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资料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资料

公开时间:2020-02-13 公 开 人:永康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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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须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规定,制定本次会议须知,望各与会人员予以遵守:

1.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2.被确认债权额的债权人和被确认有临时债权额的债权人,均有权参加表决,但临时确认债权额的效力并不及于今后的债权确认。

3.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4.债权人会议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职权。

5.出席本次会议的债权人应当遵守会场纪律,维护会场秩序。会场内须遵守法庭纪律,未经法院许可,不得录音、录像、摄影。扰乱会场秩序的,管理人有权提请永康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6.债权人有需要向公司法定代表人、管理人提问的,请债权人填写提问表,由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当场回答或在会议结束后限定期限内书面回答。会后债权人可就会议内容向管理人进行咨询,也有权向管理人要求查阅债务人的资料

7. 债权人应按会议确定的议题、议程及规则行使异议、提问表决等权利。


永康市和苑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二○年二月十






会议议程


一、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参加会议人员报到结果;

二、人民法院介绍破产案件的基本情况宣布并明确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三、管理人作《关于永康市和苑工贸有限公司债权审核工作报告》

四、债权人审核《永康市和苑工贸有限公司债权表》

五、管理人作《关于永康市和苑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执行职务工作报告》

六、管理人作《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

永康市和苑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二○年二月十















债权人会议职权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进行权利自治的临时机构。其权利范围和行使方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主要是决议职能和监督职能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因债权人人数少,债权人会议不再另设债权人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债权审核工作报告

永康市人民法院、各位债权人:

永康市和苑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拟定了审查债权的若干原则,并依据此原则对所申报的债权进行了审核,及时制作了债权表。现将有关债权审核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债权审核的主要法律依据摘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七条:“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5.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依照企业破产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理。

二、债权审核的基本原则

1. 以债务人永康市和苑工贸有限公司名义形成或是确认的债务形成的债权。

2. 债权申报须提供充分、确实的证据以证明所申报的债权属实,未能提供债权形成依据,或是提供的依据不充分,又没有其他依据佐证,导致无法确认所申报债权的,均不予确认债权。

(1)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金额与有无财产担保的内容确认。

(2)凡属证据不足并且债务人财务账册无记载的,不予确认;申报资料不足但是债务人账册有记载的,如记载数额低于申报数额的,按核实后的数额确认债权;如记载数额高于申报数额的,按申报数额确认债权。

(3)管理人通知债权人补充证据的,债权人应当及时补充提交。债权人在管理人确定的期限内未提交补充证据,又无法说明合理理由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3.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必须是法定诉讼时效或者是除斥期间内的债权。凡债权申报超过诉讼时效或是除斥期间,又无时效中断或是中止的情形和证据,因法律对其不予保护,故该类债权不予确认。

4.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清算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所有债权的违约金、利息、滞纳金均计算至破产清算受理日20191216日。

5. 债权形成复杂或是需经司法部门、鉴定机构作出认定的为待定债权。

6. 债权申报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间向管理人申报。若逾期申报的,管理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收取审查费用。

、债权通知情况

20191231日,永康市人民法院在永康日报刊登公告,发布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信息,并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期限截至202025日。另,管理人对以债务人为被告或被执行人的涉诉涉执案件信息进行了调查,并对未执结案件制作了永康市和苑工贸有限公司诉涉执案件清单, 并对上述清单涉及的债权人通过电话及邮寄通知书的方式进行了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信息的通知。

管理人还协助永康市人民法院向国家税务总局永康市税务局邮寄了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信息的通知

、债权申报情况

截止2020210日,已有4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金额为人民币695703.54元。其中申报税务社保债权1家,申报金额为人民币137731.22普通债权3家,申报金额为人民币557972.32元。

、债权审查情况

截止2020210日,管理人已审查4家债权人,审查金额合计695703.54元。其中:认定金额692313.54元,具体包括税务及社保债权89652.51元、普通债权602661.03不予认定金额3390具体审查认定情况说明如下:

