信公司破产清算,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债务清偿,出资人权益为零。为挽救力信公司,避免破产清算的风险,出资人需与债权人共同努力,分担力信公司的重生成本。因此,本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

2、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方式

在力信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表决通过并经法院批准且投资人支付全部重整投资款之次日起,力信公司的原8位股东:①分别以1元的价格将其所持力信公司60%股权转让或由法院直接裁定转让给重整投资人。②分别以1元的价格将其所持力信公司20%股权转让或由法院直接裁定转让给债权人。③分别保留其所持力信公司20%股权。

由于力信公司股权已被查封或冻结,相关债权人应当自力信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法院批准之日起5日内,向相关法院申请解除对力信公司股权的查封措施,以配合投资人和债权人取得力信公司的股权。如该类债权人逾期未办理的,则由管理人申请法院通过裁定方式办理股权过户登记,力信公司将根据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重整计划等文书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股权转让的相关手续。

(十四)重整计划的分组表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本案职工债权权益及税款债权权益未受到调整,参照破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故本次表决不设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对本重整计划草案,分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和出资人组进行表决。

1、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该组债权总额1,060,345,765.46元,共计12家债权人。其中:有财产担保(抵质押)债权总额为971,229,372.43元,计5家债权人;建设工程优先权债权总额为89,116,393.03元,计7家债权人。

2、普通债权组。该组债权总额1,781,819,007.51元,共计244家债权人。

债权人组的表决机制,根据破产法第84条第2款的规定,为“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3、出资人组。因本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故设出资人组,对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出资人组表决原股东将部分股权转让给重整投资人、债转股债权人,出资人共计8个。

出资人组的表决机制,参照《公司法》第43条第2款关于股东会表决机制的规定,“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为该组通过本重整计划草案。

(十五)重整计划的批准

1、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草案即为通过。管理人应自重整计划草案通过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

2、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并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管理人保留申请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权利。

3、未获批准的后果。如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且依照破产法第87条的规定未获法院裁定批准,管理人将申请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力信公司破产,依法进行破产清算。

 

 

第三部分  重整计划的执行和监督

(十六)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及执行完毕的标准

1、执行期限

本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42个月,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在此期间内,力信公司应当严格依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债务,并及时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执行期限的延长

如非力信公司自身原因,致使本重整计划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执行完毕,力信公司应于执行期限届满前,至少提前15日向法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并根据法院批准的执行期限继续执行。

3、协助执行

1)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涉及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力信公司或相关主体可向相关单位提出申请,请求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2)根据破产法第1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尚未对力信公司财产解除保全措施的债权人,应当协助办理相关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3)如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未根据本重整计划草案规定办妥抵/质押解除/注销手续的,由管理人适时依法协调法院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协助办理。

4、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

本重整计划中的各类债权,自清偿款项分配至债权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含由管理人提存)、债转股股权登记完毕、3年后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江苏银行银团将其持有的力信公司7.36%股权按力信公司整体估值30亿元出售给重整投资人(如届时未选择出售,则无此条)执行完毕后,本重整计划视为执行完毕。

(十七)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即管理人负责监督力信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

1、监督期限

本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为42个月,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

2、监督期内管理人及力信公司的职责

本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力信公司对重整计划的执行。力信公司应接受管理人的监督,对于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公司财务状况,以及重大经营决策、资产处置等事项,及时向管理人报告。

3、监督期限的延长

如力信公司非因自身的原因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应向管理人提交延长执行期限的申请,管理人在接到申请后向法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的申请,并根据法院批准的期限继续履行监督职责。

监督期限届满或者力信公司提前执行完毕重整计划时,管理人将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十八)其他事项

1、关于重整计划生效的条件

本重整计划在依据破产法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七条之相关规定,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法院裁定批准后生效,或债权人会议表决虽未通过但经申请法院裁定批准后生效。

2、关于重整计划的效力

重整计划批准后,对力信公司全体股东和力信公司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

本重整计划对相关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效力及于该项权利义务的承继方或受让方。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按照重整计划调整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力信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3、关于连带债务人的追偿权

债权人按照本重整计划接受清偿后,力信公司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的责任承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债权人按照本重整计划获得的清偿部分,债权人不得再向其他连带保证人或债务人主张该部分权利。力信公司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责任后,不得再向力信公司主张包括追偿权在内得任何权利。

