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3破申64号中子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2022)粤03破申64号中子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2-06-21 公 开 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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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3破申64号

申请人:杭州创新五金加工厂,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沙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4号大街28号2幢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770844007U。

负责人:曾忠华。

委托代理人:汪瑶,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赞,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子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大工业区长方照明工业厂区厂房A栋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F3MW18。

法定代表人:林映珊。

申请人杭州创新五金加工厂以被申请人中子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被申请人中子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中子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中子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杭州创新五金加工厂主张对被申请人中子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立案执行。经执行法院查证,未发现被申请人中子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遂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已经过执行程序,仍无法清偿。被申请人系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杭州创新五金加工厂对被申请人中子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黄 新

审 判 员 张 睿

审 判 员 夏 静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林 东 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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