1、对于税务社保债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因此,对于国家税务总局永康市税务局申报的债权137731.22,认定税务社保债权89652.51,普通债权48078.71元。

2、对于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报的普通债449292.73元,对于其中的诉讼费3390元,依法不属于破产债权,不予认定,其他445902.73元予以认定。

3、对于其他申报债权与审查认定金额一致的不再一一说明。

、职工债权的核查

因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未有移交职工名册及职工工资拖欠清单,为此,管理人目前尚未有发现职工债权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为此,管理人进行了相应登记、审查,并于2020210日编制了《永康市和苑工贸有限公司债权表》。

特此报告,提请债权人会议对债权表进行核查。


永康市和苑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00年二月十







永康市和苑工贸有限公司普通债权表


序号

债权人

债权人申报债权金额(元)

管理人审查债权金额(元)

原始债权

息及其他债权

合计

原始债权

息及其他债权

合计


1

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18535.06

130757.67

449292.73

318535.06

127367.67

445902.73

2

永康市西城吕晓波木线厂

24663.8

5639.79

30303.59

24663.8

5639.79

30303.59

3

永康市良友板材经营部

63820

14556

78376

63820

14556

78376

4

国家税务总局永康市税务局

0

48078.71

48078.71

0

48078.71

48078.71

5

 

407018.86

199032.17

606051.03

407018.86

195642.17

602661.03












永康市和苑工贸有限公司税务社保债权表


申报编号

债权人

债权人申报债权金额(元)

管理人审查债权金额(元)

原始债权

息债权

合计

原始债权

息债权

合计


1

国家税务总局永康市税务局

89652.51

0

89652.51

89652.51

0

89652.51





















管理人执行职务工作报告

永康市人民法院、各位债权人:

2019年122日,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永康市和苑工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权,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永康市人民法院申请对永康市和苑工贸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永康市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永康市和苑工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权,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已符合破产受理条件,于2019年1216作出(2019)浙0784破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立案受理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和苑工贸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担任债务人永康市和苑工贸有限公司的管理人。

本管理人接受指定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规定,勤勉踏实地履行管理人职责。现将有关执行职务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简介

永康市和苑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126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章志坚出资2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出资方式:货币;由范军莉出资2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10119日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为:木竹制品制造、销售(具体经营项目详见《浙江省木竹经营加工核准证》);不锈钢门、铝合金门、铜门、不锈钢制品户外休闲用品(不含木竹制品),体育用具(不含弩)、健身器材、家用电器日用五金制品(除计量器具),五金工具、电动工具及配件、防盗门配件制造、加工、销售;家具、日用杂品(不含危险物品)销售。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志,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厚仁村上溪滩1号

二、执行管理人职务的具体情况

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1216日接受指定,在永康市人民法院的指导、监督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开展了以下主要工作:

2.1 组建管理人团队

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永康市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管理人后,立即成立了以所副主任胡巧华律师为组长、俞军杰胡文钱军剑、赵婷婷、汪茂忠、朱高律师为组员的管理人团队,全面负责开展债务人破产清算工作。同时结合债务人的实际情况,为债务人破产清算工作提供组织保障,管理人团队完善了内部组织构架,设立以组长为领导核心,各团队成员积极配合的模式,管理人团队下设三个小组,第一组为综合资料组,负责制作工作日志,拟定债权审核原则、拟写工作报告,具体由胡巧华、俞军杰律师负责;第二组为资产调查组,负责调查债务人的资产情况、刻制印章、开设管理人账户,具体由钱军剑、赵婷婷律师负责;第三组债权申报审核组,负责债权申报、审核工作,具体由胡文雁、汪茂忠、朱高波负责。管理人团队定期向永康市人民法院、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汇报工作,有序推进各项破产清算工作顺利开展。

2.2 破产管理人程序性工作

2.2.1管理人于2019年1231日在《永康日报》上刊登了永康市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永康市和苑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及申报债权通知的《公告》。

