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合并重整-裁定书

驳回合并重整-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2-05-24 公 开 人: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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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1021号之一   

 

申请人:日照格瑞菲斯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 日照市高新区高新六路128号。

负责人:张德军,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鲁艳,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管理人成员。

被申请人:日照贝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 山东省日照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六路128001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90627010F

诉讼代表人:日照贝尔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高伟伟,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晖,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管理人成员。

被申请人:日照日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 山东省日照市新市区北京路东兴业王府花园00201单元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903429903

法定代表人:王兆森,总经理。

被申请人:日照澳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海曲中路水晶花园037号楼313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54360155J

法定代表人:张传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森,男,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海曲新村一区。

被申请人:山东亨润地毯有限公司,住所地 山东省日照高新区高新六路128007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544699052

法定代表人:刘加启,经理。

本院根据山东天健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和上级法院的指定,于2022228日裁定受理日照格瑞菲斯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瑞菲斯纺织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311日指定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山东中展律师事务所担任日照格瑞菲斯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425日,日照格瑞菲斯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以格瑞菲斯纺织公司与日照贝尔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尔机械公司)、日照日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梭贸易公司)、日照澳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新贸易公司)、山东亨润地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润地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王兆森,王兆森实际控制上述五家公司的财务、人事和经营管理等事项,上述五家公司存在严重的混同情况,格瑞菲斯纺织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符合合并破产重整条件,合并破产重整有利于查清债权债务关系,消除投资者疑虑,从根本上实现破产企业重生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上述五家公司进行合并重整。本院于2022511进行听证,申请人的负责人张德军、管理人成员许鲁艳,被申请人贝尔机械公司的管理人负责人高伟伟和管理人成员张晖,被申请人日梭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兆森,被申请人澳新贸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森,被申请人亨润地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加启,利害关系人暨利害关系人张淑英(亨润地毯公司的股东)、张传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森,利害关系人刘加启,利害关系人格瑞菲斯纺织公司债权人众益年华企业管理(青岛)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玲,利害关系人债权人日照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本娟,利害关系人格瑞菲斯纺织公司的职工葛娟娟到庭参加听证。