4、关于分配款项的领取

力信公司债权人在本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后60日内,应向管理人提供接收清偿款项的银行账户(附件3)。逾期不提供,或者无法通知的债权人将按照本重整计划的相关规定处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因债权人自身或其关联方的原因,导致偿债资金不能到账,或账户被冻结、扣划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5、重整失败的风险

根据破产法八十八条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法获得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根据破产法九十三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6、授权调整和修改

为了避免重整失败,提高推进重整的效率,债权人会议同意在有利于实现破产重整的原则下,授权管理人可以调整重整投资人、适当修改重整计划相关内容。

如重整投资人未能按时支付重整投资款,视为违约,管理人将依法没收其保证金,债权人会议同意授权管理人调整重整投资人,取消违约重整投资人资格,在同等清偿条件下,确定新的重整投资人,继续执行本重整计划。

债权人会议授权管理人可以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适当修改。债权人在收到管理人送达的修改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可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即视为同意,管理人可以直接提交修改后的重整计划草案申请法院裁定批准,不再召开债权人会议。

 

 

 

自法院裁定受理力信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后,管理人开始进行重整计划的论证和制作,在充分考虑各方主体的利益,并尊重力信公司资产负债这一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允许的范围内,与各相关利益主体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和协调,并制定出本重整计划。

力信公司目前已经陷入严重困境,巨额到期债务无法偿还。只有重整成功,力信公司才能避免破产清算,避免给债权人带来更大损失。力信公司的重整计划如能获得通过、批准,恢复并提高力信公司的经营能力,各方利益主体才能分享力信公司重整成功带来的巨大效益。当前电动汽车等整个新能源行业整体向好,业务存量快速增长,发展和盈利前景较高,国家对新能源行业大力扶持,力信公司作为高新技术企业有稳定、高效的研发团队、完整的生产线、充足的产能和通畅的上下游产销网络,具有高度的重整价值,需要尽快通过重整计划,恢复力信公司的运营,才能最大程度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为实现这一目标,管理人和力信公司真诚希望各位债权人和出资人鼎力支持力信公司的重整,在债权人会议上表决通过本重整计划。

 

 

 

 

 

 

 

附件1:

5000万元以上普通债权清偿方案选择确认书

 

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根据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重整计划》,5000万元以上的债权人应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10日内提交《普通债权清偿方案选择确认书》,确定债权的受偿方式。

经研究,本债权人决定选择以下第(   ) 种方式获得清偿。

 

1.15万元+15万元部分按5%的比例现金一次性受偿。

2.按全部债权转为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清偿。(如所有5000万以上普通债权人选择债转股,则合计持有力信公司6.98%股权,有债权人未选择债转股的,按债权比例相应减少股权比例)

 

本债权人声明:本债权人知悉并了解中国相关法律规定,上述表述系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非因贵方原因导致本债权人无法领受偿债资源的,相应后果和责任由本债权人自行承担,与贵方无关。

特此确认。

 

 

 

债权人名称:

 

     

注:债权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请加盖单位公章。债权人为自然人的,请本人签字并捺印。

 

 

 

附件2

关于领受偿债股权登记信息的函

 

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请将本债权人根据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重整计划》应受偿的股权份额登记至以下主体(该主体持有力信公司股份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邮箱:

本债权人声明:本债权人知悉并了解中国相关法律规定,上述表述系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非因贵方原因导致以股抵债无法实施或偿债资源遭受损失的,相应后果和责任由本债权人自行承担,与贵方无关。

此函。

 

 

债权人名称:

 

     

1:债权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请加盖单位公章。债权人为自然人的,请本人签字并捺印。

2:接受以股抵债的登记主体与债权人名称(单位/自然人)不一致的,需要另行提供加盖公章(签字并捺印)的情况说明。

 

 

 

附件3:

关于指定接受偿债资金银行账户的函

 

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请将本债权人根据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重整计划》应受偿的资金划转到如下银行

账户:

账户号:

户 名:

开户行:

本债权人声明:本债权人知悉并了解中国相关法律规定,上述表述系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非因贵方原因导致偿债资金遭受损失,相应后果和责任由本债权人自行承担,与贵方无关。

此函。

 

 

债权人名称:

 

     

1:债权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请加盖单位公章。债权人为自然人的,请本人签字并捺印。

2:账户开户名必须与债权人名称(单位/自然人)名称一致,否则需要另行提供加盖公章(签字并捺印)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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