2.2.2管理人根据债务人涉诉涉执案件信息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中国裁判文书网、114、企查查、网络查询等方式查询确认已知债权人联系方式,并采用电话及邮寄通知书的方式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2.2.3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上发布了相关公告,方便债权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和单位查询管理人工作进展情况及其他信息。

2.3联系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要求提供公司账册等完整资料

多次联系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要求在202025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始终联系不上。为此,管理人通过向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邮寄通知书及在法定代表人、股东户籍所在地张贴公告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履行上述义务

2.4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详见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

2.5债务人财产资料的接管

管理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及时与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联系,但始终联系不上,债务人未向管理人提供任何实物资产、财务资料、证照文书等财产及资料。

2.6关于制定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分配方案的情况说明

鉴于债务人名下已无任何有价值财产可供管理、变价和分配,管理人依据实际情况不再制定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分配方案。如果债权人有债务人财产线索的请及时向管理人提出,以便管理人调查核实。破产财产的处置分配,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等法律规定执行,具体法律条文附后。

三、债权人债权申报登记工作情况

详见债权审核工作报告。

四、管理人协助人民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情况

永康市人民法院决定于2020113下午1410分在永康市人民法院第6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管理人积极协助人民法院工作,管理人将债权人会议的有关事项已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认真准备会议所需的议程、各项材料和会场布置工作;以上管理人工作情况,特向债权人会议报告。



永康市和苑工贸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二○二○年二月十




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

2019年12月2日,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永康市和苑工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权,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永康市人民法院申请对永康市和苑工贸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永康市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永康市和苑工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权,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已符合破产受理条件,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浙0784破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立案受理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永康市和苑工贸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担任债务人永康市和苑工贸有限公司的管理人。

本管理人接受指定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规定,勤勉踏实地履行管理人职责。管理人根据需要对债务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永康市和苑工贸有限公司的出资情况、货币财产状况、债权状况、存货状况、设备状况、不动产状况、对外投资状况、无形资产状况和其他财产状况。现将有关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如下:

一、出资情况

永康市和苑工贸有限公司初始成立时注册资本50万元,经永康五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上述注册资本已由股东出资到位,至破产申请受理日止注册资本仍为50万元

二、货币资产状况

根据永康市人民法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查询的永康市和苑工贸有限公司开户情况及账户余额资金信息,目前没有查询到永康市和苑工贸有限公司的账户有可用余额信息

三、不动产及抵押状况

管理人在永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永康市和苑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存货、机器设备、办公用品、车辆等动产财产状况

管理人按照永康市和苑工贸有限公司在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住所地进行实地查看,已无法找到该企业。未发现存货、机器设备,办公用品。

管理人在永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登记在永康市和苑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查询到车牌号为浙GG669A的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但该车已达报废标准,且车辆实物尚未发现,无法处置

五、无形资产状况

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未发现永康市和苑工贸有限公司有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查询商标网,查询到永康市和苑工贸有限公司商标信息3对于商标四个债权人均表示放弃处置

六、对外投资状况

管理人经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永康市和苑工贸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无对外股权投资,其他投资暂未发现。

七、债权状况

经永康市人民法院查询,未发现永康市和苑工贸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人对外享有债权案件,因永康市和苑工贸有限公司债权清册及有关财务会计资料未有移交,尚未发现有其他对外债权。

以上是管理人截止本说明书出具之日永康市和苑工贸有限公司财产状况的调查情况特此报告

永康市和苑工贸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二○二○年二月十



破产财产处置分配法律规定


《中国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

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一百一十四条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第一百一十八条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第一百二十条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五条管理人拟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或者与质权人、留置权人协议以质物、留置物折价清偿债务等方式,进行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五条管理人处分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债务人重大财产的,应当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管理人不得处分。

管理人实施处分前,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提前十日书面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债权人委员会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管理人对处分行为作出相应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依据。

债权人委员会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有权要求管理人纠正。管理人拒绝纠正的,债权人委员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应当责令管理人停止处分行为。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提交债权人会议重新表决通过后实施。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财产变价、分配若干问题的纪要