被申请人贝尔机械公司在听证中提出:在债权申报期内,贝尔机械公司抵押权人、大债权人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银行、日照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中盛集团等均表示不同意贝尔机械公司与格瑞菲斯纺织公司等其余四家公司合并重整,要求贝尔机械公司单独开展重整程序。贝尔机械公司管理人征求贝尔机械公司的技术负责人王兆森的意见,王兆森同意以中盛集团的意见为准。故,贝尔机械公司管理人不同意贝尔机械公司与格瑞菲斯纺织公司等其余四家公司合并重整,要求贝尔机械公司单独开展重整程序。具体理由如下:单个重整程序为原则,实质合并重整为例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233条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范指引(试行)》第199200条规定: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应审慎适用,对关联企业成员的破产原因应进行单独判断并适用单个破产程序作为基本原则,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是例外情形。通过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公司人格独立作为公司制度的基石,债权人对贝尔机械公司人格独立的信赖利益受到法律的保护,并非只要申请人申请就要采取实质合并重整,而是需要符合适用实质合并重整的条件,即只有同时符合“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才能适用实质合并重整规则。一、贝尔机械公司不符合适用实质合并重整的条件。(一)不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情形。实质合并重整的主要条件之一是:法人人格混同需要达到高度混同程度,即关联企业之间的财务、人员、业务等核心生产要素存在高度重合和交叉,若只是短暂或个别轻微的混同情形,则不应直接否认单个主体的独立性。1、财务方面:贝尔机械公司有独立的账册和账目材料,均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办理业务,有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制度,目前财务资料已经全部交付审计机构,进入审计程序。对于申请人提供的用于合并重整的审计报告中关于贝尔机械公司财务方面的相关问题:首先,资金流转是企业之间普遍存在的现象,贝尔机械公司除涉案四家公司之外,还与其他多家企业也存在资金流转的情况,这并不是证明涉案五家企业财务高度混同的依据,审计报告后附的材料也并不能证明五家企业的资金是统一调度使用的;其次,贝尔机械公司与其余四家公司之间的垫付款项金额、次数较少,债权债务关系简单清晰,相关权利人可向贝尔申报债权;再次,五家企业之间的抵押、担保,恰恰是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对五家企业法人人格独立的信赖,而这种信赖利益法院应予以保护。不能在借款并提供担保时称五家企业是独立存在的,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又自认系一个整体,造成贝尔机械公司债务剧增,贝尔机械公司债权人受偿率降低,损害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最后,现实中民营企业为规避税务,记账不规范、账目虚假是普遍现象,不论是贝尔机械公司还是格瑞菲斯纺织公司等其余四家公司的账目审计,在调查资产及审核债权方面仅是参考,并不能作为最终确定破产企业资产和负债的依据。2、人员方面:贝尔机械公司与格瑞菲斯纺织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之间不存在混同。贝尔机械公司的职工工资、社保由贝尔机械公司账户名义独立发放,申请人提供证据无法证明贝尔机械公司与其他四家公司存在人员用工高度混同。业务方面:格瑞菲斯纺织公司是外资独资企业,贝尔机械公司是中国企业。五家企业的经营范围是不同的,如经营范围是混同的话,根本没有必要成立五家企业。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贝尔机械公司与其他四家公司存在业务高度混同,导致形成高度混同的经营体,客观上导致贝尔机械公司与其他四家公司收益难以正当区分。4、股权:关于报告中所称的格瑞菲斯纺织公司系贝尔机械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于法无据。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审计报告可以看出,对贝尔机械公司增资的800万元系樊敦柳向格瑞菲斯纺织公司借款,樊敦柳与格瑞菲斯纺织公司系借贷关系,不等同于格瑞菲斯纺织公司是贝尔机械公司的实际出资人,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对于2010年增资的800万元,申请人并未提供2010年樊敦柳与格瑞菲斯纺织公司的股权代持协议,证明格瑞菲斯纺织公司系实际出资人,而且后期樊敦柳又进行了2次股权转让。工商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格瑞菲斯纺织公司提供的刘加启及加盖贝尔机械公司公章的说明的落款时间为202248日,而贝尔机械公司在2022311日就已经被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进入重整程序,2022411日经过摇号确定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48日出具的说明不具备法律效力。(二)贝尔机械公司资产清晰,不存在区分资产成本过高的情形。通过不动产查询单及工商动产抵押材料可以看出,五家企业资产清晰,对于动产、不动产均在不同程度上办理了抵押登记,财产登记权属关系明确,从区分财产的角度上来说不存在区分成本过高的问题。同时,贝尔机械公司管理人已委托评估公司对贝尔机械公司资产进行清点,且已完成资产评估、交接。对于审计中提及的贝尔机械公司与其他四家公司资产来源、管理制度不独立,资产使用、处置混乱,申请人并未提供可以佐证的相关材料。(二)是否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问题。本案中,申请人申请进行实质合并重整,但未提交五公司不实质合并重整,将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的证据。贝尔机械公司的最大债权人、抵押权人及格瑞菲斯纺织公司的大债权人、亨润地毯公司、日梭贸易公司的大债权人均反对贝尔机械公司与其余四家公司合并重整,要求贝尔机械公司单独开展重整程序。如裁定贝尔机械公司参与实质合并重整,将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三、重整投资人意愿。贝尔机械公司管理人与贝尔机械公司的意向投资人沟通,意向投资人不同意贝尔机械公司与其他四家公司合并重整。贝尔机械公司的意向投资人的重整范围仅限贝尔机械公司,合并重整无疑加重了重整意向投资人的成本和负担,降低重整成功率。同时因普通大额债权人及抵押权人均不同意合并重整,合并重整后的计划草案将无法通过,不利于重整的顺利推进。四、合并重整的高额成本。目前,贝尔机械公司已经完成资产的评估、交接,审计也已经进入程序,债权申报截至2022518日,一债会开会时间定于2022525日。如贝尔机械公司与格瑞菲斯纺织公司合并重整,则贝尔机械公司、格瑞菲斯纺织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作废,需重新选定评估、审计机构,按照同一基准日重新出具评估报告,审计也需重新进行,一债会开会时间推迟,债权申报日期重新公告,极大的拉长了重整的期限和成本,损害债权人利益。四、程序不当。目前,贝尔机械公司已经进入重整程序,在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摇号下选定了管理人,工作均已有序开展;格瑞菲斯纺织公司也已经进入清算程序,在东港区人民法院的公开竞争下也已选定了管理人。但格瑞菲斯纺织公司并非重整程序,至今也未经东港区人民法院裁定转入重整程序,也未见东港区人民法院发布清算转重整的公告。申请人在格瑞菲斯纺织公司系清算程序的情况下,申请将由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贝尔机械公司重整案件与由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格瑞菲斯纺织公司清算案件进行合并,统归重整的程序不当,无法律依据。综上所述,申请人提供的账面审计报告仅是参考,对于贝尔机械公司是否符合实质合并重整的条件,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贝尔机械公司与格瑞菲斯纺织公司等四家公司不存在法人人格混同,贝尔机械公司资产清晰,债权人及意向投资人态度明确。同时,合并重整,将使贝尔机械公司债务剧增,极大的损害了贝尔机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望法院驳回申请人对贝尔机械公司合并重整的请求。

被申请人日梭贸易公司、被申请人澳新贸易公司、被申请人亨润地毯公司在听证中均表示同意合并破产重整。

格瑞菲斯纺织公司债权人众益年华企业管理(青岛)有限公司在听证中提出:不同意合并破产重整,格瑞菲斯纺织公司是具有独立的法人实体的,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贝尔机械公司、日梭贸易公司、亨润地毯公司与格瑞菲斯纺织公司并非同一法人实体,因此该公司破产事情不应合并破产申请,申请人此举无非一是企图剥离众多的不良资产,把一些空壳背负巨额债务的公司并入重整程序;二是企图将众多的不良资产均以格瑞菲斯纺织公司破产财产清偿,其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三是以此拖延时间给破产清算制造困难,根据贝尔机械公司代理人的陈述,贝尔机械公司已进入重整程序,因此两公司不应合并重整。

格瑞菲斯纺织公司债权人日照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听证中提出:我公司作为贝尔机械公司重整案的大债权人,同时也是格瑞菲斯纺织公司和日梭贸易公司的大债权人,我公司不同意贝尔机械公司与其余四家公司合并重整,要求贝尔机械公司独立开展重整程序。我公司一直是基于对贝尔机械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信赖开展相关业务,将贝尔机械公司与其余四家公司合并重整,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综上所述,我公司不同意贝尔机械公司与格瑞菲斯纺织公司等其余四家公司合并重整,要求贝尔机械公司单独开展重整程序。

