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受理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2-05-07 公 开 人: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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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苏014

 

申请人:李培林,男,汉族,1981622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418号清江西苑17幢二单元802室。

委托代理人:王德明,江苏将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维,江苏将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集群信息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82101室。

法定代表人:杨占勇。

申请人李培林以江苏集群信息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群投资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于2022221日向本院申请集群投资公司破产清算。

经审查,集群投资公司于2010722日设立,登记机关为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杨占勇、江苏集群图腾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状态为在业,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投资管理与咨询,资产经营管理,融资咨询,创业咨询,企业管理咨询。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显示,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鼓楼法院)于201478日作出(2014)鼓商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王顺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培林借款本金137.6万元,并自2013923日起按本金137.6万元、年利率22.4%支付利息至本金偿还时止;二、王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李培林律师费65000元;三、集群投资公司对上述王顺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向王顺追偿。宣判后,王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1215日作出(2014)宁商终字第11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鼓楼法院(2014)鼓商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鼓楼法院(2014)鼓商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三、王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李培林借款本金137.6万元,逾期利息3.75万元,合计141.35万元;四、集群投资公司对王顺的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王顺追偿。一审案件受理费2084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5842.5元,由王顺、集群投资公司负担23106.5元,由李培林负担273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王顺负担。后因王顺、集群投资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培林向鼓楼法院申请执行。鼓楼法院在执行中查明,两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轮候查封了王顺名下房产,目前不便处置;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未实际控制),查封了两被执行人在其他公司的股权,因目标公司下落不明,公司财产状况不明,故股权无法处置。因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李培林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鼓楼法院于2015728日作出(2015)鼓执字第70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4)鼓商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2014)宁商终字第1199号民事判决书的该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李培林作为集群投资公司的债权人,有权对该公司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根据李培林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集群投资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以认为集群投资公司符合破产清算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李培林对江苏集群信息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焦明明

 

 

 

 

                          二二年五月六日                            

 

        查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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