一、破产财产的变价、分配,应遵循公正、效率和廉洁的工作目标,依法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破产财产变价、分配的程序规范,适用企业破产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企业破产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特定破产财产的变价、分配,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破产财产变价、分配的程序管理和实施,应遵循企业破产案件简易审和本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简易审若干问题的纪要》的相关要求。

五、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及易损易耗物等不宜保管的破产财产必须进行变价处置的,管理人经报请法院同意,在法院和已知主要债权人的监督下,可以进行紧急处置。管理人应在事后向债权人会议报告。

六、必要时,管理人可提请在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监督下,将部分破产财产进行变卖处理,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前款情形,变卖附着担保物权和其他优先清偿权利的破产财产的,应经相关权利人同意。

七、占债权比例三分之一以上债权人建议以非拍卖方式变价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可以将非拍卖方式和拍卖方式变价破产财产的方案(附两种方案的理由)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由债权人会议讨论并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对变价出售破产财产的方式存在较大争议,管理人可以向法院报告。法院结合管理人的意见向债权人会议作适当释明,由债权人会议依法作出决议。

八、非拍卖方式变价出售破产财产方案,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具有可操作性。

非拍卖方式出售破产财产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内部竞价转让、协议转让或者直接变现等方式。

九、拍卖或者非拍卖方式出售破产财产,需要对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确定价格的,经债权人会议决议不需要进行评估的,管理人制作的财产状况报告或提交债权人会议的相关文件应包含对破产财产的估价内容(并附估价的理由)。债权人会议依法表决通过包含管理人制作的财产状况报告或管理人参考市场行情确定的破产财产价格内容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债权人会议认为需要对全部或部分财产价格进行评估的,可以由管理人根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管理人委托案件所在地中级法院建立的“委托评估拍卖入选机构”中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必要时也可委托本省其他中级法院建立的“委托评估拍卖入选机构”中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十、国有划拨土地的变价应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执行。

国有划拨土地上附着的建筑物属破产财产的,法院应协调当地政府、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机关在收回国有划拨土地的同时,以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或市场价收回建筑物。

建筑物的变价方案应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法院依法裁定。

十一、经债权人会议决议以拍卖方式变价出售破产财产的,且破产财产适宜由法院主持进行网络拍卖的,可由管理人申请法院根据本院《关于全面推进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通知》和相关工作规程,通过网络拍卖方式变价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不适宜网络拍卖变价的,经债权人会议决议,由管理人委托案件所在地中级法院建立的“委托评估拍卖入选机构”中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必要时也可委托本省其他中级法院建立的“委托评估拍卖入选机构”中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管理人与评估、拍卖机构签订委托评估、拍卖合同时,应要求评估、拍卖机构根据破产企业财务及企业资产的具体情况,确定评估、拍卖的时间,并可以将未按时完成评估、拍卖约定为合同解除的条件。

十二、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及相关财务资料后,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需要对破产财产进行评估的,应立即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评估基准日以后,破产企业发生财产变动的,由管理人制作财产状况报告进行补充说明。

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评估报告,在破产财产变价时仍在有效期内的,管理人可将该评估报告作为确定破产财产变价的依据,无需再行评估。债权人会议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并有合理依据的除外。

十三、债权人会议可以决议,由管理人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拍卖破产财产。

前款情形,法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办理委托事项,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细则(试行)》等委托评估、拍卖的规范性意见。

法院可根据管理人的请求同时选定评估、拍卖机构。

管理人根据债权人会议的意见,认为需要指定专业性较强的评估、拍卖机构的,应提交有关委托的专项报告,报请法院批准。

十四、拍卖情形下,破产财产变价分配方案应尽可能包含流拍情形处理的内容,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十五、在债权人人数较少、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数额清楚、破产财产权属清晰的破产清算案件中,管理人可以拟定包含将实物分配或折价抵给特定的债权人的变价方案内容,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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