利害关系人王兆森、张淑英、刘加启、张传增、葛娟娟均同意合并破产重整。

海南鼎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听证前以书面意见书的形式提出:其系格瑞菲斯纺织公司的大债权人,其不同意格瑞菲斯纺织公司与贝尔机械公司等四家公司合并重整。贝尔机械公司与格瑞菲斯纺织公司没有关联,均系独立法人,一直都是单独开展业务。如果让格瑞菲斯纺织公司与贝尔机械公司等四家公司合并重整,格瑞菲斯纺织公司的债务会骤增,且不合理延长重整时间,严重损害其的合法利益。综上所述,其不同意格瑞菲斯纺织公司与贝尔机械公司等四家公司合并重整。

滕兆文在听证前以书面意见书的形式提出:其系贝尔机械公司的债权人,其坚决不同意贝尔机械公司与格瑞菲斯纺织公司等四家公司合并重整。贝尔机械公司与格瑞菲斯纺织公司不是关联性企业,都是独立的企业,独立开展业务。日梭贸易公司、澳新贸易公司、亨润地毯公司没有资产,全都是债务,如果让贝尔机械公司与那五家公司合并重整,贝尔机械公司的债务会增加,严重损害其利益。格瑞菲斯纺织公司的债权人多,重口难调,严重拖延贝尔机械公司重整的进展,损害其利益。所以,其坚决不同意贝尔机械公司与格瑞菲斯纺织公司合并重整,要求各公司单独进行重整。

伊海燕在听证前以书面意见书的形式提出:其系贝尔机械公司的大债权人,同时也是格瑞菲斯纺织公司的大债权人。贝尔机械公司与格瑞菲斯纺织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性,都是独立的企业。合并重整,让贝尔机械公司的债务急剧增加,重整时间必然会拉长,严重损害其利益,故,其坚决不同意贝尔机械公司与格瑞菲斯等四家公司合并重整,要求贝尔机械公司单独进行重整。

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听证前以书面意见书的形式提出:其系贝尔机械公司的最大普通债权人及抵押权人,同时也是格瑞菲斯纺织公司的大债权人,不同意贝尔机械公司与格瑞菲斯纺织公司等其余四家公司合并重整,要求贝尔机械公司独立开展重整程序。其一直是基于对贝尔机械公司、格瑞菲斯纺织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信赖开展相关业务,将贝尔机械公司与企业四家公司合并重整,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综上所述,其不同意贝尔机械公司与格瑞菲斯纺织公司等其余四家公司合并重整,要求贝尔机械公司单独开展重整程序。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科支行在听证前以书面意见书的形式提出:其系贝尔机械公司重整案的大债权人,同时也是格瑞菲斯纺织公司和亨润地毯公司的大债权人。其一直是基于对贝尔机械公司、格瑞菲斯纺织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信赖开展相关业务,将贝尔机械公司与企业四家公司合并重整,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不同意贝尔机械公司与格瑞菲斯纺织公司等其余四家公司合并重整,要求贝尔机械公司单独开展重整程序。

申请人为证明申请事项,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格瑞菲斯纺织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明事项:格瑞菲斯及其关联公司经营场所混用、经营范围重合、股权交叉、人员混同等情形。证据二、格瑞菲斯纺织公司关联公司相关人员的说明,证明事项:格瑞菲斯纺织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存在法人人格混同等情形。证据三、实质合并重整典型案例裁定书,证明事项:证明格瑞菲斯纺织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符合实质合并重整的条件。证据四、日照益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日照格瑞菲斯纺织有限公司等五家关联公司构成混同的专项财务核查意见》。

对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贝尔机械公司称,对于申请人提供的审计报告系单方委托,而且是根据格瑞菲斯纺织公司自己的账目进行审计,贝尔机械公司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对于审计报告中的内容,贝尔机械公司意见已经在听证意见书中予以发表。同时,贝尔机械公司与格瑞菲斯纺织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经营场所混同,贝尔机械公司与格瑞菲斯纺织公司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其他意见都在意见书中说明。对于证据三案例,中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不予认可。

日梭贸易公司称,其公司与格瑞菲斯纺织公司法人代表实际是一个人,是王兆森,日梭贸易公司的业务、工资发放、人员调配、资金调配都是王兆森决定的,日梭贸易公司实际办公地点在2015年以后就已经转到格瑞菲斯纺织公司注册地点处,营业执照的地点与实际地点不相符,现在日梭贸易公司的办公地点是在格瑞菲斯纺织公司的行政楼,日梭贸易公司的业务也主要是对格瑞菲斯纺织公司的羊毛地毯的一些市场性的开拓。日梭贸易公司的财务业务人员与格瑞菲斯纺织公司的业务人员高度混同,实际管理人为同一个人,都是王兆森。

澳新贸易公司称,澳新贸易公司的注册资金也是由格瑞菲斯纺织公司把资金打到王兆森的个人卡上,然后再转到相关的人员卡上来注册的,实际的注册资金也是来自于格瑞菲斯纺织公司的资金。澳新贸易公司的业务主要是羊毛进口、地毯,为格瑞菲斯纺织公司业务做服务,人员也是格瑞菲斯纺织公司委派。工资和福利发放与格瑞菲斯纺织公司时间金额一致,澳新贸易公司员工宿舍统一住在格瑞菲斯纺织公司的公租房内,2015年澳新贸易公司的办公地点已经搬到格瑞菲斯纺织公司公租房内,同一个办公室,会计出纳自2015年以后与格瑞菲斯纺织公司的会计出纳统一管理,2016年以后,格瑞菲斯纺织公司,澳新贸易公司和日梭贸易公司财务人员账本、账目资料的保存都在格瑞菲斯纺织公司的办公室内,记账公司也是同一个代账公司,澳新贸易公司、格瑞菲斯纺织公司和贝尔机械公司在人员、业务、办公地点等都存在高度混同。

亨润地毯公司称,没有意见,同意合并。

众益年华企业管理(青岛)有限公司质证称:对于证据一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对于王兆森的陈述有异议,公司法于2011年已实施,日梭贸易公司于2012年成立,应提交实际出资的证据,否则其陈述的实缴出资不能证实。对于证据二贝尔机械公司以及刘加启的说明真实性有异议,应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且通过贝尔机械公司管理人的陈述,系借款并非投资。对证据三真实性无异议,但本案中贝尔机械公司已经在其他法院进入重整程序,格瑞菲斯纺织公司系清算程序,是否能混同用于重整程序要结合案情统一认定。根据法律规定的合并破产审慎适用原则,代理人认为个案情况不同,不能统一适用其他案件情况。证据四真实性有异议,系单方委托做出,其质证意见同贝尔机械公司。

日照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称,同贝尔机械公司管理人意见。

亨润地毯公司的股东张淑英、格瑞菲斯纺织公司的职工葛娟娟、王兆森、张传增称,没有意见,同意合并重整。

刘加启称其不是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是王兆森,其股东是挂名的。

听证结束后,王兆森提交了《关于日照贝尔机械有限公司与日照格瑞菲斯纺织有限公司及其管理公司合并破产重整的申请》,另有王纪圣、徐茂芹、时文香、孙秀娟、孙志伟、卞凯、贺卫华、杜英美主动前来本院提交了与王兆森提交的内容相同的申请,申请对上述五家公司合并重整。申请人称,根据现有资料,认定孙志伟、贺卫华、时文香、孙秀娟的工作经历与格瑞菲斯纺织公司无关。对卞凯2008年到2010年在格瑞菲斯纺织公司的工作经历不予认可。对徐茂芹2005年到2016年一直在格瑞菲斯纺织公司的工作经历不予认可。认定杜英美与格瑞菲斯纺织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阶段为20122013年。日照国明塑胶有限公司(自称为格瑞菲斯纺织公司、贝尔机械公司和亨润地毯公司的债权人)主动前来本院提交了与上述内容基本一致的申请。对此,申请人称,日照国明塑胶有限公司暂未向其提交债权申报材料,对其在申请书中提到的债权数额不予认可。

听证结束后,山东金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金马工业集团日照钢构有限公司亦主动前来提交申请,均称:其公司于201112月承揽的格瑞菲斯纺织公司4#厂房施工合同工程款拨付期间,有过贝尔机械公司账户支付记录。认为格瑞菲斯纺织公司和贝尔机械公司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王兆森,该两家关联公司统一管理、相互之间担保、资金往来、资金划拨均由王兆森统一安排办理。两家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为有效推进重整程序,准确核算资产负债,申请法院对格瑞菲斯纺织公司和贝尔机械公司进行合并重整。

本院查明:格瑞菲斯纺织公司于2005719日在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王兆森。注册资本300万美元,股东英属维尔京群岛金冠前锋企业有限公司持股100%。注册地址为日照高科技工业园。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工程用特种纺织品和铺地织物及相关材料;纺织品及原料、木薯干及制品、土畜产品的进出口批发业务(上述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贝尔机械公司于2009619日在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刘加启。注册资本1 000万元,股东刘加启持股90%、樊敦柳持股10%。注册地址为山东省日照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六路128001101号。经营范围:地毯机械、电器自动化设备组装、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日梭贸易公司于2012220日在日照市东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王兆森。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王兆森持股100%。注册地址为山东省日照市新市区北京路东兴王府花园00201单元201号。经营范围:销售农产品(不含食品)、建材、钢材、纺织工艺品、电子产品、矿产品、日用百货、普通机械设备、化工产品(以上范围不含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及国家专项许可产品);普通货物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澳新贸易公司于2010420日在日照市东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张传增。注册资本2 000万元,股东张传增持股100%。注册地址为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海曲中路水晶花园037号楼313房间。经营范围:销售初级农产品(不含食品)、建材、钢材、纺织品及原料、电子产品、矿产品、日用百货、普通机械设备、化工产品(以上不含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及国家专项许可产品);普通货物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亨润地毯公司于2003912日在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2 100万元。股东张淑英持股61.4286%,股东刘加启持股38.5714%。注册地址为山东省日照高新区高新六路128007101号。经营范围:初级农产品(不含食品)、鲜活水产品、五金、化工产品、机械设备、纺织品、服装、工艺品、地毯、人造草坪销售;普通货物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国家限制项目需取得许可证方可经营)(以上范围不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及国家专项许可产品,需许可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刘加启系王兆森表弟,樊敦柳系王兆森姐夫,张传增系王兆森岳父,张淑英系王兆森妻子。管理人及王兆森称格瑞菲斯纺织公司等五家公司均由王兆森直接或间接控股,王兆森为实际控制人。

经格瑞菲斯纺织公司管理人委托,日照益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格瑞菲斯纺织公司等五家关联公司是否构成混同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日益同核字(2022)第2号《关于日照格瑞菲斯纺织有限公司等五家关联公司构成混同的专项财务核查意见》,意见认为:格瑞菲斯纺织公司、贝尔机械公司等五家公司在管理、资产、人员、财务等方面构成高度混同。主要内容如下:

() 格瑞菲斯纺织公司为贝尔机械公司的实际出资人

贝尔机械公司于2009619日由樊敦柳与张传增各自出资100万元组建成立,张传增于2010721日将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樊敦柳,转让后樊敦柳持有股权比例为100%20101224日樊敦柳以货币资金增资800万元,累计实收资本   1 000万元;2012411日樊敦柳将股权900万元转让给王兆森,转让后樊敦柳出资100万元、占股权比例为10%,王兆森出资900万元、占股权比例为90%2012523日王兆森将持有股权全部转让给刘加启,转让后樊敦柳出资100万元、占股权比例为10%,刘加启出资900万元、占股权比例为90%202245日贝尔机械公司及大股东刘加启共同出具说明:刘加启只是名义股东,并没有实际出资,也不享有股东权利,格瑞菲斯纺织公司是贝尔机械公司的实际出资人。

贝尔机械公司注册资本金来源情况说明:2009611日初始注册资金由王兆森个人银行卡分别转款至张传增及樊敦柳各99.99万元,张传增从该账户中将注册资金100万元转到贝尔机械公司银行账户中;20101224日樊敦柳以货币资金增资800万元,樊敦柳用于增资的资金,系由格瑞菲斯纺织公司分别于20101222日、20101223日、20101224日转款4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至樊敦柳工行账户中;20101224日樊敦柳从上述工行账户中将增资800万元转到贝尔机械公司工行账户。截至审计日,从格瑞菲斯纺织公司财务账中未发现樊敦柳个人归还该借款。

(二)资产方面混同情况

1.贝尔机械公司和亨润地毯公司两家公司注册地址和实际办公地址均位于日照高新区高新六路128号格瑞菲斯纺织公司院内,澳新贸易公司和日梭贸易公司实际办公地址也位于该院内,贝尔机械公司与格瑞菲斯纺织公司共用一个生产车间(同在一个车间的不同区域),该土地及院内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为格瑞菲斯纺织公司,其他公司无偿使用;2.贝尔机械公司的化纤环锭捻线机、背胶机(草坪涂胶生产线)等设备位于格瑞菲斯纺织公司4号厂房内,后被法院拍卖抵顶郭峰欠款;3.格瑞菲斯纺织公司等五家公司共同使用职工食堂、职工宿舍。格瑞菲斯纺织公司开办的职工食堂及建设的职工宿舍,由格瑞菲斯纺织公司与贝尔机械公司等其他关联公司员工共同使用。

(三)人员方面混同情况

1.高管人员大量交叉任职。格瑞菲斯纺织公司、贝尔机械公司等五家关联公司之间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互兼职、交叉任职情况。例如:(1)格瑞菲斯纺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王兆森,同时任职日梭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及总经理,贝尔机械公司的技术负责人。(2)贝尔机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及总经理刘加启,同时任职亨润地毯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及总经理,同时在格瑞菲斯纺织公司任职,刘加启在格瑞菲斯纺织公司领取工资;(3)格瑞菲斯纺织公司的董事张淑平,同时任职澳新贸易公司的监事;(4)澳新贸易公司的业务副总经理孙刚先,同时任职日梭贸易公司的副总经理。

2.其他人员交叉任职情况。(1)格瑞菲斯纺织公司仓库保管员张梅雪、刘芳同时担任贝尔机械公司的仓库保管员;(2)格瑞菲斯纺织公司采购员范承媛,同时担任贝尔机械公司的采购员;(3)格瑞菲斯纺织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厉坤,同时负责其余四家公司的财务与融资事宜;(4)格瑞菲斯纺织公司、贝尔机械公司等五家关联公司的财务资料均在格瑞菲斯纺织公司厂区办公室内,由王兆森负责保管,财务档案室钥匙由财务人员丁兆娟负责保管。(5)格瑞菲斯纺织公司、贝尔机械公司等五家关联公司之间存在员工互用、员工劳动关系与实际用工单位不符、劳动合同签订单位与工资发放单位不符等情况。如杜英美工资在亨润地毯公司发放,劳动合同与格瑞菲斯纺织公司签订;卞凯工资在贝尔机械公司发放,劳动合同与格瑞菲斯签订。

(四)管理方面混同情况

1)格瑞菲斯纺织公司、贝尔机械公司等五家关联公司的经营管理同一受控,各公司业务审批、资金使用均由王兆森批准同意。(2)格瑞菲斯纺织公司、贝尔机械公司、澳新贸易公司、亨润地毯公司的工资发放由王兆森审核签批,每次发放工资都由格瑞菲斯纺织公司办公室(负责人力资源)统一审核后方能发放,社保缴纳、工资发放等由格瑞菲斯纺织公司决策根据需要在不同的公司缴纳、发放;日梭贸易公司工资及业务经费审批、澳新贸易公司的业务经费审批由孙刚先签字审核。

(五)财务方面混同情况

格瑞菲斯纺织公司、贝尔机械公司等五家关联公司的资金对外支付均由王兆森审批,资金统筹调拨、对外担保和融资均需王兆森同意批准。五家公司之间内部无采购、销售等实际业务背景的资金往来频繁,存在相互借用、相互垫付资金等情况。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根据已获取的财务资料,格瑞菲斯纺织公司及关联公司财务方面混同情况如下:

1.资金调度方面混同,格瑞菲斯纺织公司等五家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内部无采购、销售等实际业务背景的资金往来情况

1)格瑞菲斯纺织公司和贝尔机械公司资金往来。格瑞菲斯纺织公司财务账面显示,20101月至201712月期间,格瑞菲斯纺织公司和贝尔机械公司两家公司之间无实质交易内容资金往来共473笔,涉及金额合计385 951 126.35元;其中:格瑞菲斯纺织公司转给贝尔机械公司345笔,金额合计      174 595 681.22元;贝尔机械公司转给格瑞菲斯纺织公司128笔,金额合计211 355 445.13元。

2)格瑞菲斯纺织公司和日梭贸易公司资金往来

格瑞菲斯纺织公司财务账面显示,20131月至201512月期间,格瑞菲斯纺织公司和日梭贸易公司两家公司之间无实质交易内容资金往来共71笔,涉及金额合计299 279 947.50元;其中:格瑞菲斯纺织公司转给日梭贸易公司32笔,金额合计   157 429 947.50元;日梭贸易公司转给格瑞菲斯纺织公司39笔,金额合计141 850 000元。

3)格瑞菲斯纺织公司和澳新贸易公司资金往来

格瑞菲斯纺织公司财务账面显示,20107月至201312月期间,格瑞菲斯公司和澳新贸易公司两家公司之间无实质交易内容资金往来共76笔,涉及金额合计358 528 700元;其中:格瑞菲斯纺织公司转给澳新贸易公司46笔,金额合计       183 339 200元;澳新贸易公司转给格瑞菲斯纺织公司30笔,金额合计175 189 500元。

4)格瑞菲斯纺织公司和亨润地毯公司资金往来

格瑞菲斯纺织公司财务账面显示,20141月至201712月期间,格瑞菲斯纺织公司和澳新贸易公司两家公司之间无实质交易内容资金往来共36笔,涉及金额合计77 680 192.08元;其中:格瑞菲斯纺织公司转给澳新贸易公司9笔,金额合计    45 114 148.06元;澳新贸易公司转给格瑞菲斯纺织公司27笔,金额合计32 566 044.02元。

5)贝尔机械公司和亨润地毯公司资金往来

贝尔机械公司财务账面显示,20131-201512月期间,贝尔机械公司和亨润地毯公司两家公司之间无实质交易内容资金往来共32笔,涉及金额合计29 832 465元;其中:贝尔机械公司转给亨润地毯公司12笔,金额合计10 200 000元;亨润地毯公司转给贝尔机械公司23笔,金额合计19 632 465元。

6)贝尔机械公司和澳新贸易公司资金往来

贝尔机械公司财务账面显示,2010年至2014年期间,贝尔机械公司和澳新贸易公司两家公司之间无实质交易内容资金往来共60笔,涉及金额合计141 012 129.43元;其中:贝尔机械公司转给澳新贸易公司23笔,金额合计55 586 000元;澳新贸易公司转给贝尔机械公司37笔,金额合计85 426 129.43元。

7)贝尔机械公司和日梭贸易公司资金往来

贝尔机械公司财务账面显示,20131月至201312月期间,贝尔机械公司和日梭贸易公司两家公司之间无实质交易内容资金往来共9笔,涉及金额合计62 449 947.50元;其中:贝尔机械公司转给日梭贸易公司6笔,金额合计34 000 000元;日梭贸易公司转给贝尔机械公司3笔,金额合计28 449 947.50元。

8)日梭贸易公司和亨润地毯公司资金往来

日梭贸易公司财务账面显示,20131月至201512月期间,日梭贸易公司和亨润地毯公司两家公司之间无实质交易内容资金往来共24笔,涉及金额合计72 048 800元;其中:日梭贸易公司转给亨润地毯公司14笔,金额合计43 308 800元;亨润地毯公司转给日梭贸易公司10笔,金额合计28 740 000元。

9)日梭贸易公司和澳新贸易公司资金往来

日梭贸易公司财务账面显示,20138月至20152月期间,日梭贸易公司和澳新贸易公司两家公司之间无实质交易内容资金往来共14笔,涉及金额合计32 266 000元;其中:日梭贸易公司转给澳新贸易公司7笔,金额合计13 610 000元;澳新贸易公司转给日梭贸易公司7笔,金额合计18 656 000元。

2.格瑞菲斯纺织公司等五家关联公司相互之间代收、代垫款项情况

1)格瑞菲斯纺织公司代贝尔机械公司垫付款情况

2016129号凭证显示,格瑞菲斯纺织公司代贝尔机械公司垫付电费17 640.00元;201788号凭证显示,格瑞菲斯纺织公司代贝尔机械公司垫付电费2 352.00元;20171011号凭证显示,格瑞菲斯纺织公司代贝尔机械公司垫付电费17 640.00元;20171113号凭证显示,格瑞菲斯纺织公司代贝尔机械公司垫付电费17 640.00元;2018115号凭证显示,格瑞菲斯纺织公司代贝尔机械公司垫付电费17 640元;201829号凭证显示,格瑞菲斯纺织公司代贝尔机械公司垫付电费17 640元;201839号凭证显示,格瑞菲斯纺织公司代贝尔机械公司垫付电费17 640元;2014910号凭证显示,格瑞菲斯纺织公司统一支付日照日百商业公司新玛特购中秋福利款135 000元,其中代贝尔机械公司垫付16 500元。

2)格瑞菲斯纺织公司代日梭贸易公司垫付款情况

2014910号凭证显示,格瑞菲斯纺织公司统一支付日照日百商业公司新玛特购中秋福利款135 000元,其中代日梭贸易公司垫付5 000元。

3)格瑞菲斯纺织公司代亨润地毯公司垫付款情况

2014910号凭证显示,格瑞菲斯纺织公司统一支付日照日百商业公司新玛特购中秋福利款135 000元,其中代亨润地毯公司垫付55 000元。

4)亨润地毯公司费用由贝尔机械垫付情况

亨润地毯公司2014626号凭证显示,由贝尔机械公司转入应由亨润地毯公司承担的20138月至20145月各项费用26 486.70元,费用发票抬头为贝尔机械公司;亨润地毯公司2014657号凭证显示,由贝尔机械公司转入应由亨润地毯公司承担的20137月至20145月工资1 968 315.49元。

5)亨润地毯公司代格瑞菲斯纺织公司垫付情况

2014103号凭证显示,亨润地毯公司代格瑞菲斯纺织公司垫充值油卡10 000元;2015219号凭证显示,亨润地毯公司代付格瑞菲斯纺织公司员工董伟单据报销款15 197.70元;2015945凭证显示,亨润地毯公司代格瑞菲斯纺织公司归还樊敦柳款 60 000元。

6)日梭贸易公司代格瑞菲斯纺织公司支付货款

20141018号凭证显示,日梭贸易公司代格瑞菲斯纺织公司付日照市泰运电力能源有限公司款 18 700 000元。

3.银行贷款资金在格瑞菲斯纺织公司、贝尔机械公司等五家关联公司之间统一调度使用,银行贷款资金流向情况,如:

1)格瑞菲斯纺织公司贷款资金转给其他公司情况

2015450号凭证显示,格瑞菲斯纺织公司借农行市分行2 580万元,转给日梭贸易;20141024号凭证显示,格瑞菲斯纺织公司借工行高新支行款500万元,并转给日梭贸易公司;20141140号凭证显示,格瑞菲斯纺织公司借日照银行高科支行800万元,并转给日梭贸易公司;2014412号凭证显示,格瑞菲斯纺织公司借日照银行高科支行700万元,并转给亨润地毯公司;2014872号凭证显示,格瑞菲斯纺织公司借日照银行高科支行1000万元,并转给澳新贸易公司。

2)贝尔机械公司贷款资金转给日梭贸易公司

20141222号凭证显示贝尔机械公司借东港农村信用社款2 000万元,20141223号凭证显示转给日梭贸易公司。

3)亨润地毯公司贷款资金转入日梭贸易公司

2014624号凭证显示亨润地毯公司借日照银行高科支行款1 000万元,2014625号凭证显示转入日梭贸易公司1 000万元。

4)日梭贸易公司贷款资金转入澳新贸易公司

20131111号凭证显示日梭贸易公司借日照银行银海支行款600万元,20131112号凭证显示转给澳新贸易公司;20131113号凭证显示日梭贸易公司借日照银行银海支行款600万元,20131114号凭证显示转给澳新贸易公司550万元;2014321号凭证显示日梭贸易公司借日照银行银海支行款1 000万元,2014322号凭证显示转给澳新贸易公司。

4.格瑞菲斯纺织公司、贝尔机械公司等五家公司相互之间往来不符、核算混乱,仅审计格瑞菲斯纺织公司财务账无法确认真实的资产及负债情况

(1) 格瑞菲斯纺织公司与贝尔机械公司之间往来情况

截至2022228日,格瑞菲斯纺织公司账面显示:格瑞菲斯纺织公司应付贝尔机械公司往来款余额85 000元;

截至2022228日,贝尔机械公司账面显示:贝尔机械公司应收格瑞菲斯纺织公司往来款余额28 960 000元。

(2) 亨润地毯公司与日梭贸易公司之间往来情况

截至2022228日,亨润地毯公司账面显示:亨润地毯公司应付日梭贸易公司往来款余额18 408.86元;截至2022228日,日梭贸易公司账面显示:日梭贸易公司应收亨润地毯公司往来款余额14 568 800元。

(3) 贝尔机械公司、日梭贸易公司之间往来情况

截至2022228日,贝尔机械公司账面显示:贝尔机械公司应收日梭贸易公司往来款余额3 040 000元;截至2022228日,日梭贸易公司账面显示:日梭贸易公司应付贝尔机械公司往来款余额13 291 052.50 元。

(4) 格瑞菲斯纺织公司将与亨润地毯公司的往来款计入与

贝尔机械公司往来账户,往来账核算混乱

20121023号凭证显示,格瑞菲斯纺织公司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收贝尔机械公司往来款500万元,凭证后附银行电子回单显示付款人贝尔机械公司付款300万元、付款人葆力贸易公司(后更名为亨润地毯公司)付款200万元;20121095号凭证显示,格瑞菲斯纺织公司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收贝尔机械公司往来款300万元,凭证后附银行电子回单显示葆力贸易公司(后更名为亨润地毯公司)付款300万元;20121079号凭证显示,格瑞菲斯纺织公司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收贝尔机械公司往来款200万元,凭证后附银行电子回单显示葆力贸易公司(后更名为亨润地毯公司)付款200万元。

5.审核格瑞菲斯纺织公司债权申报资料发现,存在格瑞菲斯纺织公司及关联公司之间代付、代垫情况,而双方公司均未对代付、代垫资金进行账务核算,单独审核格瑞菲斯纺织公司账务将影响债权额的审查,需连同其他公司进行审核。如:日照大成纸业有限公司债权申报资料中显示,日照大成纸业有限公司2014730日收到格瑞菲斯纺织公司通过亨润地毯公司支付的货款10 363.50元,经审核亨润地毯公司账务发现:亨润地毯公司2014779号凭证显示,付日照大成纸业有限公司货款      6 835.50元,亨润地毯公司挂账应付账款-日照大成纸业有限公司;亨润地毯公司2014784号凭证,付日照大成纸业有限公司货款3 528.00元,亨润地毯公司挂账应付账款-日照大成纸业有限公司;格瑞菲斯纺织公司账务中未对上述两笔亨润地毯公司代垫款项进行核算,账面金额不能真实反映欠付日照大成纸业有限公司金额。

6.格瑞菲斯纺织公司、贝尔机械公司等五家公司之间相互担

保、抵押、质押情况。

对于上述审计报告的形成,管理人陈述系基于格瑞菲斯纺织公司的账目以及与其他关联公司在业务、财务、资产、人员工资相关的财务资料的基础上做出的,格瑞菲斯纺织公司的账目不全,导致审计困难。

贝尔机械公司主张其与格瑞菲斯纺织公司之间有租赁合同,不存在经营场所混同。贝尔机械公司听证后提交了从日照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调取的住所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其中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贝尔机械公司(承租人)在2009610日至201269日期间,向格瑞菲斯纺织公司租赁位于高新区北园四路、建筑面积5 500平方米的房屋。另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贝尔机械公司(承租人)201269日至202268日期间,向格瑞菲斯纺织公司租赁位于高新区北园四路、间数五间、建筑面积3 000平方米的房屋。2020624日的贝尔机械公司章程修正案显示,贝尔机械公司股东会将公司住所由“日照高新区北园四路”修改为“日照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六路128001101号”。

另查明,根据山东天健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311日裁定受理山东天健电气有限公司对贝尔机械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2022411日指定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担任贝尔机械公司的管理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2条规定“……当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即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应当以企业单个破产为原则,严格审慎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当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

本案中,格瑞菲斯纺织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贝尔机械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虽然格瑞菲斯纺织公司管理人委托审计机构作出的《关于日照格瑞菲斯纺织有限公司等五家关联公司构成混同的专项财务核查意见》认为格瑞菲斯纺织公司等五家公司在管理、资产、人员、财务等方面构成高度混同。但管理人亦陈述审计报告系基于格瑞菲斯纺织公司的账目以及与其他关联公司在业务、财务、资产、人员工资相关的财务资料的基础上做出的,格瑞菲斯纺织公司的账目不全,导致审计困难。同时,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贝尔机械公司重整案件,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贝尔机械公司管理人主张其已委托评估机构对贝尔机械公司资产进行清点,且已完成资产评估、交接,五家企业资产清晰,对于动产、不动产均在不同程度上办理了抵押登记,财产登记权属关系明确,从区分财产的角度上不存在区分成本过高的问题。即格瑞菲斯纺织公司等五家公司即使在管理、资产、人员、财务等方面构成高度混同,也不存在区分关联企业成员财产成本过高的情况。再者,关于不实质合并破产是否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的问题。申请人认为合并破产才能保护各方债权人的利益,但通过听证,格瑞菲斯纺织公司和贝尔机械公司的部分债权人对此提出异议,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格瑞菲斯纺织公司等五家公司采用实质合并重整可以提高各债权人的清偿比例。因此,不实质合并破产不会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况且,本院受理的系格瑞菲斯破产清算,现申请人亦未提交证据证实格瑞菲斯纺织公司等五家公司具备合并重整的可能性,也未有相关意向投资人提交投资意向书。

综上所述,虽然专项财务核查意见认为格瑞菲斯纺织公司等五家公司在管理、资产、人员、财务等方面构成高度混同,但该审计报告系主要是基于格瑞菲斯的有关账目及往来基础上作出的,被申请人贝尔机械公司并不认同,其他被申请人虽然同意合并重整,但亦未提交其具备重整的价值或者相关意向投资人,其如果想进行重整,完全可以另行按照程序进行,而并非必须通过合并重整的方式进行。且现有证据亦不能证实不实质合并重整将会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因此对于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日照格瑞菲斯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提起的日照格瑞菲斯纺织有限公司与日照贝尔机械有限公司、日照日梭贸易有限公司、日照澳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亨润地毯有限公司的合并破产重整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厉翠菊    

              王伟良    

              王志伟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李业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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